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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辩护律师庭审时的发问用语

辩护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基本手段是辩,通过法庭上所表达的言语,达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刑事辩护的过程就是辩护律师运用语言的过程,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语言表述的过程就是思维具体化的过程。辩护律师的发问贯穿于整个庭审过程之中,其进行发问的语言运用可以直接体现辩护律师的辩护综合素质。发问用语作为法律语言的一种由于其独特的发问场合、发问对象和职业特征,以及律师特有的思维方式选择,因此在语言运用上有着独特的规范和表达要求。本文就将从辩护律师发问用语的一些基本特点出发,对其的规范要求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发问用语应规范准确运用

辩护律师的发问处于法庭审理阶段过程中,是在严格的法定程序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围绕纠纷事实进行。这就决定了辩护律师在发问时受到法律的约束,要追求准确严谨的表达方式,使其发问的内容有着严密的逻辑推理,语言表达准确恰当。因此律师发问用语应当具有规范性,这既是律师语言的一大特色,又是对律师语言的一项基本要求。规范性语言,一般指符合一定规则、特征明显的语言,具有严肃性,包括书面语言和法律术语。最为体现律师发问语言的规范性的就是要恰当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

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用语或专业用语。但比较而言,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律术语这一专门用于法律这一领域的词语,可以说是使用专业语汇最严格、术语气氛最浓厚的。这类法律术语只用于各种法律事务中,而且某些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只有用法律的专业术语才能较准确地对客观事物与事理的特征和性质作出概括和表达。当然辩护律师的发问语言的运用也不能例外。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称谓,就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不同用语,每一个词语都有准确的内涵外延,这些都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再如送达,它是一种诉讼行为,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方式,将法律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律师在发问中必须严格按照其法律含义清晰准确适用。法律专业术语的恰当使用,可以把事实与法律合理地、高度统一地结合起来,有助于语言的准确表达,并且可以提高律师发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就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又如法律术语中常常出现意思、读音相近但又有区别的语汇询问讯问检察检查阴私隐私等,律师在采用这些词语时,要准确的辨析它们的词义再采用,切不可望文生义。如果误用,就会造成法庭诉讼过程发生混乱等严重后果。

(二)通俗语言与规范语言相结合,增强语言的表现力

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短暂地时间内发问,大多情况下是诉诸听觉的,由于听觉的信息保留的短暂性,律师在进行有声语言的发问是就决不能一味的适用专业化的语言,同时要兼顾接受者的接受能力,使用便于理解的通俗语汇,以便使发问更能产生效果。律师发问语言的运用,既要符合法律语言的语体特征及自身特征,又要易于法庭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的理解、接受。因此辩护律师发问语言在坚持语言专业化的前提下,也要兼顾语言的通俗化。通俗语言与规范性语言交相辉映,更能增强语言的表现力。

通俗语言就是大众化,主要是指口语化语言,具有易听、易懂的特点。辩护律师在发问时用通俗语言,使用形容、对比、比喻等朴实自然大众化的语言,尤其是对专业化的法律术语作深入浅出的解释,便于引出被问者对本案案情的阐述,也易于审判人员、法庭参与人员听得明白,记得清楚,有利于辩护律师与各方人员的沟通,达成共识,将使发问更具有影响力;另一方面,从律师自身来说,便于律师在发问中语气语调、语速节奏等语言手段的掌握运用,使发问语言更加流畅清晰,意思表现更明白。

然而,由于通俗语言本身的缺陷,随意性较大,有些概念意义不明,缺乏严肃性,对于有关法律内容及概念,通俗语言是无法准确表达出来的。律师发问属于法律辩护活动,辩论目的性强,不仅需要准确地阐述发问的意思,充分揭露出案件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还要通过发问即依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有关法律规定引出自己的法律意见、立场和观点,准确地传递给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旁听听众。这些内容必须依靠规范性语言才能完整、准确地承载。规范性语言具有科学、准确地传达信息和说明问题的功能。例如,不能用小孩来代替未成年人,不能用停止来替代终止等,前者为通俗语言,语义单一,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后者是规范性语言,内涵准确,承载者法律后果具体、明确。因此,在必须使用规范性语言的地方,决不能使用通俗语言。通俗语言更符合发问语言的语体特征,更具灵活性和感染力,规范语言又能弥补通俗语言缺乏准确性,严肃性的不足。辩护律师在发问时如果能把通俗语言和规范语言巧妙结合起来运用,使它们相互补充,语言的表现力就更强,律师发问的效果则更佳。

