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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思想与中国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内容提要:随着一场深刻的、意义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的开始,使我国人民的法制观念产生了重大变化,从而推进了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然而,要把我国建成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其任务还很艰巨,还会有许多困难和阻力,因此,需要进一步地解放思想,革新观念,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

1976年,给国家和民族带来深重灾难的“文化大革命”基本结束。中国人民开始用清醒的头脑思考国家民族的未来。一场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的时机开始到来。1978年5月1日《光明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标志着一场深刻的、意义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的开始。这种思想解放,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一、 解放思想运动和法学界思想观念的变革
任何改革总是以思想为先导。改革开放以来,党和人民经历了三次思想解放:一次是打破了“两个凡是”的束缚;一次是摆脱了“姓资姓社”的争论;最近一次是否定了“姓公姓私”的非难,这三次思想解放,使我国初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大大推进了生产力的解放、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这三次思想解放运动的波浪冲击下,我国法学界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逐步走出了屡遭禁锢的思想牢笼,更新了观念,树立起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法制观。

(一) 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
在这场讨论中,各家的观点分歧很大,一时难以统一。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法治和人治不能相互结合,应摒弃人治,实行法治。因为法治和人治讲的不是一般的治国方法和手段,而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统治方式。所谓人治,是依靠当权者个人的权威来治理国家。人治并不是不要法,但这种法完全屈从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所谓法治,是依靠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并不否定个人的作用,但在法律和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所有的人,包括当权者在内,都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种法治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专制制度提出的,因而,也是和资产阶级民主知道紧密相连的。社会主义法治和资产阶级法治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它同样是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紧密相连的。由此可见,是人治还是法治并不是一般地不要发挥人和法的作用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实行法治就不能要人治,要人治就会给当权者个人排斥和破坏法治留下余地。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指出,我们今天讨论法治和人治的背景,就是1958年以后,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在社会上流行“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观点,使林彪和“四人帮”钻了我们法制不健全的空子,给我们国家带来了很大灾难。因此,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并不是哪一个人的别出心裁或特殊爱好,而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总结我们多年来重人治、轻法治的惨痛教训之后的必然结论。同样,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矛盾。我们的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具体表现。今天,法学理论界已在这个问题上取得了较为统一的认识:即中国实行法治,刻不容缓。(参见谢次昌《法治和人治问题的讨论情况》,载1981年8月24日《人民日报》。

(二) 关于其他法学理论的讨论
第一,对法学研究对象的讨论。过去,由于受苏联以及“左”倾思潮的影响,法学的内容基本被国家学说代替。现在,多数同志打破了“左”倾思潮的影响,一致认为国家和法虽然是由统一原因同时产生的,俩者有密切的联系,但毕竟是不同的社会现象各有自己的范畴。法学研究的对象应当是法和法律制度。它虽然要涉及国家问题,但应从法的角度来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国家问题的出发点和范围是不同的。这就在法学研究的对象问题上突出了其专业特点,打破了原来的框框,前进了一大步。

第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讨论。犯罪构成理论作为一种学说,是资产阶级同封建社会的司法专横、罪行擅断主义相斗争是过程中提出的。它要求必须依照法律规律的犯罪构成条件才能定罪,法官无权擅自定罪判刑。这一力量曾在我国一度遭到批评,被指责为“资产阶级理论”,是“为犯罪开脱罪责”,以致在我国定罪量刑,没有规格和标准,造成大量冤假错案。鉴于这一历史教训,法学界重新提出并普遍肯定了这一理论。

第三,关于“无罪推定”问题。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针对封建司法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它对于反封建的司法专横,曾起过进步作用。这一原则能否适用与我国,在讨论中当时意见分歧很大,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的解放,刑诉法学界已基本赞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使用。

(三) 关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
在思想解放运动中,人们对于社会主义与民主的关系有了更深的认识,,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社会主义决不仅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制度作保障就很容易变为封建法西斯专制,要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就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学家们从各个角度探讨了任何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如:首先要解决好党与人大的关系。党是领导政权的机关,但这里的“领导”,是指政治式的领导。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要“通过”政权机关的活动来实现,而不能“越过”政权机关,由党组织直接插手甚至包办政权机关的活动。其次,应解决人大会议本身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机构,它的职权是以会议的形式来行使的,全国人大能否充分行使国家最高权利,关键在于会议质量的高低。因此,应考虑如何提高代表的素质。此外,应加强人大常委会的作用,使之成为有能力、有活力的工作机构。同时应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加强对政府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在思想解放运动的高潮中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一改多年来人大会议的“一致通过”、“一致赞扬”的传统习惯许多代表说了真话,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批评意见,而且第一次行使了“质询权”,表决时也出现了弃权票,法律草案还根据代表的意见做了一些改动。这标志着全国人大开始在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力。

