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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视法律,十七岁的少年锒铛入狱

案情回放:
2007年10月,被告人黄某、彭某伙同陈某(均系未成年人)等商量抢劫后,窜至中山市西区翠景文化中心附近,见潘某(中学生)骑自行车经过,被告人黄某即上前拦停潘,并向潘某索要自行车。遭潘拒绝后,被告人黄某等人上前围住潘,被告人黄某踢了潘一脚。被告人黄某、彭某、陈某等抢走潘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0元),并由被告人彭某骑上述自行车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黄某、彭某伙同陈某在上述路段,先后拦停骑自行车途径该处的学生廖某、梁某、王某等,采用同样的手段,分别抢走廖某等三人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750元)。得手后,被告人黄某等人将抢得的自行车销赃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彭某被逮捕,陈某在逃。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对被告人黄某、彭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六个月。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三被告合谋抢自行车,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同时,在客观上也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进行抢劫。三被告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以抢劫罪论处。抢劫犯罪属于重罪,最低起刑点是三年。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三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且被告人黄某、彭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对被告人黄某、彭某作出了减轻处罚。

本案警示:
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家庭的教育缺位、教育方式的不当、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等等。因此,为了遏制这种不良现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预防未成年犯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包括优化社会环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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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中山市律师协会 法律宣传

http://www.zsnews.cn/ZT/ZSLX/2008/12/29/10062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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