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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国学”中的现代法律精神

阚敬侠

【学科分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文化不仅是一种存在,更是一种制度文明。任何国家和地区对于传统文化的复兴,必然体现其现实的制度性倾向。因此,在我们谈论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之时,我们需要搞清楚以何种制度为方向。在确定法律制度方向的时候,我们需要甄别造成国家衰败的那些法律制度的传统文化形式,并毅然决然地予以抛弃;需要寻找哪些传统文化单元适合于21世纪的中国和世界,并小心地激活这些悠久的文化传统。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近日有两会代表、委员提议国家恢复繁体字的法定地位。很多评论认为,这是2000年以来“国学”热的继续,体现了中国人因为经济富裕而逐渐恢复的对于传统文化的自信和自豪感。这些评论可谓中肯。现在,中国政府开办的孔子学院在世界各地相继开花,有高等学府建立了国学院,并正在申请国学学位;电视中有关中国古代文化知识的节目纷纷登场,传统文化的通俗演讲大行其道,而且经济效益极好。网络上对于传统文化的争论也很是火热。最近,有关国学“大师”文怀沙的辩论如火如荼。而法国佳士得拍卖行拍卖劫掠的中国圆明园文物,又一次激起了中国人的文化自尊心。早在春秋时期,政治家管子就说“仓廪实而知礼节。”国人对于传统文化的怀念和复兴,证明了这种精神需要的迫切。

一、传统文化既是一种遗存,也是一种制度

文化历史是当时人们社会活动的记录,也是当时社会制度的体现。而后人对于传统文化的学习研究和制度化应用,总是服务于当下的社会制度目标。因此,传统文化的复兴,就决不仅仅是文学、历史、教育和传媒界的自娱自乐,法律界也有必要从文化法律制度上进行认真的前瞻性研究。

例如,有必要研究西周、汉、唐、明、清等几个延续时间很长的王朝文化,其主流思想、民间文化、典章制度,分析其对于国运兴衰的作用;研究春秋战国、三国两晋南北朝、宋辽夏金元时期文化,弄清中国“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制度性循环原因;研究历次变法革新和争霸战争对于王朝制度建设和兴衰的作用;我们还要重新研究明朝农民起义和清朝太平天国运动、捻军起义为什么没有遵循以往的历史规律?为什么腐朽的清王朝垂而不死,反倒产生了曾国藩、李鸿章等“中兴名臣”?为什么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屡遭失败?为什么近代中国社会根本性变革一再被延误,使各种弊端积重难返,终致民心麻木、民智难启、国家衰败?等等。

还有,我们也需要从科技法律制度的层面进一步思考“李约瑟疑问”:为什么辉煌的中国文化却没有产生近代科学?当然,中国的四大发明以及古代天文历法都是古代杰出的科学成就,所以我们不能笼统地说中国没有科学,只是中国近代科学创新确实大大落后了。个中原因,我国著名哲学家冯友兰认为是儒教的心灵化导致国人对外在器物的轻视。但是,这个结论似乎有些过于玄妙,难以解释一些现象。要知道,明朝不还出现了郑和这位伟大的航海家和先进的造船技术吗?只是到了清朝,科技创新才基本停止了,人们只能埋头于考据学。可是,难道这可以主要归因于清朝的高压统治吗?郑和的航海技术为什么不能挽救腐朽的明朝?为什么文化先进的汉族王朝竟然被文化落后的满族征服呢?这是非常难解的一个中国式传统文化问题。如果以今天的角度看,是否可以说,当时的国家既没有把科技进步转化为经济的推动力,又没有建立鼓励或宽容民间科技发明和应用的制度,而只是把科技当作彰显皇权国威的一种符号象征?由此我们是否可以推论,国家只有重视和支持民间的科技创新,才能实现民富国强。

再譬如,以前我们曾经把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对立起来,认为前者代表落后,后者代表先进。我们渴望学习西方文明和工业文明。可是今天,对文明的评价标准似乎不应当只有经济繁荣、个人自由、民主法治这三个主要指标。从制度层面上说,文明更应当是一个中性词汇,表明一种历史文化存在。文明之间各有千秋,不存在完全的优劣对比。否则,如果认为文明之间存在绝对的优劣,则种族主义无疑就是正确的东西。这显然是个荒谬的假设。

