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信息化、法律相关文章
网络对中国律师业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电脑的迅速普及,以网络化为标志的信息浪潮和电子商务浪潮滚滚而来,网络经济快速崛起。这一继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之后以计算机和通讯科学为标志的新技术革命,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人类文明的进程,对整个世界的各个方面已经并将继续产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社会服务业亦不例外。

而作为社会服务业重要力量的律师业在此形势下,同样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和难得的机遇。律师是代表社会最先进生产水平的一种行业,在与最先进的电脑网络信息技术碰撞之际,后者必将改变我国律师的执业理念、执业方式、管理模式等。我们必须顺应信息网络化的趋势,敏锐地抓住这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良好契机,为推进中国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网络给中国律师业带来的机遇

互联网不仅使全球变成了一个“地球村”,为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的兴起提供了适当的平台;也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其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为中国律师业提供了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
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速度是多数人始料不及的。从华尔街到香港的风险家目光齐聚中国,NASDAQ香港GEM也为中国高科技企业的IPO打开了大门。中国互联网企业正以每天两位数的数量出生。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融通资金数额惊人。这无疑地在向中国律师昭示着一个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

在全球互联网世界跑马圈地、硝烟四起的形势下,企业是否发展'B to B'、'B to C'实质上是企业在新世纪中'To be or not to be'的问题。作为律师,在目前法律环境下为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少可以在以下三个阶段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服务:在第一阶段,ISP、ICP、ASP等网络公司的设立、国内外融资,传统企业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投资,这一阶段会涉及市场准入、行业政策、风险投资、战略投资、资产收购、企业并购等法律问题;在第二阶段,ISP、ICP、ASP等网络公司的运作,企业网站、网页的创建与维护,个人、企业、政府及其他主体作为电子商务信息提供者、信息接受者的参与,网上银行与电子支付,各传统行业向网络的拓展,涉及网络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电子商务活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在上面所提到的那些具体法律问题;在第三阶段,网络公司的上市、并购,网络公司或个人或企业的网络频道的并购、拍卖,网络公司或从事电子商务企业优良运作模式的特许经营、对外投资等,这些都是律师大显身手之处。

(二)、网络为律师提供全新的通讯交流渠道

互联网的兴起,为全人类提高了又一崭新的通讯渠道与交流途径。电子邮件(Email)、远程登录(Telnet)、文件传输(FTP)、电子公告板(BBS)、网上电话、Usenet等成为了继电话、传真、电视等媒体之后的新的通讯和交流媒介。在网络时代,作为服务业中坚的律师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媒介同客户、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及法律部门、法律院校等进行业务往来与信息沟通。美国和欧洲一些律师事务所正在搬出租金昂贵的办公楼,只留一小部分办公用房作为指挥、交换、数据、结算等总部或中心,通过可视电话、电脑与客户交谈以及内部开会,不失为一种降低成本、经济可行的方法。

一方面,律师通过互连网的电子邮件与现有的或潜在的客户联系,提供法律咨询,为当事人起草,修改,审查商务文件和法律文书;通过电子邮件与国内外的律师同行交流,咨询和探讨法律事务,并相互介绍案件;在网上获取各种法律信息,查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各律师事务所的信息,阅读法律论文,开展疑难案件的探讨,等等。另一方面,许多律师事务所还可在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为其现有客户提供法律信息,咨询服务,并以此吸引新客户。其服务的内容涉及:信息发布、咨询洽谈、网上委托、资信调查、服务传递、客户反馈、法律研究。

除此之外,对一个律师事务所来说,利用以互联网为主的信息技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从事事务所的资源管理,它的核心是高效率地管理事务所的所有信息,创建一条畅通于委托人、事务所内部和法律部门(如各大专院校的法律院系,各执法部门,各事务所同行,等等)之间的信息流,并通过高效率的管理、应用和创新,把委托人、事务所、法律部门连接在一起,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及时把握商机,不断提高和巩固竞争优势。当然,这就需要事务所把自身的资源管理系统、客户管理系统等所有与法律业务过程相关的系统紧密集成,并把它们全部延伸到互联网上,让委托人、法律部门通过互联网与事务所律师进行互动的、实时的信息交流,形成一个以当事人为核心的法律服务运作系统,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从传统以推销自己的法律服务为中心的模式,转变到以客户为中心的模式上来,直接面向客户,定向服务,快速反应,从而赢得商机。

