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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公平支撑

法律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平衡点,它通过向社会提供公平的机会,消除可能的困难群众,尽可能让所有人的有一个公平的起点;帮助困难群众,提高自身建设能力,为矛盾寻找排泄的出口,让产生的矛盾能顺利进入有效的解决程序,防止矛盾激化;提供人文环境需要的物质和智力支持,培育法治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自觉地用法律定纷止争;通过法律保障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整合,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和谐的阳光,社会就会变得更加理性,而一个理性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的热门话题。政治清明、社会稳定肯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中国古代老子所称道的民不争利,孔子所设想的大同社会,柏拉图所构筑的理想国大约都是对和谐社会的合理理解与追求。政治清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我们现在已具备了这个前提。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最直观的体现,那么什么样的社会稳定才是和谐社会真正的标志呢?笔者以为,这种稳定,绝不是静若止水,而是潺潺流水;不是不变,而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如果是一潭静止的死,必将没有发展;如果只是表面的平静,则可能是不和谐的前奏,如火山爆发前是沉寂的,但这种沉寂却是在聚集巨大的破坏能量。可见,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是一种动态、均衡协调、常态对峙的稳定。这种稳定平衡的支撑点就是法律保障体系。通过法律保障体系功能的发挥,保障社会公平,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力保障。

如何才能做到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动态平衡的稳定呢?只有我们所建立的法律保障体系能发挥其公平保障的作用,我们社会才是公平的、和谐的。这里所说的法律保障不是狭义上的法律保障,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途径,还就包括对公民平等获益的保障,在某种意义上,对公民授益的平等保障可能更是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财富初分配不公的一条重要途径。保障授人以渔要比保障授人以鱼的作用大得多。

一、保障向社会提供平等的机会

社会的和谐,首先要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没有公平与正义,根本就谈不上社会的和谐。机会均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如果没有机会上平等,公平与正义就会像天使折翼,失去传播爱的动力,没有了落脚的地方,天使就会离我们而去。没有公平的机会,使将来本可不处于困难群众的人成为了困难群众的一员。从个体的角度来看,如果得不到公平竞争的机会,则必然对现在的造成其不能获得公平机会的社会制度或法律产生不满,对因为不公平竞争而获得机会的产生仇视;人可以接受一种常态下的不平等的结果,但绝对难以接受不平等的过程。我国2004年反映贫富差距基尼系数已达到0.45,中国贫富悬殊之大是国际上公认接近社会矛盾高发的系数(国际公认的基尼系数警戒线为0.4)。社会保障提供均等机会,缩小贫富差距,造就大多数中产阶层已显得尤为迫切。有人说,现在社会上有仇富心理,人为什么会仇富呢?人们所仇视的恐怕是富人获得暴富的原因,而不是财富的本身吧。比尔盖茨是世界的首富,有人仇视他的财富吗?好像没有。从宏观上来说,一个社会群体如果得不到公平获得授益的机会,则这个群体就必然对社会产生某种不满的情绪。这种不满的情绪一旦聚集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连锁爆发,就可能危及社会的安定。

因此,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保证不同的社会群体获得公平竞争、公平获得授益的机会。保障男女平等,城乡之间、强势与困难群众之间有同等的机会进行有序的竞争。当然,立法上提供的机会,必须同时考虑困难群众所处的不利地位,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保护和帮助,也正如我们只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上世贸组织一样,以便获得真正的事实上的而非表面上的公平的机会。我们过去的一些规定就很让人匪夷所思,比如说农村孩子与城里孩子竞争上重点学校,农村孩子占有的教育等社会资源较少,教育条件差,竞争的开始就处于劣势地位,然而农村孩子却要比城市孩子入学有更高的门槛,开小汽车与骑自行车赛跑,却要求骑车人多跑一百米,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体现,从当今一些名牌高校在校生源的比例结构就可看出这种不公平的真实反映。其次是对部门立法(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控制。部门立法最大的问题是会导致部门利益社会化,这种立法的结果是使少量的人利用这种立法获得非正当利益或垄断利益。公权的私有化会使公权的公定力受到影响,诚信必然遭到破坏。勃兰代斯大法官说过:“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教好教坏,它都有自己的榜样教育人民。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蔑视,引诱人民各行其道。”一个缺乏公定力和社会诚信而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权部门,是难以为社会提供令人满意的社会产品和社会服务的。瑕疵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又必然会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对部门的立法加以控制和约束,尤其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加以严格的法律审查,以防其扰民获利的部门利益合法化,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二、保障社会对峙的常态化

一座城市,无论建设得多么美丽,只要有居民,就得生活,就会产生垃圾。如何使得这些垃圾不影响到居民的生活,不影响城市的美观,就需要建立垃圾快速运转和处理机制,化废为宝。和谐社会也是这样,它不是没有社会矛盾,而在于这种矛盾始终处于常态下的对峙,是能够得以迅速解决的,而不会引发社会动荡。在和平年代,敌我矛盾仍然存在,但毕竟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反倒是我们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人民内部矛盾从根源上讲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矛盾所衍生的。大力发展生产力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发展是硬道理,没有发展一切都无从谈起。但在具体的矛盾中,每一对矛盾的产生都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当前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为民众的上访、缠诉等。如果这种矛盾不解决好,可能会引起社会的骚乱和动荡。