以古代中国为代表的亚洲大陆文明即东方文明(日本是个例外),基本制度形态是人们对最高权威的心理依赖和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其对应的物质地理基础是广阔的陆地和依靠风调雨顺的农牧业。历史同样悠久的欧洲文明,则是西方文明的代表。欧洲文明发源于希腊罗马等海岛型国家,最初也是靠农业和渔业生存。无论亚洲还是欧洲,早期也都存在过繁荣的商业贸易。至于说到希腊城邦的民主,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和诸侯林立堪比,说到罗马帝国的繁盛,中国同时期有强大的汉朝和丝绸之路。相对欧洲中世纪的黑暗,中国则出现了盛唐的相对昌明。当欧洲开始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中国却产生了庞大而更为专制的元朝帝国和明王朝。可以说,在明朝以前,亚洲文明和欧洲文明几乎不分轩轾,而且沟通不多。古代农业可以说创造了辉煌的、独特的中华文明。而欧洲古代的农业、手工业、贸易和航海则养育了伟大的欧洲文明。不同的是,疆域广阔的中国明王朝后期产生了盲目的自满情绪,对于大洋彼岸不再有进取的雄心。而以工商业为主的欧洲却迫切需要开拓更为广阔的贸易市场。于是,在自足的农业文明与市场、资源稀缺的工商业文明的对垒中,中国输给了欧洲。欧洲素有重商主义传统,发达的商业贸易推动了航海、陆地交通运输、通讯、大规模制造业等科学技术革命,而一直奉行重农抑商主义的中国传统农业却始终没有改变靠天吃饭和自给自足的家庭、作坊式小规模生产。因此,分析的结果,不是东西方文明之间、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间的天然对立,而是人类社会由于航海技术实现的东西方文明交汇,形成了新的全球化历史阶段,需要确立适合这种全球化的新的生产方式及其制度。在这个新阶段,农业仍然具有提供食物的基础性地位,而人类更多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则需要工商业来满足。因此,不存在西方文明取代东方文明、工业文明取代农业文明的问题,而是互补和共生的问题,是两种制度文明之间的能量交换。

二、传统文化的复兴需要现代精神支柱

对于传统文化的自信心显然不能仅仅满足于对传统文化某些单元的复归。例如关于男女地位的问题,难道可以复归于封建社会或者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时代吗?再如恢复繁体字的提议,难道必需否定同样是中国文化历史的白话文革命和简化字改革吗?

传统文化的复兴,是一个民族和国家强大的表现,它绝不是简单回归原样。文化的强弱、利弊,与国家的强弱不可分割。只有那些使国家强大的文化,才受到推崇。因此,若论中国文化的强弱、利弊,必需首先确定一个衡量标准。当今中国社会的基本共识是人民政治上民主、生活上富裕、精神上充实幸福、社会关系和谐、国家富强。

今天人们对礼教一些内容的简单模仿,其实更多是娱乐的需要。如像天坛祈年殿的祭天仪式,至多是一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纪念,而不再是国民精神的塑造。其实,从娱乐的角度提倡学习和了解中国古代典籍、绘画、书法、建筑、器物、服饰、礼仪、王朝历史等传统文化知识,倒不失为保留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好办法。它们是悠久文明的象征,值得后人记住。

然而,国人对于自己历史文明的追求,切忌陷入盲目主义的泥潭,在过度的娱乐中以为传统的、古代的什么都好,转而厚古薄今,怀疑乃至放弃进步和革新。如果是这样,怕是辜负了千百年来仁人志士的变革成果。当我们回首往事的时候,我们要记住曾经的辉煌、伤痛的耻辱、变革的努力和今天的果实。我们要对传统文化进行新的梳理,找出之所以富国强民的原因,寻求误国误民的根由,为的是避免重蹈覆辙。诚如鲁迅先生揭露礼教的吃人,开启了中国现代国民精神的基本道路。但是现在有人质疑鲁迅的贡献,否定新文化运动的成就,而我们今天对传统文化的重新审视,如果背离了五四精神,不啻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认识中国传统文化,要有现代的、科学的、文明的眼光,技术性地汲取传统文化中先进的因素,生成新的强大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既有糟粕,也有精华,有的使国家强大,有的使人民幸福,有的则误国害民。中国不同时代的古圣先贤对此都有自己的阐释,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当代中国人的精神文明,其经济基础是能够充分发挥国家公共职能和个体经济自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其技术基础是工业革命和信息技术革命,其政治基础是民主法治,其社会基础是公民意识的逐渐觉醒,其国际背景是全球化。以此观之,我们应当汲取传统文化中能够反映这些基础因素的单元,实现传统文化的更新再造。因此,对传统文化的回归就不能是简单的制度复原,而必需是文化法律制度的更新。

