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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而降的广告牌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20日下午17时,原告甲某在县公安局西侧走道经过时,突然被坠落的被告乙公司的悬挂在走道上的广告牌砸伤。原告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3570元(被告垫付2370元),原告伤情经该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左肩部外伤。出院后,原告又到省人民医院及镇上某私人诊所检查治疗花医疗费872元。原告治疗期间花交通费、材料复印费合计245.60元。2007年5月8日县公安局对原告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1、原告神经挫伤构成八级伤残;2、其面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3、其右鼻腔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被告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经县人民法院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结论为原告甲某属九级伤残。另查,2007年3月20日下午16时20分至17时30分该县地区出现刮大风天气,其平均风速达8.0m/s,瞬时极大风速达15m/s。因此被告辩称,原告被砸伤的情况属实。但此事因天气刮大风,致广告牌坠落所致,是一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对此被告只愿意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且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已垫付了医疗费2370元,原告出院后被告又陪同原告去看病花去车费、餐饮费、门诊药费等共计85元,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问题]
本案中的法律责任如何届定,乙公司的答辩是否为不可抗力,能否免除其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属特殊侵权的人身损坏赔偿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条款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悬挂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甲某被乙公司的广告牌坠落致伤,对此被告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虽举证当时事发地风力大,但此风力并未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同时同一地区亦未发生其他坠落事件,这完全是致害人疏忽或懈怠所致,不能构成免责条件。

转自中山律师协会 法律宣传
http://www.zsnews.cn/ZT/ZSLX/2008/10/27/9619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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