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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共同规范市场的合作模式为律师建设专业法律服务拓展的新模式和新舞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历经多年,探索与其它行业协会合作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律师专业法律服务的努力,目前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尤其是今年以来与中国建筑业协会为共同规范建筑市场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更是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提升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能力和全国律师在建筑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水平,近期,由国家司法部办公厅和建设部办公厅共同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共同建立规范建筑业市场的战略合作关系的正式付诸实施,并开创了不同行业协会规范市场行为的创新性的合作模式。两协会的战略合作模式也为全国律协开展与其他行业协会的合作,拓展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以及服务的广度与深度搭建了重要的平台,值得引起地方律协,尤其是各地律协建筑房地产业务研究会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做出相应的配合部署;更值得引起全国广大律师,尤其是从事建筑房地产专业服务的律师的高度重视,并积极投入认真贯彻、实施上述指导意见中的法律实务。

一、两协会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及其共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

2003年10月24日,当重庆市云阳县人和镇龙泉村的农妇熊德明怯生生地向温总理提出能否替她讨回她丈夫被拖欠一年多的工钱时,她根本就想象不到她这个小小的要求会对中国的建筑业市场环境带来多大的影响。2003年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3]94号文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拉开了全国范围内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运动的序幕。按照国务院94号文的要求,国家建立了由建设部牵头成立的清欠工作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协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了清欠工作小组,着力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司法部和建设部也联合发文,建立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机制。通过政府部门的重视和积极努力,应该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历史问题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缓解。
通过三年的努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基本得以解决,建筑业企业2003年以前被拖欠的多达3365亿元的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尤其是国务院明确的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在清欠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上述方式和途径基本以行政命令方式进行,注重的是行政管理,清欠工作主要是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进行,解决问题的方式属于事后补救的行政模式。94号文件所强调的清欠手段和办法基本是行政范围内的,其社会成本大且和国家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方向不一致。而且关键的是:在国务院三年清欠计划基本完成后,今年以来对建设领域的工程款拖欠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已转入主要通过建筑业企业的自我维权和市场机制来解决。因此,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引导作用,提高建筑业企业自身的维权意识和法务工作能力,帮助建筑业企业增强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及风险的化解能力,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就成了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关键。事实上,在2004年至2006年三年期间,在清理2003年底前拖欠的工程款的同时,由于我国立法对工程造价问题基本没有涉及的情况并无根本改变,造成建筑业企业被大量拖欠工程款的运作机制和建设资金缺乏的供求关系也无根本改变,且建筑业企业的法务能力也无大的提高,在清欠的3年间,我国的建筑业企业又同时产生了新的数额仍然十分巨大的拖欠工程款。

正是在此背景下,经建设部与司法部的共同研究并转发,中国建筑业协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联合发布了《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两协会旨在通过专业律师和建筑业企业的法务人员的合作,建立提升建筑业企业法务能力和自我维权能力的市场手段和方法,有效地缓解并逐步解决拖欠工程款这个老大难问题,同时也把不同协会之间共同规范建筑业市场,预防并及时清理新的工程款拖欠的合作模式付诸具体的实施。

在市场运作过程中,通过认真、有效地贯彻两协会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行两协会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各项工作和要求,并通过两协会之间的相互协作,大力推动建筑业企业的维权工作,加强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这是指导意见对各地律协和广大专业律师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同时指导意见也为律师拓展专项法律服务及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提供了新的舞台。全国律协和中国建筑业行业的合作模式,同时为全国律协和其他行业协会,例如中国房地产协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等专业行业的合作提供了可予借鉴的模式。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及两协会共同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合作机制

指导意见是各地律师协会尤其是各地律协的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以及各地从事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加强建筑业企业法律服务的重要指导文件。指导意见拓展了专业律师法律服务的新模式、新的服务要求,同时也搭建专业律师法律服务的新舞台。《指导意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提高对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二、以提高建筑业企业自我维权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三、建立两协会的法务工作协调机制,尽快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提出推进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包括增强企业自身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和提高专业律师对企业的法律服务水平两个方面。当前,重点是要帮助建筑业企业培养一批自有的法务工作人员,建立起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使企业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及水平。

