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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律师在流动中发展


古人云:“树挪死,人挪活。”用这句话来概括中国律师的流动十分贴切,对此,我说三个问题,一是介绍我的流动经历与原因;二是对律师流动的认识;三是如何使律师事业在律师流动中得到发展。实话实说,只想为社会正确认识律师流动提供实例的意见。

一、我的流动经历与原因。

我是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的。那一年才34岁,至今16年过去了。这16年间有四次流动。

(一)人生的最大转折——从企业进了律师事务所

我考取律师资格时是江西景德镇市一家国有三类企业的企业管理科长,这个厂至今的经济效益都不错。当时,我负责的企业升级工作卓有成效,成为当地地方企业中首家二级企业,我组织编写《企业管理标准》和《企业技术质量标准》成为当地企业升级工作的范本。此时才34岁的我应当说在企业干下去或是从政都是有前途的。然而,组织上以老律师为范例,动员我不干兼职而做专职律师,使我下定决心向组织要求调入景德镇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对我的要求,企业领导上级(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党委)是有保留的。因为在1987年,我作全国陶瓷系统唯一代表被选送参加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兴办的全国企事业法律顾问培训班学习了半年,企业也需要法律人才。最终,领导忍痛割爱,我完成了企业中层干部向专职律师的角色转变,在1989年初办好全部调动手续,开始我的执业生涯。这一次流动,我是主动的,组织上是被动的。

(二)律师角色的最大转折——从普通律师走向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岗位。

1989年成为专职律师后,我一心无二想,埋头办案,刻苦学习,在老师的指导和同学们的帮助下,很快从一名新兵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骨干并开始在《中国律师》等报刊上写点文章,研究一点法律问题。1993年9月1日,我记得当时正在市政府大门口参加义务咨询,景德镇市司法局党组织领导找我去谈话,征求我的意见,因当时景德镇法院第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年近六旬,拟调我去该所任副主任。说实在的,我是毫不犹豫地服从了组织决定。“共产党员是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何况是提拔,又没让我不干律师。我很快地办好移交,从一所到二所工作。有点节外生枝的是,由于人际关系的原因,副主任的任命拖了半年才下,而我已经在执业的同时,管理所里的日常工作。这种角色的转换,使我不仅要为自己开拓案源,赢得当事人信任,还要考虑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考虑其他律师的案源。这一次流动,组织上主动,我是被动的接受。

(三)四番周折的转折——从国办所到创办合伙所成功。

在景德镇市第二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三年的经历,我深感国办所在机制上的弊端,当一名执业律师笼罩在“国家干部”的光环中的情况下是很难做到“客户至上”的。当时,司法部关于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下发,发达地区合伙制所像雨后春笋般地出现,虽在江西还是凤毛麟角,但合伙所的优越性已被我认识。于是1995年,我就酝酿改制,在整体转制无法实现(景德镇市的三个市直所至今还是副县级国办所)的情况下,我提出辞职办合伙所,但未获批准。的确,当时的局领导希望国办所发挥更大作用,对我寄以厚望。辞职的问题就在矛盾中胶着。一年后,机会来到,景德镇市发生两个区政府之间争税纠纷,市政府定性为“抗税案件”(当地称“5.15案件),我对此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不是抗税,引起当时市政府领导的不满,责成司法局党组命令我撤回《法律意见书》,我作为党员服从党组决定,但我作出了两个至今无悔的决定,一是以此契机,辞职离开国办所;二是将该案介绍给中国政法大学的杜新丽教授。辞职在这种背景下得到批准,我将执照挂在省律协直属所(江西正大所),继续寻求办合伙所。半年后,市司法局领导找我,要我回景德镇市的第三律师事务所工作,我又一次服从组织决定,烈马吃了回头草,但前提是要有一个办合伙所的空间。1997年底,司法局党组决定将已基本歇业的江西朝阳律师事务所的招牌给我,名为国办实为个人合伙,一年后,经省司法厅批准,江西才亮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四番周折,我终于成了一名合伙所的合伙人,这种流动是悲壮,是我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互动中完成的转折。

