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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命运


法律自从被制定出来以后,也就开始了自己的命运,就如同一个人呱呱落地就迈上了人生征途一样。然而个人的前途与自己的奋斗有密切的关系,法律的命运则完全掌握在制定、执行和遵守它的人们的手中。

法律的命运首先取决于它的质量

一部优秀的法律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也就具有了实施的最基本的条件。这里所讲的优秀,并非抽象意义上概念。有的法律单纯从内容和形式上来看,不可谓不好。但是,由于远远脱离了实际,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样的法律,自从出生那一刻起,就丧失了生命力。任何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法律,都无不是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的。我国1975年和1978年宪法之所以寿命短暂,就是因为它们是在极左思想指导下出台的,离开了中国发展的需要。而实施至今的1982年宪法,无疑较好地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是一部良法。由此我们也可以说,法律的命运取决于立法机关工作的质量。好的立法,才有好的法律。固然,法律的母亲是人民的权利,但是,立法从来是以民主基础之上的集中为条件的,这就需要立法机关。法律来自于立法机关,并且法律生命的质量,取决于立法机关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人民的权利。

法律的命运其次取决于其与权力的关系

法律和权力,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就对立而言,现代法律都是权力的“清规戒律”,后者越雷池一步,就成为非法的行为,是法所不能容忍的。倘若有人还以为法律是权力的工具,那就显得思想意识还如此封建,如此落后。就统一来说,任何法律的实施,都须臾离不开权力的支撑。法律依赖权力的执行,权力的运行都是法律生命的体现,每一次严格执法,都是法律心脏的每一次搏动。我们从来未曾看到过没有权力的法律,尽管我们可以看到没有法律的权力。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的幸运,就是成为权力的高贵主人,处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权力不过是遵照法律指示办事的仆人。权势再强大,也应当无条件地服从法律,亵渎法律是无法想象的事情。法律的苦难,就是成为权力的婢女,尽管其可以穿着那样漂亮的衣裙,也可以在乞丐面前炫耀一下自己的身份,但是它终究是没有任何社会地位的,也不可能有自己的主张。被人使唤,任人蹂躏,除此之外,还有什么?

法律的命运再次还掌握在司法人员的手中

对司法概念的解释有很多种,无论怎样,司法总是包含着对违法行为纠正的内容。刑事司法是对严重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者责任的追究,民事司法是对民事主体正常法律关系的维护,行政司法则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所有这一切,都是在恢复和维护法律秩序。所以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律的守护者。没有司法机关的法律制度,是难以现象的。司法做到了公正,那么,法律的尊严就得到了体现。倘若司法本身在私利的作祟下,玩弄权术,那么,法律也就要成为街头的流浪汉。因此,司法人员必须是崇尚宪法和法律的高尚之人,将其作为第二生命。对个人而言,生命是任何其他存在的基础,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所有的一切。法律,对于优秀的司法人员来说,就是这样珍贵无比的瑰宝。在这样的司法人员手中,法律将得到严格地执行,法律的生命之光灿烂辉煌。
当然,法律幸福的命运还需要健全的民主政治制度作保障。毫无疑问,任何事情都需要依靠人去完成。而好人办好事,坏人干坏事,则是肯定的。因此,法律的命运需要好人的帮助。但是,倘若我们完全依赖人的素质,那么,就会将法律的命运推到了悬崖边上。人,一半是天使,一办是魔鬼。当天使掌握法律的时候,法律感受了幸福的温暖;当魔鬼控制法律的时刻,法律就成了悲剧的主角。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竭力发挥天使的作用,努力使好人用好法。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健全先进发达的民主政治制度,将魔鬼始终装在阿拉丁的神灯之中。前苏联是社会主义社会,是好人大有作为的世界,结果是许多人干尽了坏事,毁了美好事业的前程。美国是资本主义社会,他们的严密制度设计,就是因为把人性之恶看得很重很透,所以,坏人很难做坏事。这样的现象,难道还不能引起我们的深思吗?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法律的命运就是人民的命运,因而,也是我们党的命运。法律至高无上,和党的事业至高无上、人民利益至高无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一个事物的三种不同的表述而已。所以,任何一个对国家和民族命运高度负责的人,就不能不关注法律的命运,致力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文章来源:http://www.law-star.com/bbs/cac/255007701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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