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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担还是利润共享?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刍议


引 言

自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的短短二十余年间,中国律师业伴随并依托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而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目前已初具规模。从业律师人数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均有明显的提高。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也从原来的民、刑事诉讼和一般法律咨询拓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服务范围全面化、服务对象国际化、服务内容专业化日趋明显。而律师事务所也由原来单一的国办所发展成为目前国办制、合作制、合伙制并行以合伙制为主的多元体制。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律师业蓬勃发展的历史时期,如何进一步发展律师业、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高中国律师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特别是如何进一步建设发展律师事务所,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也自然成为业界所关心的问题。

本文将分四个部分阐述现阶段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的发展模式:一、律师事务所的现状,简述我国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的两种趋向及成因;二、决定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的几个重要因素,分析法律服务市场的经济规律、事务所制度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和微观层面决定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的内部因素;三、利润分享制度的几个问题,分析利润共享机制下的几个主要问题;四、事务所规模与持续发展,分析事务所规模与长期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五、结语。

一、律师事务所的现状

如前文所述,我国律师业自恢复以来在各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就律师事务所而言,目前我国有律师事务所近万家,分布于全国各地;受经济发展差异影响,东部沿海地区的事务所从数量、规模、业务领域、综合竞争力、市场影响力均领先于西部内陆地区。从事务所内部利益分配机制而言,近万家律师事务所中,不论是国办所、合作所还是合伙所,大致可分为两类,即成本分担制和利润共享制。

回顾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历史,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阶段。律师业恢复之初,律师事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律师业的主角,律师个体以其个人能力拓展业务并从业务收入中固定或按比例提取收益。客户在选择法律服务提供者时更看重律师本身的能力而并非事务所。事务所内部,律师之间的合作仅限于有限的个案,而事务所的分配机制囿于当时的政策,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其后,特别是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后,律师事务所的地位逐渐提高,出现一批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在某些领域(涉外业务领域更为明显)形成一定的品牌优势。其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机制采用成本分担制,事务所各律师业务相互独立,业务创收及成本独立核算,收益分配各自为政。律师之间的合作仅限于有限的个案,事务所的知名度又主要依赖于某个或某几个为主律师的知名度基础上,一旦为主的律师内部分裂,事务所也随之分崩离析,于是大所变小所、小所复而为大所,分分合合,出现“江山代有律所出,各领风骚一两年”的情况。直至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北京的金杜、君合为代表,又涌现出一批合作更紧密、更注重整体及事务所品牌的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逐渐由成本分担制向利润共享制过渡,形成目前国内律师事务所中利润分享制与成本分担制两大主要制度。

纵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三个阶段,应该说,促进律师事务所地位变化的核心原因在于利益分配机制的转变。各种制度的存在与发展是当时的经济、法制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与当时的市场需求是相适应的。而事务所制度的变迁也是上述各方面因素使然。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经济实体,其内部制度的核心在于利益分配机制,其他制度(包括发展模式)均建立于并依赖于利益分配机制。采用利润分享制还是成本分担制?这是现阶段困扰着众多事务所发展的核心问题。而两种制度孰优孰劣,某一律师事务所应选择哪一种制度,并不能通过简单的比较得出直接的答案,而是要综合每个事务所的内、外各方面具体条件来判断。

二、决定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的几个重要因素

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分配制度取决于其利益趋向,而利益趋向又决定于事务所的整体价值趋向。毋庸讳言,除了立志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追求社会责任感和满足个人的成就感外,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经济实体,其在经济方面的目的在于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分配机制必然受经济规律的约束。同时,律师业又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法律制度也影响着律师事务所的根本制度。律师事务所又是人合组织,其制度的内容又受其决策者的理念、价值观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一)法律服务市场

毋庸置疑,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与律师业的发展得益于中国政治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如果说律师制度的恢复是政治环境的改善使然,那么,中国律师业快速发展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律师服务业作为经济生活的一部分,其发展(包括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一个市场必将经历萌芽、初步成形、发展、成熟各个阶段,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也不例外。形成之初,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并无明确的细分,由于法律服务的供给总体小于需求,同业竞争相对也不激烈,使律师不必采用太多的市场开拓手段,也不必展示所在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即可获得业务。因此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不明显。而目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市场呈细分化趋势,已形成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房地产等专业化法律服务市场,并且市场进一步细分的步伐日趋加快。