(三)、网络为律师提供了崭新地办案方式
信息化是网络的基本特性之一,律师除了可以将因特网作为工具,从中捕捉信息、汲取知识外。日后随着社会各部门网络建设的完善,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也会大量涉及电脑的运用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同时,随着人民法院的电脑普及和升级,审判方式的改变正悄然发生。法院开庭通知及传票的传送与接收、文书制作与数据调取、庭审证据的出示和交换、审判过程的网上直播……都可以在网上进行。美国密歇根州已经签署了一项法律,要在该州建立一个网上法庭,计划在2002年10月正式受理诉讼。其全部程序网络化:在网上提起诉讼,所有法律文件通过网络传递,律师通过视频会议设备进行案件的“出庭”辩护,证人可以在网络的另一端远程出庭,公众也可以通过专门的网址“现场”旁听。审判模式的变化,相应的需要律师办案“数字化”和“无纸化”,现在不少法院在法庭律师席位上装了上网线,可以预见,甚至庭下的律师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庭审过程,并及时调集数据、资料和发出指令,指导庭上律师办案。

此外,律师网上见证业务也已成为了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有甚者,在信息技术领先和司法环境成熟的美国,已有专门解决法律争端的网站如www.cybersettle.com,在线提供完整的纠纷解决方案即ODR。可见,网络为律师办案提供了新的模式。

(四)、网络为中国律师业提供了新的宣传方式
21世纪是一个电脑网络和信息化的时代,作为代表社会最先进行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纷纷开始了“网上圈地运动”:申请域名、设立网站、宣传自我、开辟业务。互联网的全球性、开放性改变了传统的宣传方式,网络大潮下,一些律师事务所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各种介绍与宣传就搬到了网上,而过去传统的宣传方式将要改变。一张报纸只有一个地区或一部分人看到,北京著名的大律师只有北京人知道。互联网就可以使全世界看到,使全世界知道北京著名的大律师。通过网络进行宣传,这就有效扩大了信息传播的区域与途径,深化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影响。

(五)、网络为中国律师业提供了新的管理模式
在网络时代下,要实现律师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提高律师管理工作的效率,减轻管理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负担,全面提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程度,实现律师管理工作中日常事务所工作和行政办公管理自动化,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有效管理,推动管理机关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及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这离不开网络信息技术的采用,从而使律师管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1999年3月北京律师工作管理网站正式开通,北京律师工作管理网络系统是一种通过远程拨号方式建立的大型局域网,其包括办公管理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广东省律协为了推动广东省律师行业尽快走上信息化道路,也已经正式开通了律协网站,将逐步形成在网站上发布律协公告,以期逐步实现律师管理的无纸化和网络化。

2、网络对中国律师业的挑战
但是,网络同技术一样是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了诸多便利的同时亦产生了许多的不利的影响,相应地给中国律师业提出严峻地挑战。这主要表现如下:

(一)、网络对律师业务的挑战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迅速兴起,这相应的产生了一系列的新的法律问题。比如,网络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及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电子合同纠纷的举证、管辖、实际执行,电子商务的期间,电子商务税收,电子支付中的数字签名、认证等安全问题,网络黄毒、病毒问题,网络作品的版权,网络上的商标问题,网络链接及关键词搜索不正当竞争,域名抢注,域名与在先权的冲突,网站名称的使用问题,网络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问题,网络专利问题,网络信息的真实性,BBS、ISP、ICP等的责任问题,网络犯罪等等。这些问题对于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界都是一个严峻地挑战。

这一系列问题,对于现行的法律制度,要么是无法可依,要么是有法难依。那么怎样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呢?作为律师,在实务中既无法回避,也是当事人急需解决的。笔者以为这需要律师有法律的创新精神。一方面,针对法律问题的实质性东西,利用对现有法律法理的扩张性解释来解决问题。比如对于网上支付中银行与客户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现行的法律是可以确定这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对有些法律关系还不清楚的,如认证中心与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但双方只要存在合同,这种合同关系,可通过相应的法律做些扩张性解释是完全可以解决的。这在现实司法实务中也经常使用。另一方面是在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可以适用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则。比如虽然网上支付是无纸化的,但它还是一种银行业务,那么银行在从事银行业务时是必须遵循商业银行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的。那么,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可以适用的。另外,对于根据现行法律原则仍不能解决的法律问题,比如支付指令的效力问题,如果我们按民事法律中有关代理、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法律原则来解决,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这在具体的实务中就需要我们律师有创新的勇气与精神,敢于突破既有的法律进行创新或借鉴国外的立法,以便解决之。

