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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质量控制


近年,我国律师业取得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各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质量控制意识不强、机制不完善,也引发了不少问题,阻碍了我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拟从述明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质量控制的概念出发,紧抓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的主要表征,分析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形成原因,得出健全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防范与质量控制机制的初步构想。从而为业界同仁的发展壮大提供一些粗浅的理论支撑。

前言: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因办理一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法律服务,而遭受2200万索赔的案件,已经成为警示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的著名案例。从而也促使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质量控制这两个关键词开始进入各位律师同仁的视野。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从根本上讲是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的竞争。因此,正确认识、判断、把握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加强对风险的控制、防范及服务的质量管理,以期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健全质量控制机制,不单是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面临的长期任务,更是一个生死攸关的根本任务。

一、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质量控制的概念。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是指律所在执业过程中,因向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不符合约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未被当事人认可,从而导致遭受经济损失、声誉损失或其它损失的可能性。

律所的质量控制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为达到和保证办案质量,使用技术控制措施、管理措施的活动。

质量与风险是一对矛盾共生体,律所办案质量提高了,风险自然减小了,风险防范住了,质量必然好起来。因此,健全律所的质量控制机制,可以从防范办案风险着眼。另一方面,降低办案风险,可以从加强律所办案质量控制着手。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的主要表征。

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基本表征均是因律所某环节控制的缺陷、缺失导致的律所执业预期目的不能,主要分为以下两大方面。

(一)、因律师事务所的制度设计缺陷、缺失引发的执业风险,主要为以下几个基本而重要的方面。

1、律师事务所收案审批制度。

收案审批制度是律所一项重要的工作程序,而收案审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以避免利益冲突事项影响当事人、第三人的诉讼权益或者实体利益。空有收案审批制度却没有设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或者没有科学、严格的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引发律师事务所利益受损,导致执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巨大。

2、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是律所即必不可少又非常重要法律文书,其文本形式和内容对于律所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一份条款完善、内容通俗易懂且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公平的合同,不仅能让当事人对律所产生信任感,易于委托关系的建立,更能明确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案件代理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而潦草马忽,文本框架设置不合理、不人性化,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的委托代理合同可能会给律所带来执业风险。例如:一些以协议收费为权利义务形式的委托代理合同,仅约定律师事务所可按为当事人实际执行的标的额或财产比例收取代理费,却未对当事人在案件诉讼或非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收回的款项的代理费付款比例进行约定,一旦当事人反悔或提出异议,就可能会使律所无法取得预期的收益,承担不必的执业风险。

3、风险告知制度。

风险告知制度是律所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如没有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包括证据风险、法律适用风险、政策风险、程序风险、诉讼结果风险等。)最后委托事项的处理结果没有达成当事人的要求,就会对律所产生风险。

(二)、因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个体执业行为缺乏规范或约束而导致的执业风险。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我国法律禁止律师以个人名义执业。因此,律师的执业行为很大程度上就是等同于律所的执业行为。律所对律师的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失误,律师在个人执业生涯中的非正常性的人员流动,也会致律所执业风险的发生。

1、律师法律素养、执业素质差异引发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

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时,因证据原件保管不善而丢失,案件举证期限的掌握不好,证据交换或开庭没有携带证据原件,诉讼时效、上诉期限与执行期限的掌握不当等原因,给当事人权益造成影响,同时就给律所带来经济、声誉等损失。

2、特殊法律服务事项

某些特殊的法律服务,如遗嘱的律师见证业务,依法必须有两名律师共同办理。如律所对此缺乏重视,一名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一旦继承事实发生,继承人却因对该遗嘱不满对见证遗嘱提出异议,则该见证遗嘱被判为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律所的权益均会受到损害。另外还有律师为违章建筑的买卖、城市居民购买农民住宅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项给予见证的现象。

3、律师执业违规、违法。

律师出于自身道德修养和业务素养低下,在执业过程当中,故意或是疏忽大意的违背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甚至发生犯罪行为,导致律所遭受经济损失、行政处罚或声誉损失。

4、律师流动风险

律师职业由于其特有的独立性、专业性的特点,导致了执业律师流动性比较频繁的特征。承办律师离职,曾经为客户提供过哪些法律服务,如没有业务日志的记载,接替的律师几乎不能与客户有很好的业务衔接。律所会因律师离职,承受相关业务职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形成原因

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形成的原因纷繁复杂,但是基本即以下几点。

(一)、律所决策层与管理层对事务所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科学的管理模式及管理手段,没有针对律所执业的各个程序,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制度规范,造成收案、收费、出具法律文书等律所执业的重要环节产生漏洞,进而引发执业风险。

(二)、疏于对律师的业务素质、执业规范加以培训与教育,对律师执业工作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或者制度虽然建立,但流与形式,导致律师有规不依、有章不循,使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意或无意的出现违纪行为。

(三)、不重视律师法制教育及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放松对律师执业行为合法性的监督管理,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先缺乏有效的引导与防范,事后又无严厉的处罚机制。造成少数业务素养、道德水准低下的律师,出于对经济利益的片面追求,不惜采取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

(四)、我国关于律师执业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律师职业缺乏社会各方的认同,甚至部分机关和部门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还设置种种障碍,导致律师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形象、执业能力受到误解。

