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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被调查者认为律师会见依旧难 专家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根治药方

6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一周年。而在这一天,由法制日报、法制网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举行的“律师会见状况网上调查”活动结束。

514日起至531日,共有1610人参与律师会见状况网上调查,其中律师1080人,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187人,其他行业343人。据统计分析,共有1182(73.4%)认为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难与颁布之前一样,没有任何改观;299(18.6%)表示对律师会见难是否改观“说不清楚”;只有129(8%)认为律师会见已经完全按照新律师法确定的原则操作。

6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一周年。而在这一天,由法制日报、法制网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举行的“律师会见状况网上调查”活动结束。

514日起至531日,共有1610人参与律师会见状况网上调查,其中律师1080人,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187人,其他行业343人。据统计分析,共有1182(73.4%)认为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会见难与颁布之前一样,没有任何改观;299(18.6%)表示对律师会见难是否改观“说不清楚”;只有129(8%)认为律师会见已经完全按照新律师法确定的原则操作。

“上述数据表明,在新律师法实施的一年时间里,各地相关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刘计划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就全国范围来看,律师会见权的实现并不均衡,大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仍持消极态度,律师会见仍普遍存在障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也持同样看法。“新律师法通过并非只是空气的震动。”他认为,新律师法实施以来,各地在落实律师会见规定上已经有了一些举措,有些地方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改进是以不平衡的形式进行的。

调查一:难在哪?看守所不接待为主要表现形式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律师会见难到底“难”在哪里?

网上调查显示,共有569(35.3%)把票投给了“看守所不接待直接去会见的律师”选项;有496(30.8%)认为律师会见难主要是“看守所说没有承办机关的批准无法安排,承办人说不用批准可以直接会见,双方相互推诿”;选择“承办人称领导不在无法签字,所以不能安排会见”选项的为449(27.9%)

“律师会见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实践中律师会见难是有根源的。”刘计划说,律师会见权的确立是对我国侦查体制乃至刑事诉讼模式的重大突破,来自于律师的参与及其外部监督使得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垄断控制的局面得以改变。这对于原有的纠问式侦查模式以及侦查机关的工作方式是一个强烈冲击,很容易遭到侦查机关的抵制。因此,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中吃到这样那样的“闭门羹”也就不足为奇了。

调查二:为何难?律师法与刑诉法“打架”成主

通过调查,不难发现新律师法颁布实施一年来,律师会见依旧难的症结所在。调查显示,有640(39.8%)认为律师会见难没有改观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没有配套,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

王敏远分析认为,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律师法明确律师会见的规定,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各有关部门对此的看法不一致,有的认为刑事诉讼法没改之前,新律师法和现有刑诉法规定存在的冲突应按刑诉法规定实施,对此问题立法的及时跟进是很有必要的。但从目前来看,尚未有此立法动作。

此外,王敏远表示,一部法律发挥效果并不需要另一部法律来配套支持,拿别的法律没有配套来分析实施中的困难是站不住脚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相关职权机关对新律师法的认识了解程度也是造成律师会见难的原因之一。调查显示,共有566(35.2%)认为相关执行机关落实新律师法规定不到位是律师会见难的主要原因。

“现实中,造成会见难的原因有一个是不少职权机关坚持认为应以红头文件规定为准,这是值得反思的,具体的职权部门的观念必须要有改变。”王敏远指出,新律师法实施一年,在实践中有没有得到贯彻,实施效果如何,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又有哪些教训值得反思这都需要总结。对做得好的经验要进行积极推广,此外,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层面要明确表明贯彻律师法的态度和立场。

调查三:如何破解?除“痼疾”必须多管齐下

律师会见难这一多年形成的“痼疾”,如何破解?

网上调查显示,共有556(34.5%)认为应该尽快修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使之与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一致;475(29.5%)认为应出台落实律师法与刑诉法相衔接的相关规定、实施细则;445(27.6%)表示不是立法问题而是司法问题,应规范执法,贯彻现行法律;541(33.6%)认为应建立健全监督、投诉、惩罚、救济机制;更多的人表示应该多管齐下,620(38.5%)认为上述几项应该同时进行。

“解决目前存在的律师会见难问题,最重要的是需要提高认识。”刘计划表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提高认识,自觉维护法制,切实贯彻新律师法。新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是立法机关对律师会见制度的修正,必须得到执行。毫无疑问,面对新律师法,侦查机关并没有作好充分准备,所以在寻找各种理由加以抵制。全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面对立法变化,执行新律师法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可讨价还价的法定义务。

王敏远则认为,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新律师法解决会见难实施中遇到的难题真正解决可能是渐进的过程。为此,王敏远提出,可以先制定律师拿“三证”直接会见的案件类别,条件成熟时再扩大案件类别范围。其次,针对不同类别案件,明确律师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谈的内容。最后,一定程度应允许各地在解决律师会见难上发展的不均衡,搞一刀切反而起反作用。有的地方基础比较好的可以再向前走一些。

“从长远来看,根本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需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刘计划举例说,比如应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使其独立于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及其侦查职能,废除看守所原有的深挖余罪等异化的功能,还原看守所通过羁押保障审判进行的应有功能。再如,应进行羁押体制的改革。逮捕应实行司法审查,即由法院决定逮捕,检察机关只能是逮捕的申请者,同时必须缩短逮捕前拘留的期限。如此,就可以降低羁押率,极大地减少会见难问题。