就法律服务市场总体而言,主流法律服务可依法律服务不同的附加值依次分为高附加值法律服务(如重大投资、并购、融资项目)、一般附加值法律服务(如设立公司)和产品化法律服务(如处理单一法律问题)。高附加值法律服务虽然相较后两者对价格不敏感,但对法律服务的质量要求高。相应地,此类服务提供者的事务所综合实力、律师专业知识、团队合作尤显重要。纵观国内外法律服务市场,高附加值法律服务市场主要由少数几家有规模、有专业特色、整体优势明显的大型事务所占据。而缺乏事务所品牌和专业优势的中、小型事务所很难进入这个市场。一般附加值法律服务则价格敏感度较高,但又要求服务提供者有一定的品牌和专业优势。产品化法律服务因提供者众多,且质量差异不大,故价格敏感度高,而该服务对事务所整体实力相对并不看重,相反可能更注重律师个体的能力。与之相适应,律师事务所的制度也自然而然与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类型不同而有差异。

中国经济近十多年来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这一方面给律师服务业带来了新的需求空间,但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带来的多样性和复杂型,使市场对法律服务的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并加剧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进一步开放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服务所指向的对象、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在不断地成长变化,其所从事的商业行为也在不断地变化。同时,中国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又引入一个强大的竞争群体(跨国律师事务所),这要求中国法律提供者必须同步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去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同时面对跨国律师事务所的直接竞争。而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仅在于提高律师个体的综合素质,更在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划分和竞争的日趋激烈,提高综合竞争力是每个事务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因律师个体能力、素质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迅速提升,故寻求与市场相适应的事务所制度自然显得日趋重要。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主流律师业务的竞争主要在于事务所层面的竞争而不在于律师个体层面的竞争,而事务所层面的竞争则主要体现为事务所制度综合能力的竞争。

(二)法律环境

律师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法律环境也影响着事务所的利益分配机制。《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采取三种组织形式,即国办所、合作所和合伙所。以合伙所为例,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合伙人是一个紧密联系的集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必然要求事务所的合伙人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必然体现于事务所整体利益。相应地,事务所制度作为合伙人共同利益的体现,也必然体现利益分享、风险分担、共同发展、相互制衡的原则。法律环境的稳定性也是事务所制度需考虑的因素,如法律环境不稳定,朝令夕改,事务所制度自然更倾向于保护眼前利益;反之,事务所制度则会选择追求长远发展。另外,如税收制度、经济政策等都会影响到事务所制度的利益趋向。

(三)决策者的价值趋向

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律环境是律师事务所确定制度的外部条件,为事务所制度提供可供选择的可能性,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的最终确定在微观层面上直接取决于决策者的决策。而具体采用何种制度,则取决于决策者的眼界和价值趋向。“眼界决定发展”,决策者的洞察事物的正确性和决策的前瞻性决定了事务所发展的方向,而价值趋向则决定了事务所制度具体追求的目标。如决策者认为事务所整体价值和综合竞争力高于既得利益,则往往会选择利润共享制或其他类似制度;反之,决策者会选择更体现个体利益的成本分担制。

事实上,成本分担制与利润共享制体现在事务所具体的利益分配机制上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成本分担制也会含有利润共享的因素,而利润共享制可能也会援用成本分担的某些原则。而每一个具体制度的制定,往往是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平衡。但万变不离其宗,从效果上看,成本分担制强调律师个体发展,而利润分享制则更强调事务所整体利益。利润分享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合伙人之间的分工合作、扬长避短,以达到事务所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提升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

如上所述,今后主流律师业务的竞争主要在于事务所层面的竞争而不在于律师个体层面的竞争。事务所层面的竞争则主要体现为事务所制度综合能力的竞争,而事务所综合能力的形成必然依赖于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利润共享制也将成为中国主流律师事务所的根本制度。

三、利润分享制度的几个问题


利润分享制相较成本分担制更强调事务所的整体、限制合伙人个体,每个合伙人的发展须服从事务所的整体发展。因此,要求各合伙人之间必须有理念上的同一性和行为上的整体性,强调合伙人之间取长补短、形成紧密的分工合作,既要求发挥各合伙人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强调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最终形成统一的共同体。而如何能建立一个紧密合作又相互制约、强调整体利益又要求发挥个体优势的合伙体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

