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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需要克服的心理


心理,是指人们在实践活动中通过大脑对客观事物的主观能动反映。心理现象以脑的活动表现出来,即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这些心理过程体现着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一般说来,如果个体能够与社会环境相适应,就具有正常的心理。但有少数人不能适应社会环境,待人接物、为人处事、情感反应和意志行为与常人格格不入或不协调,给人一种脾气古怪的感觉,心理学上称此为心理障碍。心理障碍的表现和形成原因十分复杂。就其形成原因来说,既有生物遗传因素,也有病理生理因素,还有后天生活环境和社会因素。一个人一旦产生心理障碍就会给他人和社会性带来负面影响,保持正常的心理则会给他人带来积极有益的影响。马斯洛认为,人类是由一系列具有生命意义的和满足内在需求所驱动的,这些需求使人处于不满足的状态:一种需求获得满足之后,另一种需求就接着需要被满足。因此,客观地找出目前律师所面临的心理障碍,是我们梳理和处理律师心理障碍的前提条件。那么,律师需要克服哪些心理障碍呢?笔者认为以下七个方面尤其需要注意:

所谓自卑心理,是指自己贬低自己,自认为低人一等的心理状态。律师产生自卑心理的原因主要有:(一)寻不着案源而着急。客观地说,很多律师有能力办案,但不一定有能力接到案件,特别是一些年轻律师。接不到案件,意味着无收入、无事做、无法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当初,进律师行业的那种激情随之而逝,于是内心感到失败、沮丧,对自己的行业没有认同感,怨恨当初不该读法律专业,埋怨这个社会太现实、太残酷,同时感到律师事务所这个机制没有给他带来前途和希望,严重缺乏生存的安全感,特别是没有得到同事的帮助和支持,内心产生了强烈的恐惧感,往往令律师处于一种自卑状态和没有价值认同感。

(二)与法官、检察官比较而产生。我国律师的地位并不高。在政治现实中,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地位远远在律师之上,律师根本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更不可能有和他们平起平坐的期盼。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统治的机器,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机构,律师是专业人士,从性质来看是司法工作的补充。法官完全可以摆脱案源的顾虑,同时,法官享受公务员待遇,他们的报酬来自国家财政,因此,法官也没有与当事人直接建立金钱关系的心理负累。检察官也不存在这种角色尴尬。总的来看,法官和检察官比律师显得更为高尚,在心理上更为崇高,有非常优越的地位。

(三)法律规定不完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普遍感到执业缺乏法律的保障,缺乏一种硬条件的安全感。例如,我国律师不愿意办刑事案件,客观上是刑法的“306条”紧箍咒所约束,而实践操作中,出现了许多因律师涉嫌伪证、串供、泄密等罪行,而身陷牢狱的案例。因此,律师界深感办刑事犯罪会令自己牵连到刑事问题,缺乏执业的豁免权和法律保障。

(四)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许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地方主义保护和人为的干预司法的现象非常严重,总感觉到打官司尽管有理,心里始终缺乏安全感,总是担心自己代理的案件会输,从而引起心理的忐忑不安。于是,产生了“随大流”的感觉,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找关系也在所不惜。

(五)社会评价的压力。有的律师由于他人不客观评价的无形压力,以及对自己缺乏信心,导致了自卑心理的产生。

(六)自我评价的失落。有的律师尽管具备一定的实力,但对自己的评价总是过于保守,面对激烈的竞争,总觉得自己哪儿都不如别人,因而丧失竞争的勇气,习惯于临阵退缩,放弃了许多很好的机会。

(七)缺少必要的锻炼。有的年轻律师由于缺少锻炼,一到法庭上心里就发怵,表现出神情紧张、心神不安、面红耳赤、举止拘谨、谈吐失常,而一旦代理的官司失败就更加深了自己的错误认识。有的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明明是对的,辩护理由充足却不被法官采纳,心情郁闷,从而产生“律师地位低下,只能说说废话”的思想。

