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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执业诚信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深入人心,人们的法治观念日益加强,律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不断提升,律师已从 幕后 走到 台前 ,已从 江湖 步入 庙堂 。回顾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史,经历了 发展 夭折 恢复 再发展 不断完善 的蜿蜒曲折的过程。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律师制度,19965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律师法典,它的颁布实施,无疑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该法改变过去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变为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即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而随着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的第二次修订,进一步指出,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新规定实际上是将律师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对象更加明确化---即基于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其提出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律师法新的规定,必将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和律师施展其本领和才华及履行其律师职责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屏障和更为广阔的天地。 据了解,仅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全国共有执业律师,现在估计已经突破了14万人。
可以说,广大律师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多年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忠于事实,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的重要的贡献。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注重或不具备诚实信用的道德素质,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远的不说,如,律师余某,在代理汪某友、杨某素与李某生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假冒委托人汪某友、杨某素的签名给自己出具《授权委托书》。
20061月,汪某友、杨某素以当事人作为被告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将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其行为因违反了《律师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珠海市司法局决定,给予余某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某律师事务所,
2007513日,该律师事务所与陈某姗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派陈某律师为陈某姗与高某生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姗的代理人。委托代理合同第八项约定该律师事务所在收取2万元基础费的基础上,按陈某姗实际分割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总价值的12%支付律师费。该委托代理合同第八项还同时约定若陈某姗中途终止委托或放弃分割财产,则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价值的12%比例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司法行政机关告知该律师事务所涉及财产的婚姻案件不得实行风险收费后,该律师事务所终止了该行为。广东省司法厅认为,该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财产关系的婚姻案件约定实行风险收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声誉。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当然,这样的例子,全国各地和外省外市的还有很多,这里就不再列举。像这样的例子被及时发现和处罚了,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但是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有的甚至是犯罪行为。不管如何,像这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遵纪守法,不讲诚信,执业中给委托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或者是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有的甚至步入了犯罪的深渊,受到了刑罚的处罚,这与其说是律师个人的不幸与悲哀,倒不如说是对律师其人对其所从事的律师职业的挖苦与讽刺。 实践中,累累出现这样的问题和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社会,特别是社会政界包括政府高层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度和受欢迎度不免大大降低,这不但严重制约了中国律师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良性和健康发展,也阻碍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社会职能的有效发挥,这将是一个长期的需要不厌其烦的探讨和重视的一个问题。所以,笔者虽然以前在湖北执业时发表过这方面的意见,但是为了响应东莞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第三届 东莞律师论坛 论文征文暨庆祝东莞市律师协会成立十周年庆典征文活动,同时笔者认为关于这方面的观点和争论永不过时,仍有把她拿出来老生常谈的必要。下面结合实际情况,就我国现阶段及今后律师行业的执业诚信问题,及与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有关问题再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不当或有类同之处敬请原谅。

一、律师行业执业诚信的内涵及对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意义 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准则和生存的基础,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古代起,人们就希望满城 诚信之贾 ,缔造太平之都。早在2000多年前,孔子就所: 民无信不立 。查阅《现代汉语词典》对 诚信 的解释是:诚实,守信用。通俗地讲,是什么就是什么,说到就要做到,言之真实,言而有信即为诚信。江泽民总书记曾指出: 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同时也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如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在上海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所讲: 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律师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 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发展规范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而作为律师事务所主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则在市场经济运行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律师更需要具备诚实信用的道德素质。可以说,律师行业的执业诚信是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品德高尚者的通行证。它直接影响着律师事务所能否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
二、现阶段律师行业中律师执业不诚信并影响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种种表现 在市场经济社会,诚信不仅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又是衡量一个人道德准则的标志,也衡量是一个人精神文明的标志。律师职业是一个高危职业,最近几年律师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不但没有引起律师界的足够重视,反而加重了律师的负面形象,给律师执业造成了沉重的压力。由于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律师执业不诚信,败坏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形象,特别是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地位和作用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笔者结合《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等规定,归纳总结了我国现阶段律师在执业中的违规违纪情况暨不诚信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一是私自收案收费及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多收费少办事,甚至收了费不办事。
二是为了谋取到律师业务而做出种种虚假的承诺,甚至向当事人做出不负责任地非法地乱承诺。
三是滥做广告,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及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或以支付介绍费或故意炫耀与办案单位或个人的特殊关系,来争揽业务等,搞不正当竞争。
四是在办理案件中提供明知是虚假的证据,或者威胁诱导当事人及证人提供虚假证据及转移、隐匿、毁灭证据或改变证据,或者有其他向司法部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是出具明知是虚假的法律解答、虚假的法律意见书、虚假的律师见证意见等。
六是泄露知悉的国家机密、委托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是代理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或者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八是违规会见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人员等,及指使、诱导当事人向这些人员进行行贿等非法交易,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九是不履行或擅自拒绝或疏怠履行依法应当承担的有关法律援助义务。
十是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一是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十二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十三是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或辩护或不按时参加数诉讼仲裁的,等等。
三、预防律师不讲诚信,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及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措施和方法 律师是一种比较敏感的职业,也是一项比较脆弱的职业。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一定要把诚信执业放在第一位,要始终把诚信作为自己的生存立命之本。现阶段,我国律师出现的诸多不诚信,影响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问题,这与没有建立良好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诚信制度,特别是与少数律师的诚信严重失范密切相关。在当今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面临新的机遇和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诚信制度尤为迫切和重要。怎样才能建立健全我国的律师行业诚信制度,用制度来保障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并最终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有序发展呢?笔者认为,目前要切实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加强完善我国的律师诚信建设及保障制度。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委托代理制度。要按照司法部和参照湖北省司法厅的要求,尽快修改完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细化合同内容,着重加入律师诚信的有关规定和内容,并规范规定《委托代理合同》应随同律师事务所公函和授权委托书一并递交办案单位入卷。从而使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更加具体、明确、公开,以此强化律师的责任,特别强化律师诚信的责任,以防止和减少私自受案收费及收费不办事及多收费少办事甚至收费不办事及不勤勉尽责等失信行为。
二是进一步制定、完善以及实施律师办理民事、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当前,我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已经出台了诸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试行)》《律师从事证券业务规范(试行)》、《律师办理海事案件规范》等具体的业务操作规范,但是这些已经出台的规范尚需要进一步的落实和实施。同时,因尚未制定出台涉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规范,而非诉讼业务已经成为现阶段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并且很多业务与人们的关系十分密切,所以及时出台关于非诉讼业务方面的操作规范已十分必要和迫切。对此应当引起重视以能尽早出台,以使律师在办理除刑事、民事、证券等之外的诸如律师见证、参加仲裁等非诉讼案件业务时有具体的操作规范,从而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三是切实建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具体应当建立受案收费实行统一制度和公示制度,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公平竞争的机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正确对待和严格查处,达到在律师行业内形成诚信执业为光荣的良好氛围,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和不正当竞争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从而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为此,笔者建议,每个律师事务所应规定并统一有专人负责登记立案收费,并及时在明显地方或其他有效方式予以公示,或者通过电脑管理方式进行立案收费登记,以便及时有效发现暨避免诸如同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等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情况的发生。
四是建立并严格实行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各地各律师事务所要通过建立健全《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卡》等方式,向当事人发放律师服务质量卡。即律师事务所要保证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将《律师质量服务监督卡》或《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卡》发放给当事人,待案件办理终结后从当事人处收回,必要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回馈有关意见,并附卷归档,要保证一卷一卡的有效落实,从而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的置于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监督之下。