四、关于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的防范与质量控制机制健全的初步构想。

律师事务所加强风险防范与健全质量控制机制主要从提高律师风险意识、健全律所内部管理体制、积极推行专业化分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改善律师外部执业环境这几个方面加以构建。

(一)提高律所执业风险意识

1、律所执业过程中,时刻注意培养律师审慎执业的职业操守。

现今,我国法治环境尚不成熟,律师不单要在对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时谨慎从事,又要尽量收集和了解各种法律信息和资料,以储备丰厚的相关素材,作到对热点和难点法律问题心中有数。

对不能完全确定的法律问题,应当如实向客户披露其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因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进一步的,在处理复杂的法律业务中,对不确定的法律问题和不确定的事实情况应当出具有条件和有保留的法律意见。

2、律所应清楚认识法律服务的局限性,分清法律意见和商业决策之间的区别,将商业决策权留给客户行使。

法律服务不是万能,一个商业决策最后是否能够顺利推行和获利,除了法律上的可行性之外,还会受到市场环境、竞争对手、营销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律所对于任何商业决策的法律设计、文本起草、谈判、诉讼决定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时,应该在声明和用语上注意技巧和尺度,以及适当的保留声明。

(二)、健全律所内部管理体制

1、采取科学有效的收案、收费审查、管理制度,杜绝律师违规收费、防止利益冲突法律服务事项的产生。

积推行律所办公自动化、网络化,运用相关律所管理软件,有效避免收案、收费程序中的执业风险。促使律所的管理、监督渗透到利益冲突审查、收案审批、收费审查、收费登记的顺序审查、登记制度等各个工作环节。保证案件的受理、收费,保证律师的派遣、执业均在律所的有效监控之下。

律所聘用专门人员对案件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审查:审查案件是否与本所顾问单位存在利益冲突及审查案件是否与本所已接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

2、 严格律师事务所的公章管理制度。

律所公函、调查专用证等在盖章、出具前,应要求律师填妥相关内容,经核对确属已受理案件后,再行登记、盖章、出具。

律师出具的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重要法律文书,须设立有效的审查程序,内容简单、无争议的法律文书可由经办律师签字确认后登记盖章出具。较为复杂、存有争议的法律文书须提交集体讨论并由所主任或业务主管人员审查确认后,方可登记、盖章、出具。以防范律师私自收案,工作失误等执业风险的发生。

见证法律业务应当由专人办理,由资深合伙律师专门审批、审查、监督。

3、日常文本应当具有统一格式,遍与操作、规范。

律所的《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内容全面、条款通俗易懂、权利义务约定公平,特别是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将客户在诉讼或非诉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有条件的还要设立《证据交接清单》、《送达法律文书回证》等程序文本。

4、设置办案流程卡,对诉讼案件实行流程管理。

设置办案流程卡,对诉讼案件实行流程管理,明确法律服务进程,不单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更能够在无形中加强律所对律师的服务管理。

5、加强档案管理。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基本的工作情况。根据业务档案,可以体现律师办案质量的高低。搞好律师业务档案的开发利用,对于指导律师办案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向健康方向发展都大有益处。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业务档案的归档情况及质量与律师年终奖金挂钩。

6、建立委托人回访制度。
委托人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基础及根本权利义务来源。委托人需要律师的优质高效服务,律师通过对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生存和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

委托人回访机制对于我国律师行业现状而言,硬性规定所有的律所均建立委托人回访专门机构似乎有点强人所难。因此,小所可指定专人回访委托人。有一定规模的所可设委托人回访组。上规模、上档次的所可以专设委托人回访部。从而将委托人回访工作落到实处,通过不断积累,从而逐步形成独特的委托人关系管理文化。

委托人关系管理文化,就其形式而言有这样几个方面。制定方案,做好委托人回访登记。委托人回访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如电话联系、问卷调查、定期座谈、个别走访、信息资料积累等并要建立客户资料库。对重大、疑难案件必须回访,对回访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并作个性化处理。回访时还要注意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势、市场定位、竞争手段和发展趋势等问题,为委托人出谋划策,确保委托人回访工作取得实效。

(三)、积极推行专业化分工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对律师个人提出了专业化的执业要求,也对事务所提出了专业化分工及协作的管理要求。事务所应注重根据律师的个人特点和专业特长,组建不同的专业部门和工作团队,将法律事务按照专业特长而不是案件来源进行分配,安排不同专长和特点的律师来完成案件。推行律师专业化分工能够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

通过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使律师清楚何种行为属违规违法行为,一旦触及将造成何种后果,对律师的故意违规、违法行为要制定严厉的制裁措施,让律师清楚通过违法、违纪所获得的不法利益远远低于受到处罚所失去的利益,提高律师的违规、违法成本,使律师自觉形成依法职业、遵章守纪的良好执业习惯。

(五)、改善律师外部执业环境。

通过业务发展、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等形式,律所的社会影响力逐渐增大,一些律师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使律师参政、议政的能力得以扩大,借此平台,律师可主动地对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有效的避免或减少律所执业风险的产生,从实际上提高律师的工作质量。

结束语
冀望通过形成紧密统一的合伙模式、高质量的人力资源管理、真正的专业化分工、职责分明的团队结构等形式,促成律师事务所基础体制的健全。使得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质量控制能力进一步加强,最终,每一个律所都能够做强做大。


文章来源:http://www.wzlawyers.cn/NewsDetail.php?ID_News=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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