所谓自傲心理,是指处处唯我独尊、自高自大、目空一切的心理状态。自傲心理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过度关注和欣赏自己。积极关注和欣赏自己是保持自信的表现,但自傲的律师却将此推向了极至,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有自傲心理的律师往往自视很了不起,大有“老子天下第一”之感,容易产生自我陶醉、盲目乐观、骄傲自大和目中无人的情绪。

(二)贬低和排斥其他律师。有自傲心理的律师不仅喜欢夸大自我,而且还瞧不起别人,总想通过贬低和压制他人来进一步抬高自己。他们往往认为别人庸俗、愚蠢,乃至一无是处,而自己却聪明、能干;认为自己是“鹤立鸡群”,决不能与他人为伍。并且他们认为自己应该是最优秀的,容不得别人超过自己,从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的甚至犯罪。

(三)以自我为中心。有自傲心理的律师在为人处事中往往采取一种高度自我中心的态度和行为模式。一切以自己的需要和兴趣为中心,丝毫不考虑他人,凡事只从自己的角度和立场出发,为个人着想和打算,从不考虑和尊重他人的感受和需要。当遇到跟自己意见不一致的人时就毫无耐心,甚至发生冲突,很难与其他律师合作共同办案。

(四)心胸过度狭隘。有自傲心理的律师,心胸往往也是狭隘的。他们没有广阔的胸怀,好嫉妒和挑剔别人,总按照自己的模式去要求、抱怨和批评他人。遇到一点点委屈或不如意便斤斤计较,耿耿于怀。他们还往往得理不饶人,甚至会为了一件小事出语伤人,为此常常招致当事人的厌恶和反感。

(五)易于自我满足。有自傲心理的律师自认为很了不起,自我感觉良好,所以他们又容易自我满足,不思进取。他们往往沉迷于司法考试通过的成绩,好高骛远、眼高手低。

(六)抗挫能力不足。有自傲心理的律师往往又是很脆弱的。由于他们自以为在各方面都十分优越、技高一筹,认为自己不可能遇到什么困难和挫折,所以一旦事与愿违、遭受失败时他们就会不堪一击。在自认为不该发生却又发生了的事实面前,他们不是惊慌失措就是怨天尤人,有的甚至为此产生严重自卑等不良心理。

自傲心理的成因有多方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1、体制上原因。目前我国法院人员的组成,一部分来自司法院校,一部分由部队转来,也有些是通过各种关系进入,这就造成人员的良莠不齐和法官队伍素质的不高。然而另一方面,国家近年来实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其考试难度之大,考试范围之广,考试程序之严格,都属公认。通过这样的严格考试,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学修养,而且要有很好的实践经验,能够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因此有的律师自以为水平不俗,有些飘飘然了;2、过强的自我意识。由于某些特殊的环境养成了某些律师总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3、成功的个人经历。有的律师由于自我意识增强,注意力转向了自己的内心世界,因此较容易体验到生活、学习、工作中的成就感。例如,有的律师在业务上所表现出来的优秀与聪明,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所展现的能力与才干,自己生活的一帆风顺与幸福等等,都会使他们感到无比的自豪和喜悦。这种成功的愉悦感本来可以成为激励他们进步的动力,但有时却也滋生了他们的傲慢心理。他们开始凭借自己的优势和成就瞧不起其他律师,甚至想在法庭上控制和指挥法官,目中无人、狂傲自大;4、脆弱的自卑心理。也有的律师表面看起来骄傲自大,但实际上其内心却掩藏着深刻的自卑,即他们的自傲是为掩盖自卑而采取的一种“反向”式心理防御。他们往往认为:“别人总是瞧不起我,我必须让他们看看我是何等人物。”于是,他们想在当事人和法官面前露一手,故意装出一副高傲、瞧不起别人的模样,或者干脆通过炫耀自己来唬住别人。这种情景就像心理学家阿德勒指出的,是“自认为太矮的人为了要使自己显得高一点,千方百计地踮起脚跟走路一样”。正因为他们感到自己不够优秀,感到自己没有足够的能力同他人竞争,所以才故意通过自傲的方式来获取心理的平衡和自我安慰。特别是有些非正规学院毕业而获得律师资格的人这方面更明显一些;5、歪曲、片面的认知。从根本上来说,律师过于欣赏自我、排斥他人的自傲心理是由于其片面和歪曲的认知方式所导致的。正是种种认知偏差,使得本可以成为他们取得更大成就之基础的优越环境和个人条件却成了他们进步的阻力。对自己及他人的片面认知与评价,对成功与挫折的片面归因,都可能产生自傲心理。律师有自傲心理对于与当事人、法官的沟通危害很大。有的律师不能正确地认识主观与客观的现实,错误地拔高自己的实际能力,目空一切,盲目自信。我国目前的体制是只有通过司法考试通过者才能当律师,而有相当一批法官多年来却不能通过司考。因而有的律师认为自己的水平比法官高,从而看不起法官。过于自信,骄傲自满,认为自己是某某名牌大学毕业,目中无人,有的甚至说出一些难以相信的话,如“我让法院怎么判就怎么判”等狂言。