指导意见提出: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组织地方建筑业协会、律师协会逐步组建起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专家库,形成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服务网络。法务工作专家库主要由熟悉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有关专家和资深专业律师组成。在组建地方法务工作专家库的基础上,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组建全国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专家库,指导和推进全国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建筑业协会、律师协会,帮助建筑业企业培养一批懂工程、懂管理、懂法律的法务工作人员,提高其专业法律知识和实务操作能力,逐步实现建筑业企业法务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人员,可分为法务总监(法务经理)、法务助理两个层次。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共同组织编制对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教材,组织能力考核,提高建筑业企业法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各地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的作用,形成专业律师的服务网络,并与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机构和法务工作人员实现对接,公布熟悉建设工程业务的专业律师名录,并采取与当地建筑业协会联合召开法务工作推进会、研讨会等方式,共同推进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进程。

指导意见明确将由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协调小组,建立两协会的法务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各地建筑业协会、律师协会也应当同步建立当地法务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

两协会的指导意见顺应了通过市场手段和市场机制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问题的客观需求,同时也把律师推向了切实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具体法律问题的主战场。根据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明确形势,适应市场的需求,积极投入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法律服务,正是各地律协以及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和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大显身手的好机遇。

三、贯彻两协会《指导意见》进一步拓展各地律师建设领域专项法律服务的操作要求及其对策

《指导意见》可以说为各地律师进一步拓展建设领域的专项法律服务创造了一个难得的机遇。面对新形势,各地律协和广大律师要把握住这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有利的新环境,从实务操作方面制订相应对策,努力强化自身的业务水平,开创律师专业服务的新局面。同时,这也已成为全国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一项重要的专项业务指导工作。为此建议:

1、探索组建贯彻指导意见的区域中心,推进面上的专业律师服务。
根据建设领域事实上存在着区域中心的客观实际,各地律协应相应组建建设领域法律服务的区域中心,例如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环渤海湾地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区域中心。建议这些地区的律师协会互相合作,协同操作,与当地的建筑业协会沟通协商,并按照《指导意见》中的模式,与地方建协建立法务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开展法务研讨会、推进会等形式,向广大建筑业企业宣传加强法务工作及自身维权意识的重要意义,并以协助企业进行工程合同管理为突破口,拓展律师开展专项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以长三角地区为例,2006年12月22日至23日,全国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建筑时报社、上海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浙江省建筑业协会、江苏省建筑业协会、上海市律协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浙江省律协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江苏省律协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已在上海共同主办了“长三角地区建筑企业维权事务暨法务工作推进会”。会议期间,来自三地的协会、企业、律师分组对“如何推进建筑业法务经理制度、提高企业的法务能力、建立长三角地区建筑业法务工作专家团”等设想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达成了共识,初步搭建了一个三地合作的大平台。长三角地区的律协和建协并计划于今年10月在南京召开第二届建筑企业维权事务研讨暨法务工作推进会。一个横跨两省一市的区域性建筑业企业法律服务联动机制在全国已率先形成。该区域性的专题工作会议将对建筑行业在法制框架下的健康发展和律师专项法律服务的深入开展产生重要的推进作用。