专家观点:修改刑诉法完善相关程序

“所谓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的问题自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刘计划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律师法其法律效力是毫无疑问的,立法机关的权威不容亵渎、怀疑,对此必须予以明确。新律师法是贯彻法治、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规定的最新立法成果,凡刑事诉讼法中与之不符的规定,均意味着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刘计划坦言,新律师法第33条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仍是原则性的规定,之所以没有被严格执行,有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可操作性不足等自身原因。为此,应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予以吸收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规范与保障律师会见,才能逐步消除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文章来源:http://www.ahlawyer.org.cn/show_new.aspx?id=7939

“上述数据表明,在新律师法实施的一年时间里,各地相关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刘计划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就全国范围来看,律师会见权的实现并不均衡,大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仍持消极态度,律师会见仍普遍存在障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也持同样看法。“新律师法通过并非只是空气的震动。”他认为,新律师法实施以来,各地在落实律师会见规定上已经有了一些举措,有些地方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改进是以不平衡的形式进行的。

调查一:难在哪?看守所不接待为主要表现形式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律师会见难到底“难”在哪里?

网上调查显示,共有569(35.3%)把票投给了“看守所不接待直接去会见的律师”选项;有496(30.8%)认为律师会见难主要是“看守所说没有承办机关的批准无法安排,承办人说不用批准可以直接会见,双方相互推诿”;选择“承办人称领导不在无法签字,所以不能安排会见”选项的为449(27.9%)

“律师会见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实践中律师会见难是有根源的。”刘计划说,律师会见权的确立是对我国侦查体制乃至刑事诉讼模式的重大突破,来自于律师的参与及其外部监督使得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垄断控制的局面得以改变。这对于原有的纠问式侦查模式以及侦查机关的工作方式是一个强烈冲击,很容易遭到侦查机关的抵制。因此,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中吃到这样那样的“闭门羹”也就不足为奇了。

调查二:为何难?律师法与刑诉法“打架”成主因

通过调查,不难发现新律师法颁布实施一年来,律师会见依旧难的症结所在。调查显示,有640(39.8%)认为律师会见难没有改观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没有配套,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

王敏远分析认为,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律师法明确律师会见的规定,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各有关部门对此的看法不一致,有的认为刑事诉讼法没改之前,新律师法和现有刑诉法规定存在的冲突应按刑诉法规定实施,对此问题立法的及时跟进是很有必要的。但从目前来看,尚未有此立法动作。

此外,王敏远表示,一部法律发挥效果并不需要另一部法律来配套支持,拿别的法律没有配套来分析实施中的困难是站不住脚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相关职权机关对新律师法的认识了解程度也是造成律师会见难的原因之一。调查显示,共有566(35.2%)认为相关执行机关落实新律师法规定不到位是律师会见难的主要原因。

“现实中,造成会见难的原因有一个是不少职权机关坚持认为应以红头文件规定为准,这是值得反思的,具体的职权部门的观念必须要有改变。”王敏远指出,新律师法实施一年,在实践中有没有得到贯彻,实施效果如何,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又有哪些教训值得反思这都需要总结。对做得好的经验要进行积极推广,此外,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层面要明确表明贯彻律师法的态度和立场。

调查三:如何破解?除“痼疾”必须多管齐下

律师会见难这一多年形成的“痼疾”,如何破解?

网上调查显示,共有556(34.5%)认为应该尽快修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使之与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一致;475(29.5%)认为应出台落实律师法与刑诉法相衔接的相关规定、实施细则;445(27.6%)表示不是立法问题而是司法问题,应规范执法,贯彻现行法律;541(33.6%)认为应建立健全监督、投诉、惩罚、救济机制;更多的人表示应该多管齐下,620(38.5%)认为上述几项应该同时进行。

“解决目前存在的律师会见难问题,最重要的是需要提高认识。”刘计划表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提高认识,自觉维护法制,切实贯彻新律师法。新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是立法机关对律师会见制度的修正,必须得到执行。毫无疑问,面对新律师法,侦查机关并没有作好充分准备,所以在寻找各种理由加以抵制。全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面对立法变化,执行新律师法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可讨价还价的法定义务。

王敏远则认为,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新律师法解决会见难实施中遇到的难题真正解决可能是渐进的过程。为此,王敏远提出,可以先制定律师拿“三证”直接会见的案件类别,条件成熟时再扩大案件类别范围。其次,针对不同类别案件,明确律师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谈的内容。最后,一定程度应允许各地在解决律师会见难上发展的不均衡,搞一刀切反而起反作用。有的地方基础比较好的可以再向前走一些。

“从长远来看,根本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需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刘计划举例说,比如应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使其独立于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及其侦查职能,废除看守所原有的深挖余罪等异化的功能,还原看守所通过羁押保障审判进行的应有功能。再如,应进行羁押体制的改革。逮捕应实行司法审查,即由法院决定逮捕,检察机关只能是逮捕的申请者,同时必须缩短逮捕前拘留的期限。如此,就可以降低羁押率,极大地减少会见难问题。

专家观点:修改刑诉法完善相关程序

“所谓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的问题自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刘计划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律师法其法律效力是毫无疑问的,立法机关的权威不容亵渎、怀疑,对此必须予以明确。新律师法是贯彻法治、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规定的最新立法成果,凡刑事诉讼法中与之不符的规定,均意味着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刘计划坦言,新律师法第33条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仍是原则性的规定,之所以没有被严格执行,有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可操作性不足等自身原因。为此,应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予以吸收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规范与保障律师会见,才能逐步消除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文章来源:http://www.ahlawyer.org.cn/show_new.aspx?id=7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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