对于嫉妒心理,日本《广辞苑》下的定义是:“嫉妒是在看到他人的卓越之处以后产生的羡慕、烦恼和痛苦。”《牛津英语词典》所作的定义是:“由于怀疑、忧虑、或知道有竞争者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实际上,嫉妒心理是人际关系的一种社会心理,它一定要有第二者或第三者在某些方面比嫉妒者要优越,或是虽不优越,却对优越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它常常是在同业之间,同事之间比较中产生。弗洛伊德在其1892年的著名论文《嫉妒、妄想狂和同行恋中的某些精神机制》把嫉妒心理划分了三种层次,即正常型、投射型和妄想型。

律师的嫉妒心理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一)律师的嫉妒的产生是基于相对主体的差别。这个相对主体即嫉妒主体指向的对象既可以是具体人,也可以是人和某一现象,亦可以是某一集体或群体,例如对某律师事务所的嫉妒。那种相对主体的差别即可以是现实的客观差距,比如财富和相貌的差距;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差距,如才能、地位的差别;亦可以是不真实的幻想出来的差距,例如总感觉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同事之间特别亲热;还可以是对将来可能会遇到的威胁和伤害的假设,例如所主任对于所里有才能的律师的嫉妒。

(二)律师的嫉妒具有明显的对抗性,由此可能引发巨大的消极性。嫉妒心理是一种憎恨心理,具有明显的与人对抗的特征。嫉妒心理的对抗性来源于比较过程中的不满和愤怒情绪。而且,这种对抗性常常带来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性。有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之间相互不配合,甚至相互拆台,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律师的嫉妒心理具有普遍性。嫉妒是一种完全自然产生的情感,古今中外,没有哪个社会和国家的居民完全没有嫉妒心。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一旦看到别人比自己幸运,心里就“别有一番滋味”。律师也是如此。这“滋味”是什么呢?就是嫉妒心理的情绪体验。

(四)律师的嫉妒心理具有不断发展的发泄性,且无法轻易摆脱。发泄性是指嫉妒者向被嫉妒者发泄内心的抱怨、憎恨。一般来说,除了轻微的嫉妒仅表现为内心的怨恨而不付诸行为外,大多数的嫉妒心理都伴随着发泄行为。并且,这种发泄的欲望具有无法轻易摆脱的顽固性。嫉妒心理的产生是差别和比较的产物,属于一种内心的情绪体验。判别和比较的结果是:从差别和比较中形成心理不平衡或失衡,基于此而想平衡这种不平衡心理。嫉妒心理总是与不满、怨恨、烦恼、恐惧等消极情绪联系在一起,构成嫉妒心理的独特情绪。这种情绪较为复杂,而且一般来是消极的,并带有一定的对抗性、攻击性、虚伪性和破坏性。律师由嫉妒心理所支配的嫉妒行为也总是消极的,并有很大的危害性。(参考寒心编著《嫉妒心理》,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