二、 中国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解放思想运动,使人们打破了旧体制、旧观念的束缚,从而也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新发展:
第一,在立法方面,20年来,除了修改颁布1882年宪法和两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3件,年均立法16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700多件,年均制定行政法规近40件;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了6000余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和省、市地方政府制定了行政规章30000余件。从1980—1995年底,全国159个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的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自治条例129件,单行条例195件,变通规定59件。经过20年的艰苦努力,我们一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第二,在依法行政方面,20年来,国家加强行政法制建设,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逐步将行政管理的主要环节和基本方面纳入法制轨道。首先,在行政组织法领域,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机构编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初步地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其次,在行政行为领域,一方面制定了大量的部门性行政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条例,使各个行政机关的活动都基本上有法可依,有法约束;另一方面制定了统一的程序性行政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使行政活动逐步程序化、规范化。再次,在行政监督发领域,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加强了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使公民、法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可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行政赔偿。随着形状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广大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第三,在完善司法制度方面,1978年以来,国家先后恢复了人民检察院制度、仲裁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同时,还制度并完善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工作原则、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事项,这对于健全司法机构、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我国还先后制定并完善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保证了诉讼活动的程序化和法制化;在人事制度上,国家又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职责、权利义务、任职条件、等级、考核、奖惩等事项,对于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20年来,司法机关通过办理大量案件,对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廉正建设,促进依法治国,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大作用。

第四,在法律监督方面,我们已初步建立和加强了法律监督制度。从立法监督来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1988年建立执法检查监督制度,10年来,共对58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从1993年—1997年6月,有3692件地方性法规报送全国人大备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结了2045件,其中发现与宪法和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共计93件。从行政监督来看,1987年—1996年,有2.8万余件法规规章在国务院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发现存在有各类问题的法规规章1500件,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对其中的400余件作出了要求起自行修改或予以撤消等处理。从司法监督来看,检察院是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进行法律监督,1993—1997年,全国检察院在侦察工作中,共依法追捕34572人,追诉14371人,决定不批准逮捕271629人,决定不起诉25638人;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共提出纠正意见12806件次,提出抗诉12288件。上述监督对于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五,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方面,从1985年开始,我们已实施了两个全国性的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计划,现在正在实施第三个五年计划。1994年12月—1998年5月中共中央连续举办了七次法律讲座,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听取法律专家的法制课。中央领导同志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对全国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起到了巨大的示范作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大多数中央国家机关都相继举办了多次法制讲座。通过十多年的普法工作,广大公民都不同程度地学习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国家基本法,民主法制观念显著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提高;在法制宣传教育基础上开展起来的依法治理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初步形成了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各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的依法治理的网络。

第六, 在法学教育事业方面,作为国民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教育,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良好环境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一个以培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人才为宗旨,符合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时代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其一,法学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建国后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直接关怀下,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以空前未有的速度扩大。目前全国有33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律院系和法律专业,在校生达6万余人,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2%;已建成成人高等政法院校、系(专业)150多个,全国成人高校在校法学专业学生约为8.6万人。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目前在校中专法学专业学生约有2.2万人。

其二,法学教育的层次日趋齐全,结构也日臻完善。自恢复法学教育以来,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法学教育结构失衡、层次欠缺、形式单一的状况有了根本性转变。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构成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同时,近年来还形成了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的培训、培养制度,以及上自高层领导、下自普通百姓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制度。

其三,法学学科学位制从无到有,成效显著。建国初,我国法学教育领域虽有学历教育,但没有正规的学位制度,自1981年开始,逐渐形成了一套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正规的法学学科学位制度,包括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制度。与此同时,与学位制度相衔接的法学学科博士后制度的发展也初具规模,全国已建立起4个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此外,随着教学改革不断取得成效,法学学科的教学方式愈来愈生动活泼,模拟法庭、案例讨论、课堂辩论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课堂教学中,与过去相比,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质量、水平、效益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重道远
回顾20年来,中国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及成就,我们完全有理由感到自豪和振奋。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20年的努力,仅仅是为国家的发展打下了一个比较好的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更艰巨、更复杂的任务还等待着我们。

首先,我国虽然在立法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即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还有不少重要的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改革开放前期制定出来的许多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式的发展,急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不少法律内容粗疏,漏洞很多,甚至相互冲突,可操作性差。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要逐步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严密细致的立法原则;要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计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要大力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地、精心地进行立法。此外,立法机关还应根据法律实施过程中反馈的信息适时修改和完善法律;要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和法律解释活动的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协调。

其次,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重点和难道也在执法。,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屡见不鲜;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抗法,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抓紧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以法律程序来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健全国家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及外部的社会监督机制,使行政执法活动置于强有力的国家和社会监督之下。

再次,我国的司法工作也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少数司法人员其腐败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形象;某些地方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难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比较突出;司法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不尽合理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地解放思想,全方位地推进司法改革。彻底理顺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改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规范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坚决制止一切非法干预司法工作的活动;改革国家司法体制,理顺公检法机关之间的上下左右关系;建立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协调、既有制约又有配合、体系完备、运转协调的司法体系;继续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公正、公开、公平、高效的审判制度,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同时改革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领导方式,切实改变行政式的管理模式和工作作风,精简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充实和加强义务机构;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制度,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确保其依法独立办案。

最后,目前我国的某些领域仍然门禁森严,如党权与国权的关系尚待理清;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与权力机构需要改革;公民的政治权利立法的难产;对违宪行为的漠视;人事制度改革滞后;选举制度的民主化还有很大差距------,等等,这些问题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排除各种思想障碍作成突破性的理论探索和制度改革,既需要高屋建瓴的勇气,也需要在法治领域实现进一步的思想解放。
总之,我们需要的是进一步的解放思想,革新观念,在华夏本土上综合创新,建立一座符合时代精神,适应世界进步潮流,切合我国人民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文明大厦,屹立与21世纪的东方。

文章来源:http://www.kunminglawyer.com/readnews.asp?D1=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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