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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问题


内容摘要: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新修订的律师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法律武器。然而,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一部律师法就能改变中国律师执业的整体环境。我们要借此,并以此为起点多角度入手,进一步推动并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进而全面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律师业执业环境 公正效率

现代律师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律师的权利实际是公民私权利的延伸,是社会平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依法执业,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不仅事关律师队伍的稳定和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关乎社会正义的实现,关乎社会文明及法制社会的进程。然而,基于法治历史及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总体上仍不容乐观,律师缺乏基本的执业安全保障、执业权利被过多剥夺限制等现象突出,不仅阻碍了律师执业的正常进行,也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10月28日通过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原有的律师法作了很大的调整,从律师执业许可、律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等多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方面迈出了很大一步。然而,新法仍然留有许多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为恣意追究律师责任留有缺口,现有律师执业现状还是不容乐观:

一、律师执业现状:
(一)没有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实践中很难实现行。
《律师法》中明确谈到律师调查取证应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这就等于直接赋予了被调查人对律师的拒绝权,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律师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根本不能发挥作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规章中却规定,律师查询工商登记需凭介绍信和法院受理案件的证明,律师这时连合适的被告都无法确定,如何取得法院的受理案件证明?如盲目起诉势必造成人、财、物力及司法资源浪费,查阅一个本应是公示材料的工商登记尚且如此之难,至于律师在别的领域受挫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如在刑事诉讼中既使你慎之又慎,也有一大批执业律师“不幸触雷”,这一大顽症已成为律师执业中的最大障碍。对于产生这一顽疾的原因,在这里我不想深究,但我认为,律师作为一种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社会力量,作为其执业前提的调查取证权没有保障,那么这一职业群体作为一个连自身执业权利都难以维护的弱势群体,不难想象其在民主制度中的作用是多么微乎其微,这一制度则形同虚设。

(二)司法不公、效率低下、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时刻困扰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现实中,“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等一些民谣反映的就是这一问题,央视的《焦点访谈》也曾经报道了诸如“三盲院长”、“法官造假案”等一系列司法官员的丑恶行为,这些都是经新闻媒体曝光的,更有一些没有曝光而事实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更令普通公民伤心,如某公民一起一千八百元的普通借贷纠纷经过了长达半年的一审,判决生效,申请强制执行后,又等了半年多,到执行庭一问,回答,还没找到被执行人呢。令人哭笑不得,这样低下的效率,这么难的执行,你叫普通公民如何去相信法律?如何去相信以法律服务为生的律师?别的在某些地方还存在一些立案难的问题也是十分令人头痛的问题,如拆迁、计划生育等较敏感的问题,你到立案庭立案,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一看之后,既不受理,也不下不予受理裁定,公然耍赖,令你状告无门。以上等等现象已引起了有权机关的关注,一系列改革正在进行,至于前景如何,我们拭目以待,而律师们始终是这一系列改革的拥护者,因为,在良好的司法环境下,律师才能更有作为。

(三)、在法律服务领域存在大量的非律师人员从事的服务行为。
《律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一规定实质上已界定了从事谋利性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的合法从业者只有律师,除此之外,从事该业务谋利者皆属非法行为,在发达的西方国家,从立法上已确立了律师对出庭诉讼业务的垄断地位,本来,我国公民普遍法律素质较低,为提高诉讼质量,更应确立执业律师对出庭诉讼业务的垄断,而事实上,在全国各地,从事该业务的非律师人员大有人在,在法院门口林立的各种法律事务所很引人注目,这些事务所的人员来自各个方面,有无业游民,有下岗职工,有退职公务员,有司法部门的退职法官、检察官,他们对外口必称律师,办公场所、名片上赫然印着律师二字,有的还在前面加上特级等字样,招揽业务时必然宣扬一番自己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以期做成业务,这些人在业务中既使出了差错,也毫不畏惧,从事这一业务太容易 了。据保守统计,在全国这种人的数量大约是执业律师数量的近百倍,他们在当事人与执法人员之间穿针引线,由于长期合作,他们中的一些人几乎在某些部门形成了业务垄断,为司法腐败推波助澜,这些人的行为已严重败坏了律师的声誊,降低了律师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这种无序且不正当的竞争使大部分律师们的生存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按这种势头发展下去,很可能使艰难前行了二十余年的中国律师制度毁于一旦,我们呼吁有关部门放弃部门利益,从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取缔所有非执业律师的谋利诉讼代理及辩护行为,还法律服务市场一个洁净的空间。