律师的焦虑的心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怯场。所谓怯场,是指律师由于心理过度紧张,情绪不安,大脑处于兴奋状态,难以控制自己,无法集中注意力,以致于有的表现头晕,活动失常。这种焦虑心理主要是一此年轻律师在出庭时的表现。我们知道,在公众面前发表演讲,是很多人的一大恐惧,尽管平时滔滔不绝,但是一旦众目睽睽,立即汗如雨下,面红耳赤而不知所云。对着一个人是讲话,对着100人同样是讲话,为什么原本口才极佳的人换一个场景就成了结巴?就是因为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时候不是在考虑辩论,而是在考虑辩论以外的事情。非不能讲话,而是不敢讲话,技术性上具备条件,只是调适性上出现了短路。

(二)丧失信心。有的年轻律师认为辩护目的达不到,感到辩护效果不好,就会表现出情绪低落,动机缺乏强度,缺乏韧性,同样表现为无法集中注意力。这是由于动机过弱和注意力分散所致。

(三)外来“刺激”带来的烦恼。在回答对方问题的过程中,律师要对所学知识和经办的案件经过进行回忆、联想、知识重现等一系列心理活动。从生理学观点讲,回忆是人脑的一种机能,它是以记忆为基础的,是在词语的作用下,暂时神经联系又恢复的过程。突然的外来“刺激”往往容易使“神经联系”中断,强“刺激”还能使原来已知“信息”难于“提取”,其结果影响辩护的语言流畅。在法庭辩论中如有人突然大声喧哗,法庭秩序混乱,附近传来噪音,对方律师突然提出十分尖锐的问题等,都是“刺激”的因素。

(四)偶发事项带来的惊慌。在辩护者缺乏思维准备的情况下发生的一些事项、事件,会给辩护者心理带来干扰,使其惊慌失措,心理紧张,影响正常思维,造成辩护失败。

偏执型心理障碍又称妄想型心理障碍。律师的偏执心理的特点表现为:极度的感觉过敏,对侮辱和伤害耿耿于怀;思想行为固执死板,多疑、心胸狭隘;爱嫉妒,对别人获得的成就或荣誉感到紧张不安,妒火中烧,不是寻衅争吵,就是在背后说风凉话,或公开抱怨和指责别人;自以为是,自命不凡,对自己的能力估计过高,惯于把失败和责任归咎于他人,在工作和学习上往往言过其实;同时又很自卑,总是过多过高地要求别人,但从来不信任别人的动机和愿望,认为别人存心不良;不能正确、客观地分析形势,有问题容易从个人感情出发,主观片面性很大,如果建立家庭,常怀疑自己的配偶不忠等等。这种人在家不能和睦,在外不能与朋友、同事相处融洽,别人只好对他敬而远之。(易法建等编著《心理医生》,重庆大学出版社)所以,有偏执心理障碍的律师往往很难与人合作。

