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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特点与“协”在律师所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律师文化建设畅谈

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越来越要求它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由律师所“整个组织而不是律师个人”所提供的,这既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明文规定的,也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律师是一个国家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人,律师群体是令人羡慕的,然而律师个体又是令人倍感孤独的,他们在外部是倍受争议的一群人,而在内部又是互相较劲的一群人。从有“讼师”“讼棍”开始,进化到当今的律师职业,从来都是褒贬不一的。但无论如何,能正面评价律师的,倒是鲜为所见。而律师所从单一的国营所到合作所、合伙所等多种形式并存时,从来没有人不抱怨律所难以管理的。律师所的管理已是每个管理者和合伙人的一块“心病”,这种“心病”所导致的困局并不是说律师“难管”或律师“素质低下”或律师“灵魂迷失”或律师“唯利是图”。律师所难以管理的问题是现实存在的,但我们并不能轻言放弃管理,甚至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如果这样,将是对自己律师事业的严重不负责任。律师所不管是国资所还是合伙所,毕竟是个组织,一个组织就需要有管理。那律师和律师职业到底有什么特殊或与众不同的地方,导致律师所管理律师过程中管理不好或难以管理呢?如何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律所管理方法呢?下面是本文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收集的心得体会总结,供同仁们参考。

一、律师行业特点的具体表现

律师行业有何特点?笔者查阅了很多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总结和律师个人的工作总结,很多人都会提到结合律师工作特点如何如何开展工作!根据律师特点如何捍卫法律尊严,如何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等等,都是非常笼统的说法,大多数“一言以蔽之”。特点表现的具体形式,一般没有规范和统一的说法。那么具体来说,律师和律师行业有何特点呢?

目前人们心目中的律师行业特点不外乎有扎实的专业知识、雄辩的口才、广泛的外交、活跃的思维、渊博的跨行业知识、富有哲理的辩证等等。但这仅能印证“外行人看热闹”的这句古话。要管理好一个律所,如果不详细从“内行人看门道”的角度来分析,是很难把握管理要领的。笔者认为,律师行业与管理有关的主要特点集中表现如下:

首先,律师工作具有相对自由性

律师工作的相对自由性是较为公认的特点之一。律师对于自己工作时间的支配,工作程序的安排,工作方式的改变都有较高的自由度。因此,社会及律师本身都比较认同律师的自由职业者身份。律师平时要访问客户,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等工作都是可以灵活的。因为职业自由,所以律师工作时间就难保具有确定性;因为职业自由,所以律师呆在律师所的时间也就不固定;也正因为职业自由,所以律师接受管理的时间也就无法正确安排。律师是要有弹性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方法的。工作自由度大的员工接受相对稳定的工作制度约束,这本身就存在矛盾。管理不好将造成内部纪律涣散,不能形成一支组织有力、纪律严明的团队。久而久之,就会摆脱不了向心力日益弱化,内部隐藏矛盾日益突出的窘境。基于律师群体性和个体性的差异,所以大多数的律师所都是趋向于“松散型”的管理。

其次,律师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每个律师都是通过律考或司法考试而百里挑一的,每个律师对事情和案件的思维和分析判断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每个律师都是独立主体,律师与律师之间在人格上互不干涉,互不依附。每个律师都有独立办案的能力。律师之间各行其事,不能使整个律师所抱成一团,形成上下一心,形成团队优势。因而律师工作是有相对独立性的,律师所对律师个人手上的案件案情不了解,那如何去指导、管理熟悉案情的律师个人?“瞎指挥”、“蛮干”等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只能适得其反,也会打击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引导律师参与管理、接受管理显得更为重要。

再次,律师队伍具有流动性

虽然《律师法》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所里执业,但并不能限制律师终身呆在一个律师所执业。律师常见因为工作环境、人文环境、利益分配、福利待遇等原因,而多次选择不同律师所。律师队伍稳定性差,难于留住人才,从而影响了律师所人才培训计划的开展和落实。律师管理过于严肃,与律师个体冲突的机会就越多,因而很多律师所规模不是越办越大,反而是越办越小,越小就越没有竞争力。再加上“宁当鸡头,不当牛尾”的中国人性本质,游离律师是相对较多的。这都是导致律师管理工作陷入恶性循环的泥沼中的现实原因。

第四,律师工作具有对立性

曾经有个形容律师工作对立性的典故。说是法庭上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听着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冗长而滔滔不绝的说辞时,不知不觉就睡着了。等到了对方律师说完,法官问睡着的律师有何意见时,睡着的律师一觉醒过来第一句话就是:“我反对!”虽然这仅仅是个经典笑话,但从另一方面说明,律师工作时经常都是站在对立面而工作的。无论什么事情,他都有自己的反对意见。而且只要是对已不利的一定反对到底。职业化的习惯让律师“得理不饶人,无理闹三分”。许多重要决策无法正常通过,更何况是能否执行到位?虚于内耗的律师所当然也不可能获得管理上的成功。

因此,基于上述的律师性格及职业习惯,若仅凭制度上来管理是很难实现管理最优化的。笔者认为更主要的还是要让律师认识到律师工作的特殊性及律所管理的重要性应是相辅相成的,律师所管理的成功与否,“协”字意义和作用必不可少,将“协”结合律师所工作中来,可以让律师所管理实现最优化。

