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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科学发展论纲


刑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

记得梁治平教授在法律与宗教中讲:“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则人类将无以面对将来的世界”。人类告别了神明选择了法律,并且不断的加工打造,以期成为人类最可信赖的规范。法律是由技术,信仰,权力等共同支持运行,三者达到最佳配合状态才是最好的法治社会。在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走过三十年的今天,这三大要素既有自身的问题又有合作有分工问题。分析观察刑法学领域就可以比较明显地看清。

我国刑法,从苏俄辗转一条曲线后又回到了大陆法系行列,刑法人意识的觉醒使刑法在质和量上都有长足的发展。然而,现在处于历史的转折点,社会的急剧转型没有给刑法人留太多的思考时间和实践空间。站在刑法转型的潮流面前,就像毛泽东所言:“一切的党派、革命的同志,都将在他们面前受他们的检验而决定弃取。站在他们的前头领导他们呢?还是站在他们的后头指手画脚的批评他们呢?还是站在他们的对面反对他们呢?每个中国人对于这三项都有选择的自由,不过时局将强迫你迅速地选择罢了。”

笔者认为,刑法学理论研究,至少应该是“站在他们的前头领导他们”类型的学者,应该抓好“提前量”与立法、司法拉开一定的“纵深”,前瞻刑法的发展方向。当然,刑法学也是实践的,对于司法的“舐犊情深”是题中之意,决不是舍弃更应该加强。那么笔者更愿意在更旷阔的视野来前瞻刑法的发展方向,发展理念。刑法学“博大精微”,说它博大:刑法学从时间来看穿越整个人类历史,从空间来看覆盖几乎全部领域;说它精微:刑法学是最精密的科学。这一点很类似我国的“中医”博到“天人合一”;精到“毛孔银针”,刑法就是治疗社会的“医学”。

大医医国,中医医人,下医医病。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很多处于“下医医病”层次,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当然,并不是说“对症下药”不好,而是“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对整个社会缺乏刑法眼光的整体观,致使刑法学对于现实的回应和理论体系的构建陷入了“致病菌——抗生素——致病菌……”似的没完没了式的恶性循环之中不能自拔,找不到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就像李海东博士的“天问”:是不是我们的研究存在某种偏差,才会出现刚刚起步就似乎到了理论终点的感觉?这就是有学者一针见血的指出的:我国刑法学研究在总体上视野狭窄、方法陈旧、缺乏创新、低水平重复。

二、刑法学的科学发展论纲

笔者一直比较关注刑法发展的方向性和整体联动性,也就是刑事一体化问题。但是刑事一体化,在怎样的方法论指导下推进?似乎鲜有学者深入研究。笔者打算为刑事一体化,选择一种方法论,划定推进的内容。即利用科学发展观的哲学方法论指导意义,来推进刑事一体化,为推进“刑事一体化”谋划路线图。

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与其说是一件政治政策,不如说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哲学方法论。我国刑法本是社会的产物,最终需要作用于社会,作用于人本身。因此,不但解决现阶段的社会问题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刑法同样需要而且很必要。我国刑法经过三十年的长足发展已有相当的进步,但面临很多问题,比如:刑法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模式、发展步骤、发展动力还没有认识清;工具论的理念仍然比较严重,忽视人权、甚至损害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发展片面畸形持续性差;学科内部的统筹,与刑事诉讼法等学科之间的统筹分散,不能形成协调合力等。

笔者认为,这一切的解决都需要通过科学发展观方法论指导解决。科学发展观,是解决发展问题的方法论体系,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基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一)第一要义发展

刑法发展较低层次目标是实现周光权教授讲的“刑法的突围”;建立陈兴良教授提出的“专业槽”;形成张明楷教授主张地“学派之争”从而培育学派繁荣。这是刑法学发展繁荣的必经之路。刑法学高层目标是如陈兴良教授期待地:刑法发需要不断的根据社会文明的发展重新塑造其自身形象,真正使刑法成为蕴含人性的刑法,不再是恐怖物,而是公民自由的圣经。最高目标是内化为社会、民族信仰。就像老子讲的:“太上,不知有之”,就像鱼游在水中而不知有水,去掉刑法的生硬刚性。

