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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类时代的到来


律师从哪里来将向何处去?律师是天使还是妖魔?律师是商人还是神父?律师应当守护公平正义还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有问题找律师还是有事情找律师?律师收费该由市场自主还是由政府管制?……

有人说“左”,有人说“右”,也有人主张“左+右=左右体”。

我的观点是:左不错,右不错,左右也不错。为什么?这么说不等于白说吗!是的,世界原本不是那么简单,对错原本就是一个维度,换一个视角其实水也不一定就是平的。老子说“道法自然”,就着老子的哲学以自然冥想状态构造历史,你可以看到一条并不虚幻的律师繁衍生息的轨迹。

起初,人们需要并设计律师这样一个角色,主要是出于刑事辩护职能的担当,之后人们感觉律师“还行”,遂将其他诉讼代理全交给了律师。这个时候的律师被供奉的很高,古罗马西塞罗就说“律师是正义的看门狗”。接下来,法律日趋纷繁复杂,人们日感必需且又力不从心,抑或也有些只差时间“不差钱”了,则由着惯性干脆把个人私务、公司商务乃至国家政务等,统统委托给律师来打理。社会就这样把集体的命运一点一滴地交到了律师手里。然而,此时的律师有些却变得“找不着北”了,以招致有人喊出要“杀光所有律师!”。从此有关律师的“左右之争”就一直没有过消停,律师也就在欢呼与骂声之中生生不息。

不过,我想告诉大家的并非这张律师成长的冥想图,而是透过这张图,我们发现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指挥着律师前行,这就是社会合乎逻辑的“需求”。这只无形的手我们可以去体悟、顺应、借势或催化,却似乎没有太多办法可以超越或者阻碍。

世界如此,中国又如何呢?中国律师虽然出生才数十年,但同样走过了一条“刑事辩护→诉讼代理→非诉业务”的发展路径。与此相应,律师身份也经历了“国家法律工作者→自由中介职业人→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三重变迁。有人说这是律师定位的倒退,而在我看来,这完全是合乎逻辑的自然推演,不是吗?50年代以前,国人不仅觉得中国不太需要律师,甚至连法官、检察官都被请出了法庭。因为我们坚信共产主义社会不仅是没有商品与货币,也是没有法庭与监狱的社会。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成为主角,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法治生活成了人们的时尚与追求。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由此而带来了中国律师史无前例的自由与发展。

然而,“中国律师”到底是个什么群体?

我们并不知道,坊间也没有人能够说清(就象没有人能说清何为社会主义),我们所能描述的律师完全是西方人所说的模样。直至今日,我们许多人还总是用西方的概念或逻辑表述中国律师。而律师们也大多认为中国律师完全是“舶来品”,中国律师应该象绅士一样是社会的精英,应该有更多的话语权,抑或一夜成为社会的主流。这实在是个与事实很不一般的重大误区。中国律师不是“海龟”,是实足的“土鳖”,我们从西方移植的只是西装,而决不是西装文化。打从合伙制以来中国律师就是地道的“草根”绝非精英--最起码现在还不能算是。道理十分简单,因为中国社会还很难接受一切交由律师来打理的生活方式。同时,从“整体而言,律师界没有表现出让人托付命运的精神品质”(舒国滢语),律师操持重大事务的能力也还远不足以让国人相信“你行”进而产生消费的需求。

那么,中国律师向何处去?

这乍看是个问题,但细想却不对。它让人似乎在问一群背着书包上学的孩童:“你们何处去?”我的答案是:该向何去向何去。换句话说,哪里有合乎逻辑的需求就向哪里去--其实律师们都在这样做着。世界需要中国律师,中国政府需要律师,企业需要律师,社区需要律师,农村需要律师,百姓需要律师。并且,此需求正经历着由“柔”向“刚”的蜕变。道理也很简单,因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相信“只有法律才能安定一个人的命运”(秋风语)。所以我们必须牢记,“需求决定供给”,这是永恒的自然法则!

我更想表达的是,由于社会需求的变化与作用,中国律师的分类时代已经到来。简单的分法可以以法庭为标准,将律师分为诉讼律师与非诉律师(英国和香港大体是这样分法)。当然在理论上还可以以律师业务为标准,将律师分为民事律师、商务律师、专利律师、税务律师、政务律师、军务律师、公益律师、涉外律师等等。总之,我们到了应该对律师进行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认识,分析评价和对待的时候。

律师分类有什么意义呢?

首先,律师分类意味着传统单一的“律师”概念的终结。今后,我们在说到律师这个群体时,再不会用最早的“刑辩律师”的概念来诠释。在评判中国律师时,再不会用西方出庭律师的标准来衡量,再不会硬往每一个律师手里塞宝剑,硬向每一个律师头上套皇冠。当看到“这里埋着一位律师,一个正直的人”的墓碑时,再不会误以为埋的是两个人。

其次,律师分类可以平息律师的定位之争。诉讼律师的价值是公平正义,公益律师强调惠众与利他,而商务律师则可以更多注重效率与效益。不同的律师可以也必须要有不同的伦理与法律上的定位。否则,律师的“左右之争”也就不足为奇了――何况我们生活在一个十分注重主义的国度。

第三,律师分类有利政府对律师的管理。不同的律师可以有不同的准入门槛,不同的律师业务可有不同的管理方式,不同的生活场景应当允许律师扮演不同的角色。诸如律师受案、律师会见、律师取证、律师收费、律师援助、律师广告以及律师参政、议政、从政或律师入审、入检等问题,都需要作出各有区别和更为精致的制度安排。

律师分类还可以对律师的职业信仰、职业品格、职业技能的养成与训练产生影响,能指引律师事务所的市场定位、管理模式和发展进路。律师分类也还有助于化解社会对律师的误读与过高或过低的期待,最终会有利于促进律师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律师分类时代的到来是社会需求的自然而然的演进,事实上的分类已初见端倪,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只是认识与制度的跟进。

如果非要在法理上找一些依据的话,那就是“不同的主体需要遵循不同的行为规则”。

文章来源:http://www.ynlawyers.org/newBASite/BlogShow.aspx?user=50&itemid=dfb454d1-b063-4c52-8d96-9c41012c3b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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