二、“协”的意义和在律所管理中的应用

“协”,“和”、“合”也。在文史记载中有《书·汤誓》“有众率怠弗协”。《太玄·玄数》则指出“声律相协而八音生”。可见古人很重视“协”的意义,并指出事物“相协”的效果是“八音生”。“八音生”则是“和谐”、“和睦”的最佳形式。因此,我们律师所的管理也应当“相协”,才能使管理工作,达到“八音生”的效果。而如果要相“协”,笔者认为最起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才能使律师管理工作得到“功半事倍”的效果。

(一)首先律师同仁们要能“协同”。律师所首先是个人合伙的组织,合伙人成立律师所或合伙律师、聘用律师之间都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合伙人之间的“同”,要求所有合伙人要有共同的目标,要有共同把“蛋糕做大”的办所理念。因此在具体对待时,管理中要追求共性,业务上则应开放个性。共性的追求则应求同存异,个性的追求则应“百花齐放”。所以“协同”即为:同心合力;互相配合。《后汉书·吕布律》中也强调:“将军宜与协同策谋,共存大计”。可见,同一单位的律师,在管理上应不分合伙律师和聘用律师,大家都要有主人翁责任感,都要追求共同的、完善的管理目标而努力,不计较个人得失,树立与律师所共荣辱的思想意识,才能使共同的事业大计蒸蒸日上,只有追求“同”的过程才能“上下一心,黄土变金”。只有这样,我们的律师所要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时,才能有前进的根基和发展动力。

(二)其次律师间应处理好“协作”。律师所的管理本身就是繁琐的工作。对外的有主管部门的联络、社团组织的合作、律师业务的开展等;对内的有内务的管理、后勤的保障、员工的福利、档案的整理等等。这就要求对这些彼此联系的劳动过程,要依计划进行各自的劳动形态。有了分工的协作,配合适当,才能缩短工作的劳动时间,扩大劳动的空间范围,提高劳动率。要懂得“通过交换形成效用最大化”的原理。否则,各自为政,自立山头,就会浪费资源,降低效率。比如在律师行业中,最重要的资源有两个:一个是案源;一个是办案能力。而案源多的律师办案能力并不一定是特别强的,办案能力特别强的律师不见得案源就会多。案源多的律师,案子接得越多,受局限于自身精力,案源可能就不再是资源,而是一种负担。因此,如果将这些案源拿来共享,具有办案能力的律师可以充分调动起来,不会“好琵琶挂在墙壁上”,而闲置不用。相互之间的“协作”也能实现资源的最优化和利益的最大化。既避免案源的浪费,也保证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以达到我们追求的1+1>2的效果。因此,“协作”也是行动上相辅相成的最佳典范。

(三)再次是律师间的“协助”。律师的管理工作既然有分工,则就有自己的主管范围。在自己的主管范围内,主管人除了自己对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外,相对于其他主管人则应为辅。对其他合伙人主管的事务,自己应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配合的作用。这样起主导作用的人有帮手,起辅助作用的人能充分发挥能力。辅助人在行为时应服从指挥,统一策划,不应喧宾夺主。这样,在主次分明的情况下,不管是事务性管理,还是业务上的观点,大家都能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相信“三个臭皮匠,能胜过诸葛亮”。而且既然要“协助”,就不能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也不能仅作蜻蜓点水式的意见,这都不是“协助”的客观表现。“协助”应是“主动参与、被动管理”的,而不是“被动参与、主动管理”。只有定位好协助者的正确角色,律师的管理才能有实质性的到位,“协助”作用才能发挥得尽善人意。

(四)律师间应懂得“妥协”。正如前述,律师大多数为相对对立、个性化的主体。对相同问题都会有不同的看法和主见,给不同人“各抒己见”是应该和必要的。因为这是良好管理的具体体现,也才能广开言路,广纳谏言。但让每个合伙人各执己见,则是行不通的。律师间各执己见,将导致一些对事务所的决策议而不决,或决而不行,或政令不通。谁都想管!谁都要管!最终将导致谁都管不了!谁都管不好!多个声音说话,会让人无所适从。一个声音说话,才能让人有所适从和言听计从。因此,当各合伙人各持己见时,就要求律师间要懂得各自作出必要的妥协。妥协者,让步也。懂得妥协,也才能体现尊重对方,同时使自己获得相应的谅解和尊重。“妥协”是为了能令行禁止,要求律师间可以“保留意见”但不能“阳奉阴违”。只有政令畅通,才能避免虚于内耗,律师管理工作才能如尽人意。

三、结语

律师所的规范化管理和发展是市场经济对律师所的一个必然要求。对于一个律师所发展而言,仅凭个别律师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对于律师所的事务性管理需要依靠大家热心、主动参与。在律师所的管理中。如果能将“协”与律师特点结合起来,就可以消化律师在管理中所带来的众多消极影响。追求“协”的过程,才能达到“和”的效果。协和者,融洽协调也。《书·尧典》中写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它所述的意景,则是律师所管理中所要追求的最高境界。


文章来源:http://www.fjlawyers.net/news1.asp?id=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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