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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常识综述

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注:行政诉讼法还明文规定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提起行政诉讼,即如何进行“民告官”
一、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时才能提起行政起诉,不能对抽象的行政为提出起诉。
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注意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此外,提起行政诉讼还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即:原告主体要合格;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规定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辖。附带谈一下“应当告谁” 的问题,这里主要涉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应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双方都有申请回避权;
(2)原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3)经允许,双方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
(4)进行辩论;
(5)作最后陈述;
(6)有权查阅和补正本庭庭审笔录。
义务
(1)必须正确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
(2)有接受人民法院传唤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3)有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和按法庭程序进行诉讼的义务;
(4)不得以任何方式妨害庭审活动。

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除了上述同民事诉讼相同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外,还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采取了加重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作法,具体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上: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另外还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诉讼开始后,再去收集本应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应该作的收集必要证 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的工作。

判决类型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作为对上述第(二)项的补充,行诉法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赔偿请求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经济诉讼,一般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不涉及经济赔偿。但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也有权请求赔偿。一般对此类案件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提出。如果是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请求赔偿适用调解。

有关执行方面规定

在诉讼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在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在行政裁决生效后,如何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三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http://www.law66.net/ShowArticle.shtml?ID=2007101417332061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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