当然,对于有的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正在积极思考,有的已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犹他州数字签名法》,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等,此外,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信息产业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也分别颁布、批准了近三十件有关互联网的法规规章。我们律师只要及时学习、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即可。

(二)、网络对律师执业理念的挑战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网络化、虚拟化,通过建立自己的网站或利用网络商城进行网上交易或服务。据权威机构估计,到2010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量将超过4500亿美元。这一方面,虚拟世界中的交易行为及服务活动与现实世界的法律暂时不和谐,对我们律师来说本身就是一个挑战。同时,一个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律师,面对陌生的虚拟世界不仅会感到知识的不足,甚至其用原有的法律理念也无法理解虚拟世界中发生的一切,这就必须更新法律理念,以新的理念去开垦电子商务法律领域这一处女地。另一方面,随着这一系列地网上企业的建立、交易活动的开展,企业的经营理念本身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为其服务的律师,亦必然要更新自己的理念以便与其服务对象的理念合拍。

例如,电子商务公司的创办者,可能在创建公司的最初还只是一些,但是他们会在数月间把这些想法变成现实;其公司的发展模式也是如此,他们从创立公司想法的产生到公司获得盈利的过程通常是来不及过多考虑的。这种经营理念的转变,对于长久以来存在的律师高高在上或守株待兔、远离客户、制作法律文书以及只有在法律问题出现时,才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模式和服务理念是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这一市场需要的。

(三)、网络对律师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的挑战

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著名的国际IT企业总裁在中国IT领域的投资谈判中,其运筹着巨额资金。在适用中国法的合同条文中上讨价还价,但身边却没有一位中国律师。是这位总裁没有使用中国律师的习惯和传统吗?是外国律师比中国律师更熟悉中国法律吗?都不是。他说:“我在中国还没发现一位合格的电信律师(Qualified Telecomlawyer)”。这句话尽管有失偏颇,但却也反映了一个现实——中国缺乏合格的网络律师或知识服务型律师。这对于我们律师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

电子商务作为一新兴的、迅猛发展的、有巨大潜力的行业必然有其发展发展过程的不确定性,这必将使得法律服务市场具有多变的特性,这就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顾问提出了更高的专业素质要求;一般来讲,电子商务是一般产业运转速度的7倍,如果其他行业公司的股票的首次发行需要5年的话,那么电子商务则只需不到1年的时间。如果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在一个星期内没什么变化,那么这个企业也许已经存在问题了。更何况,随着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智能化和高级智能化,一般拍脑子的律师输给电脑,一般法律专科大学生输给一般电脑操作工,这决不是幻想。假定律师思维逻辑技艺可以计算机化成立的话,“电子律师”也完全可以战胜真人律师,就像“深蓝”战胜卡斯帕罗夫。这需要我们律师因时因事而变,适应网络的发展需求,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作为一名合格的服务于互联网时代的律师,除了应具有传统的合格律师应具备的知识与技能外,还应具备特殊的才能。必须熟悉互联网产业、电子商务,能与你的服务对象像同行一样的交流;必须掌握国际资本市场的通行规则与惯例,知道它们的运作规则,知道如何使一个新生的企业在24个月内到NASDAQ上市;这熟记法律条文是不够的,你还需知道吴基传和周小川最近讲了什么话,因为互联网产业是一个走在法律前面的行业。

3、结语
直面网络时代的机遇与挑战,是中国律师的一个“To be or not to be”问题。作为入世后新时代的中国律师积极应对信息网络化挑战,通过与信息网络的互动促进网络经济以及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我们任重而道远。

文章来源:http://hnczflr.fyfz.cn/blog/hnczflr/index.aspx?blogid=19173

迪奕与中国律师及企业共勉!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诚聘精英客服中心友情链接经销商加盟登录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