五是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查制度。要总结以往评查教育活动的经验教训,始终要把对律师的不定期教育评查和年度教育评查与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对评查不合格的,予以暂缓注册,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年检注册。要将律师教育评查及整改工作形成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大力倡导 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 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坚决杜绝不讲诚信和无信执业。
六是继续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和强制推行并逐步完善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使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的,能过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从而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增强律师执业的责任心,强化律师特别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社会信用。
七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并加强律师监管制度和力度。笔者认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和律师诚信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不但要建立健全律师管理的规章、规定和规范,更应该严格实施之。具体应着重把好 三关 ,建立 三制度
三关 是指:
(一)严把准入关。对取得律师资格的实习人员必须有原来单位出具初步的品行意见并由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出具包括本人品行的实习鉴定意见,最后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对其品行进行调查认为合格,并出具调查报告,方可申领律师执业证。对没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严禁进入律师事务所以律师名义执业。
(二)严把监督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行为的经常性监督指导;监督各律师事务所要从当地人大、政协、政法部门和社会各界聘请监督员,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并使监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公示制度,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其办公场所将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专业资格证、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以及执业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及工作职责、各项规章制度均予以上墙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的监督。
(三)年检注册关。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年检注册时,要认真审核律师诚信情况和服务质量反馈及社会评议监督情况,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结果,执业公示的落实情况,并与注册挂钩,作为年检注册的必备材料。

三制度 是指:
(一)建立严格的律师诚信奖惩制度。每年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并予以公示,对信用好的律师和律师所要在年检注册、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对信用不好、非法执业或有过错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依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及全国律协的行政规章、规定及有关规定给予除通报批评外,并按规定给予其他处罚,加大惩处教育力度。
(二)建立律师信用体系档案制度。省和市、州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都要严格建立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记录,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哪些不诚信的行为都应该记录在案,并可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从而防止律师失信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现代化科学管理制度。即充分利用计算机数据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诚信监管,如建立全国律师诚信监督网等。笔者认为,诸如广东省律师协会建立的律师诚信网上投诉查询系统,湖北省律师协会建立的律师及律师所信用情况年度评估及公示制度就很有创意,若能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便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或借鉴。
八是深入落实 七项规范 。根据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 七项规范 内容,即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主题、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受案和收费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和分配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全国律协对这 七项规范 并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一句话,只有深入贯彻落实 七项规范 ,才能逐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科学、制度完备、服务高效、恪守诚信的律师事务所;只要 七项规范 得以认真的落实,就能够逐步建设一批管理科学、制度完备、服务高效、恪守诚信的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事务所。 总之, 笔者始终认为,律师虽然为自己职业者,但不是自由人,要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政策,特别是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我国的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制度首当其冲,只有首先建立健全具有强制性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和权威性的行政、行业管理制度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只有制度建立健全了,只有坚持了诚信为本,诚信为先,才能提高律师的信誉,才能增强律师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可以依法有效的遏制律师违纪违法及犯罪,而遏制的同时又是教育过程,只有这样,人们才会在教育中逐步提高自己的诚信等道德品质水平,并最终保障我国的律师业及律师事务所能够健康有序良性发展。北京市法立律师所刘辉律师说的好,律师职业已经成为继海关关长、新闻记者之后的高危职业。尤其是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像一把达摩克利斯剑,高悬律师头上,随时有可能斩断律师的脖颈。但愿广大的律师所及律师界同仁,能够一贯奉行 以人为本,诚信第一 的原则。

文章来源:http://www.lawyer88.com/bencandy.php?fid-99-id-9799-page-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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