实现上述分层次目标,是一个缓慢而有步骤的过程,不可操之过急,过急无益。笔者认为至少目前应注意以下两点才能保证目标的实现:

(1)回应现实能力的发展、强大、灵活。一个应用型学科的成熟表现是,回应现实的快速性、有效性、持续性。

(2)刑法学体系创新发展、构建完善。注重对刑法学的体系性思考和设计,展示人类运用理性把握自己的能力的愿望。

(二)核心是以人为本

(1)刑法理念:人权法是人类对自身恶性的约束,诞生于人又科于人,去工具论、倡保障论。是否把保障人权放在首位,也是区分国权主义刑法和民权主义刑法的标志。在刑法的立法到实行、理论到实务过程中,始终坚定人权底线是最后的标准。彰显人文关怀的光芒,温暖人性的善与恶。

(2)人性基础: 人性的理性与经验二重性的原理,肯定人在存在论意义上的行为决定论和在价值论意义上的意志自由论。使刑法设计和运行更加“贴身”。刑法最终科于人,出发点也应该考查人性,贴近人性的刑法才具有更大的规范力和渗透力。

(三)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全面:储槐植先生早就提出来,我国刑法学研究处于一种平面的静态的研究,有很多低水平的重复。他主张“立体刑法”即刑法之上、之下、之中、之外研究刑法。从不同的层次、视角切入刑法研究,使刑法可以吸收其他学科的营养。

(2)协调:刑法最为一个社会规范系统,由一些子系统联构而成。各个子系统间需要协调运转,比如刑法结构、刑罚结构的静态设计协调和动态运行机制协调,而协调是整体功能发挥的要求和系统合力。

(3)可持续: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刑法发展的可持续性鲜有涉及。但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我国刑法的发展路线从清末但今天,时而弯曲、时而中断。当然主要是政治方面的原因,但是还是反映了我国刑法发展的盲目性。在今天的刑法学研究领域,这种盲目性还是比较明显是完全接受欧陆模式对接还是创立自己全新体系?抑或改造,在多大程度上改造?都是我们不得不面对和要解决的问题。可持续性和稳定性才是优秀刑法的永恒魅力。

(四)基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1)统筹刑事法内部各学科:刑事法学是应对犯罪的整体反映,犯罪的输入和输出贯穿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监狱学等等。在学科间、部门间整体联动时就要特别注意统筹兼顾,进行配套的司法设计。

(2)统筹刑法内部各部分:罪刑关系、刑法体系等刑法内关键部分的统筹是真个体系的中心问题。

(3)统筹学科方法:理论刑法学、注释刑法学、实证刑法、比较刑法等。

结语:论纲几乎涵盖了刑法学的全部基本宏观问题,然而这不是目的。笔者有感于苏力教授那句:“什么是你的贡献?”;触动于邓正来教授那句:“哪里是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这两句恰似毛泽东“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的天问,足以让每一个法学人汗颜和反思。众多刑法学人耕耘着这片刑法学沃土,秧苗一片,人头攒动,热火朝天。但是较少学者,抬头看一看田垅直不直,是否偏离了方向;人与人之间的协作怎样,是否种子产量小更甚者在做无用功。笔者不想盲目的插秧,想抬头先看一下目标,划一下田垅。当然好种子才是最主要的,需要引进国外先进品种更需要创新。国外的先进成果我们不需要再重复走路,当然可以参考引进,但是必须做本土化处理,同时要培育发掘“中国种子”走中国特色的刑法之路。我们需要高效的、适宜中国土地种植的“杂交水稻”中国刑法学界也很需要“袁隆平”。

【注释】
作者简介:姜小东,西北政法大学06级刑法学硕士。
【写作年份】2008
【学科类别】刑法->刑法总则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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