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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错案的宪法思考

王磊

【学科分类】中国宪法
【出处】《检察日报》2005年4月4日
【写作年份】2005年

【正文】

目前关于防止错案的评论大多从刑事诉讼中的一些程序技术角度出发,在此,笔者试图从宪法这样一个根本法的高度来分析,并反思我国的死刑制度。从聂树斌案件产生的可能的误判中,我们可以从宪法理论进行探讨,并从中发现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的相关司法制度的一些内容的必要性。

第一, 应当在宪法中增加对生命权保护的内容。我国现行宪法制定于1982年,其中规定了丰富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但却没有关于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内容,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或遗漏,尽管我国刑法通过打击杀人或重伤致死等的犯罪来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但宪法层面的缺失却为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生命权是极为不利的。而被错判死刑的无辜者,他们受到侵犯的实际上是生命权,生命权受到错误剥夺,而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中没有这类权利,这使得生命权应受保护在宪法上的依据不够充分。

第二,死刑核准程序应当公开审理。现在的死刑核准程序一般是书面审,而且往往不公开,这就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公开审判的原则,而且司法权的行使不能违反亲临审判的特点,不能只看书面,而不看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死刑嫌疑犯的当面陈述。并且,当死刑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应当改为死刑三审制,这样,我们可以在死刑的审级上试行三级终审制,以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而从严把握。

第三, 反思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从目前已确认的一系列错案看,我们都可以发现,宪法中所确立的这种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实际上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这就使我们不得不怀疑这样的一个原则的本身是否存在问题,问题就在于“互相配合”,在实际工作中,联合办案使得制约减少,配合倒是增强,所以,宪法应将“互相配合”改为“互相监督”,尤其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 律师应当同期介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那么,为什么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被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才可以聘请律师呢?难道公民请求律师的法律帮助还要受到刑事诉讼法的时间限制吗?我国宪法没有关于律师的规定,所以,本人建议如果犯罪嫌疑人愿意的话,应当随时请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但是,我国宪法却没有这方面的内容,所以,我们不妨考虑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公民有权在律师的帮助下获得公正司法审判的权利。”

第五, 在宪法中增加“禁止残酷而异常的刑罚的权利”,这样会让我们不断反思刑讯逼供、死刑执行方式(用枪执行死刑)以及死刑的错判等问题,虽然大多数国家宪法里均有相似规定,但在理解上却也存在差异,有的国家利用这一条废除了死刑,也有的国家仍然保留死刑,这样的规定可以为国家未来解释涉及死刑的问题留下一个非常大的弹性空间。我们也可以借鉴许多国家的经验,在条件不成熟时,不认为死刑是一种残酷而异常的刑罚,当人们的文明素质提高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动用这一条而宣布这一内容违反宪法的规定。

评论:

防错案不等于不办案

李国明

客观地讲,断定聂树斌案为错案尚缺乏实质性的根据。而我们之所以开辟这一栏目,是想借助聂树斌案件,对现有办案中程序方面的不足:过分倚重口供,调取物证、鉴定结论等客观证据不够,与二审“合二为一”的死刑核准程序,等等,进行一番探讨,寻找防范对策。

正当我们研讨错案的防范机制时,又曝出一起不折不扣的错案: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佘祥林,1994年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判处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1998年6月15日,佘祥林被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而此时,佘祥林从被拘留到服刑,已经被关押了11年……

频频曝光的“错案”令人愤慨,令人不安,也让人发问:难道我们的司法机关“经常”办错案?答案当然不是这样。可错案带给人们的伤害实在沉重,看着照片上已经步入中年的佘祥林和他因遭受刑讯逼供而断指的手,令人抑制不住心中的愤怒。但理智告诉我们:建立健全并落实错案防范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非常必要,而且时不我待。

从司法认识的规律看,绝对根除错案是不现实的,就像许多学者介绍过的,在科技手段十分发达的美国,其错案数也足够惊人。这就要求我们更加理性、更加实事求是地看待和认识错案,找出其发生的环节和基本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制度,将客观性的错案控制在最低限度内,绝对遏止人为制造和人为形成的错案。

防范错案机制,通过我们的专栏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在这里我们还想说的是,防止错案十二万分的重要,但也要防止另一个极端:因担心办错案而不敢办案,甚至放纵犯罪,这同样是广大人民群众不愿看到的。还是那句话,要千方百计防止错案,同时也要勇于办案,关键是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把案件办成经得起任何考验的铁案。

【作者简介】
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1.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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