三、传统文化复兴的制度性考量

在传统文化问题上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可能是客观、冷静和科学的态度。文化是人类活动的产物,而人类活动主要是生产活动。因此,生产方式根本上决定文化形式。看待中国传统文化,绝对不能脱离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当我们欣赏山水田园诗意风光的时候,不能忘记农民在烈日下的汗水和饱受盘剥;当我们赞叹古代皇宫的精美绝伦之时,不要忘记无数成为冤魂的奴隶工匠。当我们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看待中国传统文化时,我们才能正确区分美学意义上的传统文化和政治学意义上的传统文化。我们要汲取的正是传统文化的美学成就,要抛弃的正是传统文化的制度性弊端。例如,我们可以保留和赞美故宫的华丽,但一定要抛弃建造它的王权帝制。

今天看待中国传统文化,似乎也不宜继续采用国民性这样感性主义的立场。如同对待男女平等和妇女节一样,我们需要从技术层面逐一破解仍然存在于今天的那些消极、落后的传统文化,发扬积极、先进的传统文化。

譬如妇女节。这个全世界成年女性的节日,其文化制度的含义是对女性屈辱历史的否定和对女性解放的期盼。妇女能顶半边天。在中国当代,从政治、经济和文化层面上看,妇女的地位基本上与男人平等了。当然,社会仍然存在对妇女的某些歧视。比如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丈夫对妻子的不忠、就业歧视、农村地区重生男而歧视女孩的习惯等等。这些歧视,在道义上已经失去了任何支持,人们所要做的,只是从具体的技术措施上去防范和减少类似行为。如对于家庭暴力,可以通过建立社会福利庇护机构、强制隔离施虐丈夫或进行经济补偿等措施保护妇女;对于丈夫的不忠行为如“包二奶”,可以在《婚姻家庭法》中将其规定为离婚的过错责任,在分割家庭财产方面体现对受害妻子的经济补偿;对于就业歧视,可以规定公共机构录用人员的性别比例,对所有职业女性,由国家提供怀孕、生育和抚养幼儿的补贴,为了保护妇女的健康,对孕期、产期和抚育幼儿期的妇女规定1-3年的休假期;对于歧视女婴的行为,亦可以通过禁止胎儿性别检查,提供生育女婴奖励和家庭补贴,建立农村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等制度予以解决等等。这些措施,有的已经在做,有的正在探讨。总之,在男女平等方面,中国社会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尽管社会上还存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陈腐观念,也还不时出现对“女强人”的非议和敬而远之,但是,毫无疑问,在中国,妇女地位已经由弱转强。特别是1984年前后至今由中国女排、中国女演员领衔兴起的“阴盛阳衰”现象,可以从微观层面说明中国妇女地位和创造力的提高。

又如中国的农历,至今对于天文、气候和农业仍然具有一定的科学指导作用,在我国今天仍然在使用,完全可以与世界通用的公历并行不悖。但是若要变成我国唯一的或世界通用的历法,可能面临困难,因为它只适用于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未必适于澳大利亚或加拿大的气候和土壤。中国历法诚然是科学,是优秀的传统文化,我们需要继承,但不意味科学不能发展,制度不需要更新。各民族、各国原本都有自己的历法,而一个国家或世界通用的历法,必然具有某种科学上的优越性。比如,假设我们要将中国的万年历法推广到世界,是否必须考虑它的简便易行呢?