(一)事务所的价值

对于执业律师而言,事务所的价值并不在于仅仅提供一个高雅舒适的工作环境,更在于事务所提供的发展平台和事务所品牌所带来的效应。品牌效应最为明显的例证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客户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品牌的认可度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并在高端业务市场形成相对垄断。因此,事务所的价值对内体现于是否能促进执业律师的个人发展、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对外体现于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直接创造的经济利益。毫无疑问,事务所的价值能转换为市场份额、具体体现为律师所承揽的业务。由于事务所价值无法直接量化,而如何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是利润分享制需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英美事务所一般有两种倾向:一为阶梯式,即合伙人依其资历、经验、能力不同划分不同档次,量化以分值,由合伙人依各自分值分配利润;二为混合制,即既考虑合伙人的阶梯分级又考虑工作业绩,通过特定公式分配利润。笔者认为,阶梯式分级更适用于成熟市场的事务所;对于处于非成熟市场的国内事务所,其事务所价值正处创建期,宜采用混合制。

(二)合伙人的相互认同

由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同时,事务所的价值实际是通过合伙人共同体现的,因此合伙人之间必须相互认同,主要体现于发展理念、业务质量、合伙精神和风险意识的相互认同。在利润分享制度下,虽然利润分配受制于各方面的因素(如资历、业绩、管理、其他贡献等),其最根本的基础是合伙人对事务所利润的共同分配,因此被其他合伙人认同是取得分配资格的前提条件。另外,如上文所述,事务所的价值需通过合伙人个体共同创造和维持,合伙人之间将更注重他方在市场上的认可度。如某一合伙人资历能力在市场上不被认可,势必会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受影响。事务所长年创造的品牌由于某一合伙人的失误而受重大影响的事件在现实中不乏其例,究其原因还是合伙人缺乏共同认可的素质所致。

(三)制度的稳定性

利润分享制强调事务所的整体性,淡化合伙人的个人收益与其工作业绩之间的直接联系。因此,对于每一个合伙人而言,其个体利益的取得依赖于事务所整体价值的实现。同时,由于事务所的创造依靠每个合伙人的贡献并要求合伙人对事务所有长期的承诺;相应地,合伙人也必然会要求事务所的长期承诺。这种事务所的承诺体现为事务所制度的稳定性。很难想象一个制度不完善、朝令夕改的事务所会对有志于长远发展的合伙人有吸引力。因此,事务所利润共享制度的稳定性是事务所长期发展的保障。基于此,合伙人之间方能产生长期的合伙关系,真正做到时时处处以事务所利益为重并维护事务所的价值。

(四)业务分工和团队合作

如上所述,采用利润分享制的目的在于促进合伙人的相互合作、共同提升事务所的综合实力。事务所鼓励各合伙人分工合作、扬长避短,以求事务所利益最大化。同时,事务所必须面对市场开拓与业务操作、专业分工和团队合作两方面的矛盾。合伙人依其各自性格、能力,或擅长业务开拓或擅长业务操作,由此产生客户与业务分配方面的矛盾;同时,强调专业化的负面作用是,在增强合伙人某一专业领域能力时削弱或剥夺了他(她)在其他专业领域的竞争力,产生合伙人个人利益与事务所整体利益的矛盾;另外,事务所价值的创造不仅依赖于市场开拓和业务操作,还依赖于合伙人在众多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方面,如内部培训、日常管理、制作格式文本等等,如何衡量有形贡献和无形贡献的价值又是分工合作需解决的另一个矛盾。利润分享制的目的在于使各合伙人扬长避短、分工合作,实现事务所利益最大化,因此该制度必然会在合伙人之间实行资源优化配置,而每一合伙人也必然面临个人利益得失的权衡。而要解决上述矛盾,必须客观分析资源构成,充分考衡构成事务所价值的各方面因素,在利润分配时综合各方面因素,特别是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收益的工作内容,最终作出有利于事务所价值最大化的机制。

(五)业务与管理

现阶段,国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主要还是由合伙人分工负责,辅以行政主管或其他非律师管理人员,而负责管理的律师往往同时还需从事律师业务。由此产生两个矛盾:一是管理合伙人承担的管理会影响其业务,如何处理管理与业务的矛盾;二是管理合伙人既负责管理又从事业务,出现“既作裁判又作运动员”的情况,如何处理管理中产生的利益冲突。对于前者,一般在利润分配时向管理者支付管理费用或在利润分配时给予管理者补偿;而对于后者,首先要求在管理与业务发生冲突时,管理合伙人应以管理责任为先,业务工作为后。同时,事务所必须建立一套管理机制,对管理者进行监督,达到权利的相互制衡。

