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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的条件

一般说来,民事诉讼程序以当事人的起诉而开始,但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开始。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当事人的起诉还不能笼统地看作是诉讼的起点。

起诉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可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具体规定了四个方面的条件。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起诉的主体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的法定代理人的,如父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有关他人对自己子女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原告为不适格的原告,应更换为适格的原告。如果起诉人拒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2)虽然有明确的被告,但是该被告为不适格的被告。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更换适格的被告。如果原告拒不更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3)对原告在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中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叙述不清,或者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补正,但不能以此为借口,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4)《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已明确界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要求解决争议。例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法院行使管辖权的等等。


文章来源:http://www.ynls123.com/lawsuit_list.asp?id=98&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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