(四)水到渠成的转折——从老区来到京城。

江西才亮律师事务所挂牌后,我一直主导做专业品牌,所内学习蔚然成风,律师的素质提高较快,在房地产和医疗事故处理方面形成特色,到2001年,我们就用积蓄购买了市中心400多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在当地首屈一指。这时业务发展与市场客观情况发生了矛盾,在一个中心城市,专业品牌难有拓展空间,加上经济欠发达地区管理观念的制约,常有一些不愿看到却难以回避的矛盾。2002年,我所派出三名律师赴京,组成了北京分所,探索北京市场的规律。2003年秋,由于派驻分所负责人家庭存在困难而返回江西,而我此时因较多出差在京参加讲课,研讨等活动,深感江西交通的不便,便和这位律师调换,将我的执照调换到北京分所,这一不经心的执照变更,却成为后来的“暗渡陈仓”,起了意外的作用。

2003年底,江西才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定,拟将大本营移到北京,江西改为分所。然而,这一要求被当地拒绝。没有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盖章,拖了几个月,这一计划仍无法实施,我们只有改变计划,撤销分所,但以此为基础组建了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江西才亮律师事务所同时保留。由于此前我的执照已在北京便少了江西方面的审批。至2004年6月,就顺利办好了全部手续,7月,我亦举家北移,入驻京城。

从2002年秋在京设立分所至今,我入京刚好两年,我在房屋拆迁方面的专业品牌得到社会的认可,全所律师也主要从事拆迁法律服务。年人均创收达20万元,虽低于北京的平均水平,但比在江西则是5倍的增长。我以百分之五十的精力从事专业研究,讲学和著书撰稿,以百分之五十的精力办案和指导学生办案,自我感觉良好。2002年至今,我出版了《房屋拆迁实务》、《购房陷阱防范法律实务》、《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处理实务》、《如何应对医疗事故争议》、《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房屋拆迁纠纷难点处理(电子版)》、《拆迁管理与纠纷处理操作指南》七本著作,这些进步最重要的因素是得益北京执业的良好环境,没有流动,在江西是不可能的。


二、对律师流动的认识。

作为中国律师队伍的普通一兵,与同行们一样对律师业的健康发展表现出极大的热忱。回顾自己的流动经历和研究身边的流动实例,我认为律师流动的原因从表面上看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归纳起来无非是以下三种情况:

(一)对律师事业的追求是流动的积极因素。

自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一大批关心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有志之士抛弃原本比较安逸的岗位投身于律师事业,投身于律师制度改革的事业之中,这批律师无论是在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执业,事业是他们的目标,他们是律师队伍的领头羊。这种律师流动到哪里就能使哪里的律师事业出现新气象。

然而,中国律师的流动并没有像其他领域的人才流动那样受到重视,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例如,律师中高级人才的流动引起的户口迁移,社保、子女就学等问题在北京等多数地方没有解决。与农民工进城一样受到歧视,在一定程度上给这些人才的流动设置了障碍。虽然这些同志可能不介意这些问题,但从管理者的角度,从制度的角度是应当关注的。

(二)对人文环境的适应是流动的主观因素。

相当一批律师流动的原因,不是业务拓展的案源的问题,而是人际关系的问题,如合伙人之间的矛盾,所与司法局的矛盾,律师与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之间的矛盾。其中特别令人苦恼的是近些年司法行政机关巧立名目,盘剥律师的问题。一名律师有可能并不在乎几千元的管理费或赞助费,尤其是优秀律师的收入也付得起这点钱,不能接受的是“娘家”的态度。作为律师的“娘家”,巧立名目盘剥“子女”,这是人格上的歧视,虽然司法部屡屡禁止,但实际这种类似“索贿”的现象并无根本改变,如因此追究几个人,那些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还敢吗?