(六)人才梯队的建设

人才是律师事务所最重要的资源,也是事务所发展的基础,尤其是在分工合作的体制下,人才梯队的建设尤为重要。一方面,以充足人才储备作为事务所的公共资源,有助于实行专业化、合作化,保障事务所业务方面的长期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合伙人团队应是个开放的机制,通过培养选拔,可以使聘用律师逐渐加入合伙人队伍,增强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

(七)公共资源的配置

在利润分配制下,事务所的利润是事务所收入扣除成本后的余额,成本包括办公支出、房租、行政人员和聘用律师薪资等。相应地,事务所支出所构成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即事务所的公共资源。而如何配置公共资源是合伙人之间敏感的问题。如聘用律师的使用,能力突出的聘用律师合伙人往往争着使用,而业务能力较差的律师则可能业务不饱和,无法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公共资源属于公共成本,合伙人使用程度的多寡又会涉及到利益的分配。原则上讲,公共资源的使用应符合事务所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实践中,上述原则的体现可以涉及到事务所制度的每一个方面。

(八)文化氛围

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其提供的服务具有鲜明的个性特点,而事务所最重要的资源在于人才。因此,在追求商业利润的同时,事务所必须具有鲜明的文化环境。文化氛围并不在于挂几幅画,搞几次活动,而在于事务所价值趋向在各方面的体现,小至言行举止,大至工作方式、发展理念,无不体现着事务所的文化气息。事务所的文化建设也是事务所凝聚力工程的一部分,它有助于内部人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促进人员之间对事务所价值趋向的认同。

四、事务所的规模与持续发展

目前业内讨论较多的另一个话题是“规模化”。针对目前业界存在的“既小又少更多”(即事务所规模小、执业律师少,但律师事务所数量较执业律师人数又相对过多)的情况。有些同行据此认为事务所应规模化发展,以规模求市场、求发展。应该说,在法律服务市场对事务所整体品牌的认可尚未成熟时,单纯的规模化有其存在的市场空间。单纯规模化一般通过事务所合并或急剧增加合伙人,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事务所规模,市场份额也随之增加,业内不乏成功之先例。但是,笔者认为单纯的规模化并不是律师事务所持续发展的根本。如果单纯追求规模而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利润分配机制,则其初时规模化效应又会因利益分配机制不能体现事务所整体价值或事务所整体价值不能体现于合伙人个体,最终因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而落入“合久必分”的境地。对于此类事务所,若求长期持续发展,今后必然会经历一个痛苦的内部嬗变,以牺牲事务所的既有规模换取建立新的利润分配机制,借以达到维持事务所整体价值之目的。因此,事务所的持续发展的根本在于内部的利润分配机制,只有在与规模化经营相一致的利益分配机制下,合伙人之间才会分工合作、扬长避短,发挥团队优势,如此,才能促进事务所的持续规模发展,提升事务所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而与规模化相适应的利益分配机制,笔者认为应该是利润共享制。

五、结语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是发展中的市场,换言之,也是一个尚未成熟的市场。相应地,律师事务所制度也处于发展期,多样化是其必然现象,而且每一种制度都能找到与之相适应的生存空间乃至发展空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律师服务的市场空间在不断扩大,而从业律师人数的供应相对尚不饱和,因此,从总体而言,律师还是能找到与之相适应的客户和业务,而律师事务所也有选择其制度的空间。同时,由于法律服务市场尚未完全细分,竞争尚未在各个细分市场全面存在。另外,法律服务接受者对法律服务质量的判断水平尚待提高,律师事务所平台效应、综合实力尚未完全体现于业务竞争中,律师事务所的多层次性及其各自所采用制度的多样性也是必然的结果。

然而,市场是不断发展的,持续的高增长率不可能长期维持,法律服务市场新需求的增长速度不可能长期高于律师队伍的增长速度,市场必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进一步细分,市场竞争也必然会日趋激烈,与之相适应,市场势必会使事务所的整体实力、综合能力彰显其效应。因此,如何在市场尚处于上升期时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规划事务所将来的机制,维持现有市场份额并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以及提高律师事务所在未来市场中综合竞争力,是每一个有志于从事中国律师业的人员必须考虑的问题。
文章来源:http://www.hicourt.gov.cn/homepage/show3_content.asp?id=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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