(四)、没有政治地位,也是导致律师执业难的重要原因。
中国作为一个封建传统较长的国家,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在普通人中,尊重一个人往往在一个重要层面上是建立在对这个人背后所具有政治地位的尊重基础之上的,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实践于司法的最前沿,在法治国家应是法官、政治家的主要来源,可现实是,一旦一个公民欲投身于律师事业,他就得辞掉一切公职,从此遁入此门,基本上算是一个个体公民,几乎再也没有机会走出去,更不用说施展政治理想了,再有,尽管依法行政已成为各级行政机关的法治口号,但实践中,真的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还很少,在立法中征求律师意见的就更少,这一切,促成了律师只能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服务人员局面的形成,由于本身没有政治地位,很难令人信任和尊重,当然,一个公民或法人也是很难将其法律事务交由一个不能令其尊重或信任的人去办理的。

面对上述几个困扰我们的重要问题,我们必须反思,如何才能改变这一状态,要改变就必须进行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如何改革,作为一线律师提出设想如下:

二、律师执业现状改革设想:
(一)、 积极开拓多种途径,充分发挥律师的社会作用
律师作为法治建设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法官、检察官一样,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条件和途径,律师的社会作用尚不能充分发挥。因此,建议逐步增加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律师名额,不断开拓律师参政议政新形式,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更多很有效的平台,充分发挥律师的社会作用。其次,建议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选拔品质优秀、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扎实的律师进入行政、司法机关,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改善司法队伍结构,从而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进程。此外,建议逐步拓宽律师执业范围。鼓励、推进律师参与国家经济规则的制订与修改,建立适当的律师法律服务强入制度,推动律师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建设,保障社会各项政治、经济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二)、 加强律师的公权保护,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
律师执业豁免权本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我国《刑法》却在第306条中规定了专门针对律师的伪证罪。而且在实践中,公检法机关滥用该法条,无故恣意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虽然新律师法中赋予律师一定的豁免权,但仍有所保留。在这《刑法》第306条的威胁下,我国律师面临极大的“执业风险”,律师依法执业缺乏最基本的安全保障。因此,建立律师执业豁免权,废除或修改《刑法》第306条,加强律师执业的公权保护,是切实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根本措施。其次,建议辅以健全有效的律师维权制度,增强律师协会的律师维权工作职能,切实维护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此外,建议建立规范的律师执业风险保险制度,降低律师事务所的运营风险,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创建良好的司法环境
首先,针对新律师法中的修订条款,制定明确合理的条文解释及实施细则,推进新法的有效实施,保证律师法定执业权利的有效行使。其次,建议与新律师法相适应,废除《刑事诉讼法》中针对律师的法律歧视性条款,赋予辩护律师完整的调查取证权,真正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促进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增加案件处理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化,赋予律师在司法程序中更多的介入权,以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处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 改革律师税收制度,推进律师行业发展
某些省份律师税赋名目繁多、重复征税、税费负担过重,也是制约当地律师业务发展的一大障碍。建议在这些地区大力推进律师税收制度改革,减轻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增加律师事务所的积累,增强本土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从而为我国律师行业的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五)、司法机关必须“公正效率”。
“公正效率”最近一直是最高司法机关的主题,深得人心,但实际上,要实现这一目标,其中需要一系列的相应配套的工作,其中,律师在其中的作用无可替代,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作用,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很难想象,没有律师参与的诉讼,会是如何糟糕的诉讼。面对执行难,我们的国家应该进行执行法的立法,用法律手段严惩不讲诚信,恶意逃债的行为,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公民心中深刻地树立守法诚信的观念。当然,这是一个各相关部门都必须进行改革的巨大工程,如工商部门对工商登记注册资料的公开,房地产部门对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公开,甚至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让任何公民点击查阅。目前,如果这样做有难度,最低条件也必须是向律师公开。现在,全国都在搞政府提速,办事审批程序公开。公开、透明是防止腐败的良药,但是,这些都必须从实际做起,当前首要的,就是要公开政府机关掌握的应当为社会公众知悉的那些能为公众进行经济行为、法律事务行为提供参考的的资料,如上述房地产、工商登记资料。

