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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倪立赶

有两件大事,激发了笔者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极大热情,也使笔者有种畅谈的冲动。

第一件大事是,2006年5月26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为主题,举行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集体学习时指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非同一般,此举足以反映国家对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四个迫切需要,让中央高层意识到对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国家领导尚如此学习与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何况吾辈一介平民律师乎?

第二件大事是,2007年4月9日,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施瓦布9日宣布美方决定要将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政府当即强烈反对,双方的贸易谈判随即展开,一切谈判在WTO规则下法律搏奕在两个大国间展开。

以上两大事,让我们直观地、清楚地意识到,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再是模糊的、可有可无的财产。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的竞争不能仅停留在廉价劳动力上,必须要注重发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如果不重视人的发明创造,就没有发明创造的源动力。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上,既定的国际规则,不能由一个国家否定,必须参与、运用规则。承诺的知识产权制度要执行,利于提升国家的形象,并创造我国自主的知识产权财富。

早在2002年,'可口可乐'商标的价值就突破690亿美元,'IBM'商标的价值就达到512亿美元,你感到惊讶吗?法国总理默克等欧美领导人访华,频频对我们提出知识产权外交交涉,我们感到诧异吗?此外,当国外企业运用合理规则为我们制造一个又一个的知识产权陷阱时,我们在感到无奈、焦虑之余,是否得思索,我们得做些什么,我们有什么应对策略。笔者以为,这一切的一切,问题均指向一点,那就是我们的企业决策者头脑里,是否有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当法律的保护意识成为企业决策者的一种行为习惯时,这个企业将会变得相当强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一些权利: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录像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享有的权利;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的权利。分析一下当前温州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争议,可做如下归纳:

第一类:专利权争议。专利权,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技术是企业的核心技术,是企业宝贵技术资源。在某种意义上说谁占有的专利技术越多,谁在某一市场领域就有更多的发言权,创造的财富就越多。温州常见的专利权争议一般以外观设计居多,实用新型次之,发明专利最少。这说明,目前我们企业的专利技术含量不高,有待提升。在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争议中,又集中在锁具、打火机、卫生洁具、电器等产品上。专利权的争议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每年均在上升,一方面反映了温州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在逐渐加强,另一方面也给我们企业带来如何应对此类纠纷或司法诉讼的课题。此外,有些做外贸的打火机、汽车配件、鞋类等产品,也面临着国外企业提起的专利权诉讼,或是337调查。温州企业在国外的一些展会上被强制撤展、被起诉、被立案调查等等,已经是屡见不鲜了。面对国外企业来势汹汹知识产权攻势,我们的企业做好准备了吗?

第二类: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是标识一个企业的产品、服务、企业文化的商业标志。据测算,消费者每花费100元购买品牌商品,30元购买的是产品,70元则在为商标'买单'。从某种程度来说,最便宜的知识产权是注册商标,最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也是注册商标。成功的企业,其企业的最大价值往往就在其商标上,有人如此描述商标:没有太多的前期投入,却可以使用十年、二十年,乃至几百年;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却可以让所有的产品都带上它的烙印;没有太多的专利说明,却人人都明白,而且不能随意假冒。看看温州的成功企业,美特斯邦威、人本、奥康、红蜻蜓、报喜鸟等等,他们的成功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他们商标策划、培育、维护的成功。目前,这些成功的企业要维护自己的品牌,而一些成长中的企业,则是要创造自己的品牌,品牌商标的竞争日益激烈。商标权的争议又往往与不正当竞争竞合在一起。常见的是,一些人在香港或境外注册一个与温州某知名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并通过商标授权等方式,使得该企业名称在市场上突出使用,俗称“傍名牌”。温州知名企业与此类企业的较量,上演了一幕又一幕。

第三类:著作权争议。著作权是指文学、 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温州目前常见的是,一些企业为了图方便,将某企业已使用的产品照片、企业网站设计通过复制的方式为已所用。还有,目前一些企业在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被授权律师告知改正的。

第四类:国外知识产权仲裁或诉讼。在国际贸易中,现在国外越来越多的企业熟练地运用知识产权法制制度,在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服务上设置知识产权陷阱,这既是一种市场策略,也是一种竞争手段。所谓知识产权陷阱,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排斥竞争对手,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利用知识产权而给竞争对手设置的障碍,它一般通过三种方式实现:一、全面覆盖式的陷阱。国内企业若生产相同的产品或提供服务,必然会落入权利人事先已申请保护的范围,构成侵权;二、专利、技术标准式的陷阱。利用技术强势,将专利上升为标准,制造知识产权壁垒。欧盟利用反倾销诉温州打火机未果后,最终拿出技术标准来限制温州打火机在欧洲市场上的销售,即准许打火机销售,但其制定的安全标准要求打火机必须安装带有欧洲专利的儿童锁,使温州打火机企业在贸易中陷入困境。三、滥用诉权陷阱。一些企业发动知识产权诉讼其目的并非单纯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而是通过诉讼在商誉上和经济上给竞争对手造成很大损失,从而排斥、打击竞争对手,以达到其设定的预期目的。

针对上述种种知识产权争议、陷阱,我们的企业做好准备了吗?商业的竞争,现在已经不仅仅停留在一般的人、财、物的竞争,高端的竞争是对知识产权的竞争,是合理利用法律规则的竞争。笔者以为,企业的决策者,应当做好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储备、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既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更要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合理地利用一切规则积极应对一切知识产权陷阱。决策者应当充分意识到,对国家而言,知识产权乃系国家核心竞争力;对企业而言,则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珍爱自己的知识产权,就象珍爱自己的生命一样;捍卫知识产权,就象捍卫我们的家园一样;把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变成我们的一种习惯。

转自温州律师网学习交流

http://www.wzlawyers.cn/news.aspx?id=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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