我们就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上访案件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正常的寻求救济。《宪法》赋予了公民申诉的权利,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公民上访寻求利益的救济是一种合法的、有效的途径,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第二种原因是通过上访等一些群体性的事件,企图获得非法的或非完全正当的利益。有人说,只有落后的干部,没有落后的群众,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说这样话的人恐怕大体是一种媚众的心态。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众意间正负相抵消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才是公意(卢梭语)。困难群众(普通群众),在法律上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平等保护和获得授益的机会,这是社会正义的体现。但困难群众并非都是圣人,他们都高尚到具有圣人的风格,他们的要求总是正当和合理的。其实不然,这也与辩证的观点相悖。是个体的人,就必然有某种私欲,而获得这种私欲的满足仅付出较小的甚至不付出成本时,个体采取这种行为的方式的可能性就越大。某些地方的领导想稳怕乱的心态,一旦被人所洞悉,人们就有极大可能采取用这种方式为自己寻找一种不正当的利益了。而这种利益一旦得到满足,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第三种原因是对司法权威的失望。

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失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的原因不外于以下几种:1、司法机关司法独立性差,法官难以做到中立,办案时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其公正性受到质疑。这与我们现行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司法体制和司法模式有关。因此要大力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法官的中立,维护司法权威。当然,强调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决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不受监督,没有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和权力滥用,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真理(孟得斯鸠语),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所造成的恶果其影响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培根语)。我们强调的司法独立,是指其他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不应对司法机关处理的个案进行干预,但并不是不对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力本身不予监督,而是要加强监督,使得司法权不被滥用。2、公众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高、程序繁杂。每个人都会计算做某事成本,都有避繁就简的心态。当人们有条件选择的时候,当然是选择低成本、程序简的方式获得回报,而司法救济与通过上访的方式获得救济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司法救济的成本高、程序繁。所以很多人不去寻求司法救济转而去通过上访这种方式来寻求救济。因此,降低司法成本,删简救济程序是减少上访的一个重要途径。3、人治心理因素难以要根除。中国自古以来就强调和崇尚圣人之治、贤人之治。“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可见贤人在过去的社会中有何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公众在遇到需要救济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找领导,而不是找法律。只要能引起领导的重视,很多事情就能迎刃而解了(事实上也确实是这样)。作为受理案件的某些公权部门也有这样的心态,领导重视了就认真办,没有引起领导重视就会一拖再拖,甚至不了了之。长期以往所形成的法院的裁决书,不如领导批的条子也就不足为怪了。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要保持社会中矛盾处于常态对峙,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通过法律保障体系调节社会矛盾的平衡点,健全和完善司法救济和其他救济的途径,使社会矛盾刚一产生,就能迅速进入处理程序,顺畅地得以公正解决,权益得以保障,社会的矛盾始终不会演变为激烈的对抗。树立司法权威、强调法治、强调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就会大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

三、为构筑良好的人文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应当为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服务,避免人文教育的市场化。良好的人文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没有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伴随世界开放、融合,文化的多元化,人们的思想变得越来越活跃,个性也越来越张扬。多元化使得我们社会变得丰富多彩,但也给社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信念迷失,金钱崇拜,道德伦理虚无,诚信的缺失等。这种情况如不加以引导,势必会“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势必会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这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是一大障碍。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大力倡导社会的公序良俗,法律要为培育社会良好风尚提供智力支持。构筑良好的人文环境,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信念;在用道德教化同时,施以法律保障,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彰显人的尊严;培育法治理念,让法的理念深入人心,人们自觉地用法律武器定纷止争。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爱憎分明,秩序就会井然,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依法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和沐浴社会和谐的阳光,社会保障体系就要发挥其对公共资源的调配上的作用,社会保障机制作用发挥得如何,关键在于依法配置资源。当前,社会不公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有限的宝贵的社会资源被少数人占有享有,而本应同样享有资源的人却被种种原因剥夺了这项权利。如优质教育资源和医疗资源都是集中在大城市,甚至是城市一隅,而占有全国总人口的2/3多数的农村却享受不到。我们所见到的学生家长不惜血本为了孩子择校,农民不远千里来大城市求医问药的现象,就是这种资源被垄断的必然结果,而要打破这种垄断,没有法律的有效干预,是无法实现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发挥其保障作用,就要依法、公平地把公共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使之发挥应有的功能。其中网络式、超市连锁加盟式的资源配置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资源的效能。拿医院来说,大医院医疗设施齐全,设备先进,医术水平高,病员人满为患,而地处乡镇,面向农民的乡镇医院情况却恰恰相反,导致其无法良性发展,甚至到了关门的边缘。这种结果使得原本不富裕的农民为了看好病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成本去大医院看病。假若采用法律手段合理、公平地分配优质资源,使这些星罗棋布的乡镇小医院,能归属于大医院,引进大医院的管理模式,引进大医院的人才,则不仅是救活这些小医院,更主要的是为所在地人民群众提供了质优价廉的医疗产品,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的科学化、合理化,彰显法律公平,使应当享受公共产品的人获得了公平的机会,平等的享受,必然会使人心里产生公平与平衡的感受。这种来自内心的平衡感,在看待社会问题时会显得更加理性,具有理性认识就会用更理性的方式来处理矛盾。一个理性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是一个和谐安宁的社会。

文章来源:http://www.gdlawyers.net/gb/process_detail.asp?nid=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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