律师作为知识分子队伍的一部分,其特点之一是普遍有个性,有独立思考的能力。而个性强的负面就可能与周围产生碰撞,尤其是执业中与执法人员的碰撞。在目前法治环境短期内不可能根本好转的情况下,流动是减少内耗,减少不必要的矛盾激化的最好办法,对内,也是符合律师执业机构“人合”的特征的。

(三)对服务市场的定位是流动的客观因素。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律师个人素质的提高,原有的服务区域就可能不能满足律师业务拓展的需要,就促使这些律师跟着市场走。一般的情况下,是从县城走向大中城市,从贫困地区走向经济发达地区。

跟着市场走是律师流动最客观的因素,是最现实的选择 。近几年,管理部门倡导律师专业化,假如一名律师在小城市,其专业 就可能无法发挥。如果排除其他因素,流动便是必然,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律师流动是中国律师实现专业化、品牌化的标志。谨以上海朱树英律师为例,如果他工作在西北边陲城市,我想他不去上海,就一定会流向北京,否则他就成不了建筑法律服务的品牌律师。


三、如何使律师事业在律师流动中得到发展。

虽然,在本文开头我就引用了古人的“人挪活”的至理名言,但我切身体会到流动的选择有的是痛苦的,需要重新认识新环境,需要办理复杂的手续,甚至需要克服一些人为的障碍。所以古人还有一句话:“在家千日好,出门一日难”。我们如何理解律师流动产生的困难,包括心理困难和客观困难,在政策上加以倾斜。例如,对新办律师事务所一定的税费减免,对新执业和流动初期的律师在会费等方面适当照顾,解决他(她)们的实际困难,使流动不再困难,使律师在流动中发展,进而使整个律师业更具有生机。对此,我具体讲一个前提、三个引导。

律师流动如江河之水,可疏不可堵。正如长江上修了葛洲坝、三峡大坝。但长江之水仍是浩浩荡荡地义无反顾地奔向了大海。对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都应有此共识,这是使律师事业在律师流动中得到发展的前提。因此,在制订政策时应鼓励、倡导合理的正常的流动,要顺其自然,而不是限制。重点是做好三个引导:

第一、扶正压邪、引导律师队伍整体向上的潮流。

目前,律师队伍中存在相当程度的不良倾向,金钱至上的风气在一些律师中蔓延。为了金钱,行贿法官,欺骗委托人的违法违纪现象屡禁不止,而律师队伍中为民主和法治辛勤工作的风气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肯定和倡导。有的地方,评先评优,以收入为首要条件,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则省略不计。对此,我们应有正确的认识,要在制订政策时体现弘扬正气,着力于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律师队伍,使整个行业养成讲政治重学习求敬业的好风气。

第二、营造环境,引导律师追求理想和现实的和谐。

律师队伍是知识分子队伍的一部分,流动是其知识分子个性特点所决定的。如果我们能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执业环境,让律师的个性得到正确的张扬,律师的才能得到足够的发挥,人尽其才,便能使之安心,方能减少无序的盲目的流动。对此,对内加强执业纪律教育,对外完善法治是律师事业在律师流动中得到发展的重要条件。要达到这一目标,司法、立法机关和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及每一位律师要共同努力,各尽所力。目前,费力不多且可以做到的是净化内部环境,减少因局所关系不和谐而造成的流动。

第三、规范拓展市场,引导律师正确地市场定位。

有的律师无序流动,无序竞争的重要原因是生计问题,是为了生存。中国律师的收入很不平衡,部分律师贫困化问题需要我们正视。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十分混乱,没有给律师留下固定的地盘。中国《律师法》和日本《律师法》相比,日本的规定是一些法律服务业务只能由律师从事,而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是这些业务“律师可以从事”。即能律师是可以做,那别人也可以从事。对此应有制度的革新。例如,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国内很多律师已是专家级水平,但抵不上有关行政机关的一纸文件,以致无法与非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代理人竞争,大块市场被人割据。在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方面,不仅要靠律师打拼,更重要的是靠制度保证。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要引导律师正确定位,因人制宜,走专业化的道路,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如能如此,我们的律师队伍就能充满必胜信念地奔向民主和法治的明天。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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