(六)、必须取缔一切非律师的法律服务,建立律师诉讼垄断制度。
法律服务是一个高层次的服务,对从业者在学业上、思想素养上都有着较高的要求,但对法律工作者的要求过低,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个人要取得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只需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即可,如此低的门槛,怎么能保证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法律服务毕竟是一件不同寻常的服务,事关重大,责任很重。在加入WTO谈判中,服务贸易(包括法律服务业的)的谈判成了一个重头戏。因此,为保护法律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法律服务业不应混乱,对其从业者必须严格要求,建立以律师为唯一的法律服务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当律师从业人员缺口十分大的恢复时期,作为应急之需的基层法律事务所存在是必须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很多地方的律师从业者在各种非律师从业人员的挤压之下,生存空间已经很小了。有下岗职工、公检法司等退下来的老同志,甚至有打过几次官司的农民自以为熟谙法律,也做开了业务。就这么大的领域,大家都来分羹,自然是僧多粥少,大家都难以维持,为了抢案源,不惜压低服务收费等甚至是大包大揽乱许诺等不正当的东西就必然产生。“替代产品”越来越显出了其劣质的一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说,已经到了不淘汰就影响该相关产业正常发展的程度了。另一方面,从立法上说,我国的三大诉讼法根本就不承认法律工作者这一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从上述立法中我们根本就找不出法律工作者这一称谓,可见,作为诉讼代理权产生根据的基本法律已经将法律工作者这一群体排除在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历史使命已经结束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已不存在了。

(七)、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
律师作为实践在社会生活第一线的实务工作人员,接触广泛,最了解社会的各方面的运转,知道社会的不足,早在春秋时期,法家思想家就在论述中谈到“以吏(精通法律者)为师”,在当今发达国家,律师在社会中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无可替代,如美国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就是有律师职业经历者,法官则基本上全部来源于优秀律师。我国现在正面临着发展生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使命,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最根本要求是每个市场主体在竞争中都应当是平等的,谁也不能享有特权,为了维护平等竞争,法律对于维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至关重要。因而,在这一历史时期,精通法律有着公平理念的的律师应该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现在高兴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到改革法官来源渠道,“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使法官的来源和选任形成良性循环,保证实现法官队伍高素质的要求。”这是一个好的开端,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决心。修改的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做出了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规定,为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奠定了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改革将日益显示其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另外,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和各级人民政协中应该建立律师代表及律师界别,以充分发挥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就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人大代表就应该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否则,难以实现代表的职能。这也能极大的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使律师的公信力更高,更能担负起法律服务的职能,更能实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最终目标。

自新民主主义就追求民主和法治的二十世纪初开始,无数仁人志士不惜抛头颅,洒热血,苦苦追求了近一个世纪,在世纪末“依法治国”终于写进了共和国的宪法,展望二十一世纪,中国要想发展为经济强国,法治就应该有更高更快的进步,律师就应有更宽阔的执业环境,诚愿全国律师同仁共同争取有美好的律师执业环境!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2]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来源:日照市律师协会http://www.rzlawyers.org/lsltshow.asp?id=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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