2、协助建立区域企业法务工作专家库和专业律师网络
为全面推进中国建筑行业法务经理培训,确保为广大建筑企业依法维权提供专业论证意见的质量和水平,依法维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应依据已经制订的《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务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区域企业法务工作专家库,并以此为依托开展专业培训,建立专业律师网络。为提高专家库的工作效率,便于专家相对集中就近参加活动,专家库应实行按地域分片组成专家工作组和就近管理原则,区域专家库按照东、南、西、北进行划分,其中东部地区工作组由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湖北、福建、湖南、江西、山东等地专家组成;南部地区工作组由广东、广西、海南、河南、云南、贵州、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专家组成;西部地区工作组由甘肃、新疆、宁厦、西藏、青海、四川、重庆、陕西等地专家组成;北部地区工作组由北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天津等地专家组成。同时,在建立区域企业法务工作专家库的基础上,两协会应协助上述各区域建立专业律师网络,可以通过建立和拓展各地律协有关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方式来开展,对于部分地区律协尚未建立建筑工程房地产委员会的,全国律协应协助建立,对于已建立建筑工程房地产委员会的地区律协,可通过组织已建立的专家库中的专家对该地区的律师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专业律师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水平,提升专业律师的人员素质,完善专业律师网络的人才建设。

3、组织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和建筑业企业法务人员的联合培训
依据全国律协民委会制订的《关于合作推进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务工作的建议及计划》(下称“合作计划”),整个建筑业对专业法律服务的需求特别巨大。按合作计划,全国有特级资质的特大型施工企业200多个,计划至少为每一个特级企业培养1名能进入决策层的高级法务经理;全国有5000多个一级资质的大型施工企业,计划至少为每一个一级企业培养1名一级法务经理;全国有13万个一级建造师即项目经理,计划配套为每一个一级建造师培养1名法务经理。按照合作计划全国律协与中建协合作,共同对整个建筑业的法务经理采取分级培训、统一考试、统一认证、发证。同时,应组织专家库中的专家对正在从事或有志于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提供培训,具体办法可以借助各地律协对律师开展培训的模式进行,具体可由各地律协有关建筑工程房地产委员会来负责组织。为尽快推进对整个建筑业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应在建立中国建筑行业法务工作专家库的基础上,编制各级法务经理的培训教材,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协组织选聘的专家分级对各级法务经理和师资培训的相应培训课程。两协会全面开展推进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和建筑业企业法务人员的联合培训,必将大大有利于我国律师在整个行业层面提升和扩大法律服务,同时有利于大大提高我国律师的专业水平。

4、大力提高以签证和索赔为重点的建筑业企业的履约管理能力
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施行,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逐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在合同签订管理方面有所加强。建筑业企业合同管理中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为合同的履约管理,而按照目前建筑工程纠纷中的实际情况来看,纠纷多数集中在签证和索赔两个方面。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据此可以看出,签证与索赔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关键环节,直接涉及到建筑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建筑部、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签证与索赔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设定了一定的程序,但目前很多建筑业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不清楚签证与索赔的区别,更不清楚签证与索赔应遵循的程序,在很多工程项目中因为建筑业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签证和索赔,而造成原本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要提高建筑业企业的履约管理能力,就必须大力提高建筑业企业应对签证和索赔的能力。

5、研究对策,提高建筑业企业通过仲裁或诉讼手段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实际效果
针对目前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建筑业企业处于相对比较弱势地位的形势,很多建筑业企业经常通过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沟通关系来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而不愿意通过仲裁或诉讼手段解决纠纷,这样从客观上造成了建筑业企业通过仲裁或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的能力不足。而一旦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已经影响到建筑业企业生存,建筑业企业被迫提起仲裁或诉讼时才发现,很多本来可以主张的工程款由于未及时提起仲裁或诉讼而失去时效或着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材料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有必要提高建筑业企业通过仲裁或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的能力,尤其是解决拖欠工程款的能力。提高建筑业企业通过仲裁或诉讼手段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实际效果,首先要让建筑业企业树立一旦纠纷通过协商谈判得不到解决,应及时提出仲裁或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其次要提高建筑业企业的收集证据的能力,并要让建筑业企业知晓何种材料属于仲裁或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从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开始重点收集,这样一旦发生仲裁或诉讼就会做到有备无患。最后,由于仲裁或诉讼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诉讼技巧,为了达到比较好的实际效果,建筑业企业应委托专业律师,借助专业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来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http://www.acla.org.cn/pages/2007-8-1/s40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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