有的年轻律师过分看重经济、地位等,一心只想进大城市,到挣钱多待遇好的律师事务所。这种心理能够使个体得到一些眼前的利益和满足,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却是不明智的。因为人们在物质要得到满足之后,会渴望和追求心理需要的满足,当意识到事业才是人生房屋的支柱时,烦恼便产生了。因为贪图优裕和享乐而放弃事业终究要为此会出低价的。一些律师不管案子标的大小,只要是民事官司,就先从2000元起价,然后再按标的额收取代理费,同时还要加上差旅费等其它费用。这样一来,自然就将普通老百姓拒之门外。一些律师“狮子口”一开就是预付2000元,钱收了却对当事人不负责。有的律师拉大旗作虎皮。有的律师首先给你拿出一张名片,名字后面特别注明其学历:“法学硕士、博士”;你再将名片翻过来看,还挂有各种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头衔;当你将名片阅读完后,他还自我介绍说,自己曾经在某法院或检察院任过要职。其实,他的这些学历、头衔、经历都是“吹”的。有的律师借“勾兑”额外索取费用。开庭后,“歪律师”打电话告诉当事人说案子出现了新的情况,然后用极专业的语言向当事人解释一番,最终说明———需要“勾兑”办案人员。信以为真的当事人将一笔钱拿给他之后,判决结果如果令当事人很满意,当事人以为是“勾兑”起了作用,事实上是当事人占了道理,“歪律师”将钱揣到自己腰包里了;如果判决结果令当事人失望,这时“歪律师”就安慰当事人,叫当事人上诉“扳回来”,并解释“勾兑”环节出了问题。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勾兑”这回事。这种律师由于有急功近利的心理,事事不从当事人的利益考虑,结果在人们的心目中形象越来越差,甚至使有的人怀疑整个律师界都“钻进了钱眼”。实际上律师的形象要靠自己的一言一行打造,律师要靠扎实的理论功底、高超的办案技巧、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赢得司法机关的认可。

攻击心理是一种以行为和情绪具有明显冲动性为主要特征的心理障碍,又称为暴发型或冲动型心理障碍,这种心理障碍通常有以下特点:1、情绪急躁易怒,存在无法自控的冲动和驱动力;2、性格上常表现出向外攻击、鲁莽和盲动性;3、冲动的动机形成可以是有意识的,亦可以是无意识的;4、行动反复无常,可以是有计划的,亦可以是无计划的。行动之前有强烈的紧张感,行动之后体验到愉快、满足或放松感,无真正的悔恨、自责或罪恶感;5、心理发育不健全和不成熟,经常导致心理不平衡;6、容易产生不良行为和犯罪的倾向。

现阶段,律师竞争不是办案能力的竞争,也不是专业水平的竞争,而是案件接案能力的竞争和社会能力的竞争。在同行竞争过程中,有的律师往往使用了一些贬低他人、攻击他人、提高自己的方式来争案件。攻击型心理障碍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生理原因。一些生理学家提出,小脑成熟延迟,传递快感的神经道路发育受阻,因而难于感受和体验愉快与安全,可能是攻击行为发生的因素。有人报告,暴力犯罪者中脑电波异常多见,特别是颖叶的慢波活动与正相尖波,在普通人群中为2%,在攻击型人格患者中则为14%;另外,攻击行为还与人体内分泌腺和雄性激素分泌过多有关;2、心理原因。每个人都可因自己身体状况、家庭出身、生活条件、工作性质等产生自卑心理,有自卑心的人常寻求自卑的补偿方式。当以冲动、好斗来作为补偿的方式时,其行为就表现出较强的攻击性。有的律师的自尊心特别强,如果经受挫折,往往反应特别敏感、强烈。挫折是导致攻击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挫折攻击”理论提醒我们:生活中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挫折,因而每个人都有攻击性;挫折越大,越可能出现攻击行为,甚至使用暴力;3、家庭教育原因。律师的攻击心理往往与家庭教育有较大关系。被父母溺爱的孩子往往个人意识太强,受到限制就容易采取“还击”;专制型的家庭,儿童常遭打骂,心理受到压抑,长期郁结于内心的不满情绪一旦爆发出来,往往会选择较为激烈的行为来发泄积怨。而且,“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孩子还会模仿家长的攻击行为。这些孩子长大后成了律师,仍然受幼儿时期形成的心理影响,往往动辙对他人进行攻击;4、社会原因。有的律师由于工作上的原因接触到的阴暗面过多,自己不善于梳理“排毒”,从而以偏概全,误认为整个社会都是“黑暗”的,产生对社会的不满和攻击心理。社会上流行的“老实人吃亏”的观念也易使一些律师产生攻击性行为。

总之,律师的职业特征要求律师比普通人的心理更加健全,要求律师要注重克服以上几种典型的心理障碍。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及社会的认可。

文章来源:http://www.ahlawyer.org.cn/show_new.aspx?id=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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