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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的有关问题


内容摘要:正确认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与处罚标准以及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在律师职业活动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交通肇事、积极赔偿、处罚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节奏加快,各类交通工具应运而生,当它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各类交通事故也随之而来,作为一名律师,我想就交通肇事罪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与处罚标准
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形式,如应当鸣笛时不鸣笛,应当减速时不减速等;也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形式,如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超载,闯红灯等。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的范围主要包括:(1)从事交通运输和交通行驶的驾驶员;(2)操纵交通设施的业务人员,如扳道工、灯塔看守员;(3)领导者、指挥者,如船长、领航员。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况。

为了准确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肇事案件的通知》中作了如下规定:
第1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4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⑵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第5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6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惟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也曾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肇事者,应依照《刑法》第113条(现行《刑法》第133条。─编者注,下同)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⑵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⑶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两人以上死亡的;
⑵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者2的规定,按照1或者2的规定从重处罚:
⑴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⑵酒后驾车的;
⑶非机动车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⑷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⑸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⑹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4.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者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如果国家、集体财产因遭受损失,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责任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公民个人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第三,外国人、无国籍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追究法律责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办事,并注意掌握缓刑的正确适用。对重大道路交通肇事的典型案件,在公开审判时可组织有关人员旁听,以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具有冲突的部分,应当以最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二、如何掌握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理论界主要有两种不同主张:一种观点认为,1987年8月21日“两高”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治罪范围应当限于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肇事者。从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也是依据这一规定掌握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只能是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只要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法定危害后果,就应该认定构成本罪,至于肇事者责任大小,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只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他们认为,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它具有区别于同类其他一些犯罪的基本特点。第二种观点主张不分肇事者的责任大小,只要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法定危害结果,均应认定为本罪,这就有可能扩大治罪范围。因为交通肇事罪通常是由肇事者与被害人的共同过失造成,对于认定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认定的标准主要是看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为了准确掌握追究交通肇事者刑事责任的标准,不能简单地以在交通肇事过程中承担主要或者次要责任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应当以肇事者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为标准。不能把对交通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与追究交通肇事者民事责任的标准混为一谈。而只能把在交通肇事中承担责任的大小作为认定行为人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参考依据。

三、对偷开机动车肇事的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案例看,对偷开机动车而肇事的行为,应当分别如下情况进行处理: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方法开走他人机动车辆,在开车过程中违反了交通法规,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盗窃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定为盗窃罪,而不定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属于好奇或者练习驾驶技术而偷开他人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肇事,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
3.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但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按照过失杀人罪、过失重伤罪或其他相关犯罪定罪,而不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论处。
4.行为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在开车过程中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而肇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其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准备所犯之罪的预备犯竞合处罚,从一重罪处罚。
5.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车辆,盗窃后又将车辆开走,在开车过程中,违章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不仅没有停车保护现场或挽救受害者,而是继续开车逃离现场,企图逃避罪责;或者开车乱冲乱撞,结果又导致多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应将盗窃罪与交通肇事罪,或者盗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厂(矿)区内驾驶机动车肇事的行为如何认定
1992年3月23日最高人检察院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辆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定性处罚的请示》,作出如下批复:
在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现行《刑法》第133条。─编者注)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五、客车司机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驾驶员对车辆的安全行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因为驾驶员玩忽职守,造成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33条已经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观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明知的,而是可以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致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这种行为是不符合肇事罪的构成特征的。

六、在公共交通范围外驾车肇事如何认定
关于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问题,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七、驾驶非机动车辆肇事如何处理
对于驾驶非机动车辆肇事行为如何处理,刑法界还存在着争论。例如,骑自行车因车闸失灵,将他人撞死,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交通肇事罪。根据交通法规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自行车等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事故作为交通事故处理,因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严重事故,应作犯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过失伤害罪、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一般说,只有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中比较大型的运载工具,才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像自行车这种非机动车辆,通常不会危及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即使造成个别的人身伤亡也是偶然的,一般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八、故意阻挡他人超车导致严重损害后果如何处理
在交通管理中,经常遇到因超车等原因而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实践中大多数都是按照交通肇事论处。但有少数情况并非属于交通肇事行为,而是行为人故意利用交通工具达到损害他人的目的,对于类似行为如果仍然以交通肇事论处,就会放纵那些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九、交通肇事后隐藏或遗弃受害人如何处罚
如何对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行为的定罪处罚,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作了如下规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十、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司法实践盾,“因逃逸致人死亡”主要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事实证明被害人在交通肇事后及时抢救不会死亡,而由于肇事者逃逸未得到及时救治导致死亡的发生;二是肇事者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将受害人遗弃于偏僻之外,导致死亡的发生;三是肇事者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上述几种情况在认定交通肇事行为时,对于死亡结果的产生如何定罪处罚具有原则上的区别。因此,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查清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究竟是肇事行为直接造成,还是因肇事后未能及时抢救所造成。
⑴对于因肇事者逃逸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导致死亡的,应当按照《刑法》第133条规定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
⑵对于肇事者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遗弃受害人,从而导致死亡发生的,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

十一、交通肇事案件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交通肇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1987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中第2条作了如下规定:
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如果国家、集体财产因此遭受财产,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责任在起诉意见中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公民个人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十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公安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如果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就可以从轻处罚,一般会以判处缓刑为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日照市律师协会http://www.rzlawyers.org/lsltshow.asp?id=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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