(三)书面语与口语的辨证统一,以语言的书面化为重心

将通俗语言和规范语言结合起来运用就要求书面语与口头语的完美结合。语言的书面化对辩护律师发问时的庄重性、严肃性的必然要求,它不是指语言的形式表现为书面文字,而是指语言的内容不论是通过文字表达,还是口头表达,都应当是书面化的,即就是要求用语准确规范,句式严密完整、逻辑严谨周密。

语言的书面化首先要求语汇的书面化。强调辩护律师选用书面标准词汇,使用健康、文雅、通俗的词语.而不应使用污言秽语、方言土语和口头禅等。方言、土语、口头禅等出现在辩护律师的发问用语中,会破坏他们对法庭庄重的严肃态度,与法庭审判的庄重严肃的气氛很不协调。它还是一种干扰素,干扰了听者对信息的接受,使人生烦。例如,在辩护律师的发问中出现将赃款表分在行窃前进行摆谈等。此时如果将这种方言词改用为平分交谈等准确的书面化语言,在表达了原意的情况下,保持了庄重的效果又让听者迅速准确的理解。

但是辩护律师发问的表达方式又不完全相同于理论文章的书面说理。这主要是因为辩护发问语言需要口头表达且有一定的随机性井形成了较强的口头色彩。而仅就口头色彩而言,发问词在语言运用方面与演说辞有一定的相通之处,因为,只有通俗易懂地说理才能被迅速有效地接受并达到辩护发问的效果。这就要求避免使用哗众取宠的词藻,尽可能将大量的发问语言口语化、形象化。此时经验丰富的律师在进行发问时,总是竭力使其发问的用语充满人情味、朴实自然,不矫揉造作。既是要求辩护律师的发问用语应与社会规范及人们的心里一般标准相符合,这样才能消除和减轻法官对辩护律师的消极情感,而更加正面去感受辩护律师每一个发问所要表达的问题,甚至会由于对辨护律师产生相当的信任感而更易接受其观点。

辩护律师发问虽是辨之是非过程,但其发问的直接目的具有强烈的倾向性,就是通过被发问人的回答,将有利于被告方的一切事实和情况充分而明确地提出来,或驳斥不真实的伪证,使法庭了解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律师当庭发问就应当简明扼要,最忌大而无当,问得空泛,让被问者摸不着头脑,不知从何说起,或答非所问,法官也会反感,使发问的目的大打折扣。发问也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程序化的活动,一个成功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一场成功的发问就应当准确地抓住机会,敏捷地找到突破日,力争在有限的时间里将大脑中已储存的信息,以简洁明确的语言表达清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一般来说,发问的问题应越简短越好,一个发问以一个问题为宜,尽可能的让发问者作出”“不是”“没有等这种直截了当的回答。

用语的准确简洁表现在句式结构上,就是要求不论使用文字表达还是通过口头表达,发问的辩护律师都应该多使用短句、散句,即将问题分解成一个一个具体的问题。这种句式结构紧凑、集中,从而能把复杂的事物层次分明的表达出来,使被问者能不致于因为句型太复杂、太长影响人们的理解和接受而较为容易回答,同时法官听起来也不吃力。

因为辩论律师进行发问也是一个求真说理的过程,其主要是通过发问来弄清事实,摆明道理,让审判人员作出正确的判断,让旁听人员得出正确的认识。语言的书面化也要求辩护律师在运用语言发问时,侧重于运用陈述句,要尽量避免夸张的手法以及鼓动的目的,使与法律要求的真实性严肃性相适宜的。然而辩护律师发问的最直接的目的是为己方作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这种强烈的倾向性决定了辩护律师地发问语言必然会带有鲜明的是与非的感情色彩。将渲染作为一种发问语言技巧则是通过多方面强调烘托出某种气氛,从而鼓动起人们强烈的是与非、爱与憎以及诸如此类的情感,能以情动人,使人们对案件事实的感觉更强烈更分明。能够充分生动适当地运用这种体现感情色彩的语言则是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成功地一个重要手段。所以,对于辩护发问语来说,应照顾到辩护发问词的特定的环境内容与目的运用渲染手段较充分地烘托感情。