说到中国古代文字,从甲骨文、大篆、小篆到通用繁体字,反映了中国文字发展的历史,非常具有文化底蕴和学术研究价值,例如繁体字的美学价值通过书法艺术获得了更好的体现。学习和掌握繁体字,对于理解传统文化固然很有益处,但繁体字未必具有现代的实用价值。法定文字的生命力在于简洁、实用,要能够便于广泛、快速地记忆和传播,同时承载本民族的文化传统。简化汉字是中国文字发展的结果,它同样体现了我们的文化传统,而且适应了整体文化教育水平偏低的大众的需要。时至今日,我国仍然存在数亿的文盲人口。以此观之,恢复繁体字,反而会使那些受教育水平本来就很低的大众更加成为文盲。可见,一个看似很好的维护传统文化的提议,如果稍加仔细地考察其背后的制度性结果,就会发现问题远非那么简单。现在,中国正处于转换工业文明的历史进程中,这个过程据说还需要30年,因为具有数亿人口的广大农村地区仍然很落后。因此,当中国城市的知识分子大讲“国学”的时候,意欲恢复繁体字的时候,不要忘记这些农民同胞还在忍受传统农业文明下的贫穷和被城市工业化抛弃的污染损害,很多孩子还上不起学。与其大讲《论语》、《三国》和《三字经》这样的启蒙知识,不如去探究现代社会的工业文明何以维持农业的绿色文明和田园风光,去教会失学的农村儿童学习简化字和现代科学知识。

例如人情面子、拉关系、走后门、升官发财、趋炎附势等传统文化积习,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影响至深、绵延至今的劣习。它是各种腐败现象的心理总根源。这样的传统文化,难道需要继承和发扬吗?表面上,没有谁会同意。但实际上,中国人一直没有在这方面进行彻底的文化清算,而是使之成为社会的潜规则,以致腐败丛生、屡禁不止。这种状况不仅导致贪官污吏、官商勾结,还导致学界的浮躁和造假、思想文化界的肤浅贫乏、工商业乃至农业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猖獗一时。国人现在已经认识到必须依靠制度反腐,以民主监督和透明法治曝光、消除这种私下的丑行。

当然,中国传统文化在今天也不是毫无生命力。从国家社会的制度层面上看,强调顺民意、无为而治、兼爱非攻以及顺时而变的道家、墨家和法家思想,可以成为今天民主政治和法治思想的源泉。道家主张师法自然和思想自由,强调政府对民众生活的较少干预;墨家主张要爱惜本国和别国的人民,不要搞称霸战争;法家强调法度严明和革除积弊。这些思想,与今天的民主、自由、和平、博爱、法治、环保、变革等理念很是契合。相比之下,儒家思想作为两千年封建专制政权的统治思想,早已成为窒息人民智慧和加剧权力腐败的毒药。所谓新儒学,不过是片面重复孔子思想中的乌托邦——贤王之治。而历史早已证明,中国人曾经给了光绪皇帝成就贤王的机会,但是更大的专权者慈禧太后绞杀了它。当然,儒家的贤王思想对于现代政府也不无一点参考价值,例如它的民贵君轻思想,也可以算作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现代民主政治思想的一点贡献。而儒家关于君子、道义、仁爱等社会伦理道德的某些思想,也可以改造、融合为适应现代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实际主要是指春秋时期的诸子百家,如同西方文明言必称希腊罗马。若论传统文化的利弊得失强弱,当从春秋始。法家使秦国统一六国,道家主导汉唐风骨,宋明儒学昌盛而人性渐失,元、清则是游牧民族的剽悍骁勇对于虚弱儒教的胜利。当然,各个朝代的典籍、艺术、建筑、器物、服饰,在体现各自的统治思想之同时,亦呈现不同的艺术美感。但是这样的美感,也是历史的,而非现实的。可以远观,但不能实用。譬如明清的硬木家具,可以收藏,但多数许多人可能感到用起来并不舒服。

文化不仅是一种存在,更是一种制度文明。任何国家和地区对于传统文化的复兴,必然体现其现实的制度性倾向。因此,在我们谈论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之时,我们需要搞清楚以何种制度为方向。在确定法律制度方向的时候,我们需要甄别造成国家衰败的那些法律制度的传统文化形式,并毅然决然地予以抛弃;需要寻找哪些传统文化单元适合于21世纪的中国和世界,并小心地激活这些悠久的文化传统。

【作者简介】
阚敬侠,法学学士、民法学硕士、新闻传播学博士。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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