辩护律师发问时运用渲染的方式在用语方面,就是要借助语言的修辞功能,增强语言的说服力。语言的修辞功能在于使语言所要表达的意思更准确,更贴切,更具影响力,更易使人接受。律师进行辩护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的发问作为辩护过程中的一环要求观点鲜明意义明确,层次清楚,体现内在的逻辑关系。对这些内容涵义的表述,一般宜用叙述性的语言。但因律师发问是在特定的环境中,并以口头为表现形式,如果只是平铺直叙,就会给人一种感情冷漠呆板的感觉。而要征服听众的心,应具有饱满的激情让别人跟着他的感觉走。语言的修辞功能可以使平淡变得丰富,单薄变得浑厚磅薄。律师如能巧妙、恰当地借用语言的修辞功能,发问的目的则更易达到。另一方面,由于律师发问有其自身的语体风格,发问的基础是以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适用为出发点的,如果对语言的修辞功能都照单全收,则会适得其反,会降低发问的可信程度,削弱发问语言的进攻力。所以律师发问,对语言修辞手段的运用必须有所选择,只有根据辩护发问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借助语言修辞的特有功能,才更会具有说服力和攻守力。律师辩论最常用的修辞手段有比喻、排比、反问等。

因为辩护律师法庭上的辩护结果对各方的经济利益、家庭生活、事业发展甚至生死存亡都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律师都会使出浑身解数,力求审判结果有利于己方当事人,因此辩护律师在整个辩护过程中表现出的利益冲突、分歧和矛盾便是客观存在的和难以避免的,即使律师在发问中语言论辩性也是表现得十分明显。

辩护性发问语言是一种对抗性极强的求真说理性语言,稍有疏漏便会立即遭到对方的攻击。所以,发问词的准确严密逻辑性则有较高的要求。但是,发问词又有一定的口头色彩,不能像书面语一样有完全充分的余地字斟句酌,除非是照本宣科,否则便不可能字字天衣无缝,句句无懈可击。那么,怎样才能达到准确严密逻辑性强而没有疏漏呢?笔者以为,关键在于把握中心词。所谓中心词指的是与事实道理的阐明有根本关系的每句话或每段话的中心词。中心词是发问词的核心与灵魂,它能使辩护律师掌握着大方向,而在此基础上语言的发挥则能较为准确严密又较为灵活。中心词既然是辩护律师发问时用语的灵魂,那么它本身的准确性、逻辑性的要求自然也就提高了。而提高的方式一方面是尽量地使用确定性词语而不使用两可性词语,另一方面则是尽量使用信息量小的词语。信息量越大的词歧义便越多,出现疏漏的情形也就越多,反之,出现疏漏的可能性就越小。

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具有抑制犯罪、排解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威性和庄重性,法律是严肃与庄重的。辩护律师进行法庭发问是法律工作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辩护律师在发问时必须保持庭审气氛的严肃性。因此,作为法律语言之一的辩护律师的发问词,亦必须有相应的严肃性与庄重性,这是辩护词的语言风格的基础。追求庄重严肃的效果,就要避免使用夸张的,打诨的、低级趣味的、侮辱攻击性的、极端情绪化的等等,与发问的庄重严肃的气氛相冲突的用语。

但是,由于发问语言的口头色彩以及相应的通俗化语言手段的运用较易导致对法律语言的庄严风格的削弱,因此,怎样把握好语言的分寸是保持语言庄重的关键。这种分寸的把握主要体现在下列两个方面:第一,发问语言可通俗但不可庸俗,可生动但不可轻佻,可渲染但不可哗众取宠;第二,发问语言可一针见血但不可尖酸刻薄,可据理发问但不可强人所难。这主要指的是发问词在词语的运用上的感情必须建立在有理有据且正气凛然之上,正所谓义正辞严。否则,必然会损害法律的尊严。总之,发问语言的庄重,是发问语言风格的基础,这种庄重的风格体现得越充分,辩护律师的发问本身的影响力就体现得越充分。

文章来源:http://www.fjlawyers.net/news1.asp?id=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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