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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 风险管理


随着我们国家改革开发,经济的起飞和转型带来社会上各种法律关系的变化,执业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者,也和其它专业一样因为要面对这些变化而必须承受其带来的各种风险。在香港,参加修读风险管理是律师在职培训一门强制性课程。

一、“风险”及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是指可能会发生的事件过程和其结果的一个组合,而这个结果是会减少获取利益的机会或者对工作的完成造成一定障碍的。就律师行业而言,所有会不利影响到我们收益和信誉的事宜,不论有关的事宜是有证据,没有证据支持,都是风险。律师事务所每天一开门营业,从最简单的员工上下班时间的规定(涉及有关员工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内犯过错问题)以至处理天文数字金额的收购合并或者官司案件过程中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有些风险是永远不会自动消失的,因为诉讼时效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从原告知悉或应当知悉他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才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我们犯了过错的时刻开始。再老实的律师都不会轻易地向他的客户承认自己做错了,承认过错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因为这样做引来的是被纪律处分甚至吊销律师资格和被索赔的风险。不管对方的投诉有没有理据,被投诉对象总要经历一个提心吊胆的过程、花着极大的精神和时间去应对,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花时间去研究和实行风险管理的原因。

本质上,风险管理就是扩大我们能控制结果的手段从而减免我们完全不能控制的结果。风险管理就是一个管理程序去将风险免除或者控制它的影响范围。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或潜在的风险可以是内在的,例如:人才的流失,客户被挖走;也可以是外来的,从接受委托的案子带来的。但往往内在的风险是从外来客户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发或被发现的。这两种风险又永远是互动的。

二、风险管理的手段

律师所面对的风险千变万化!因此用以管理和控制的手段也不一样且每个律师,甚至每家律师事务所采用的方法也会不一样。一般来说,我们都会从风险种类去识别风险、如何去了解和评估,决定用什么手段来预防控制风险和如何将风险分摊等等不同的方面来研究。

(一)识别风险

对律师行业而言,我们主要是从案子的种类来识别风险。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有不同的专长,每个所里面也会分不同的部门,对我们不懂不熟悉、没经验的案件我们不会去接,因为我们冒不了险。

靠着前辈们的智慧,我们都不知不觉地从客户所委托的案子的种类来确定和识别可能会面对的风险来决定应投入的人力和金钱资源,例如打官司是刑事的风险就与民事的官司不一样。打官司与企业的收购合并的风险又不一样,考虑到我们应投入的金钱与精力也不一样。

按不同类别的风险我们考虑的是几个方面:第一,所里律师对处理有关案件的经验、对相关法律的认识;第二,从成本问题角度,事务所能提供的辅助人员、金钱和时间;第三,我们能否完成客户的期望。

(二)分析风险

我们通常是凭以前自己或别人的经验去分析同类案件客户的投诉及/或索赔的原因、可能性,以最坏的打算来决定案件能不能接受,或者如何去处理将会发生的问题或者已经发生的问题。我们一般应考虑的是什么地方做错了,做得不好,原因在那里?风险管理的要旨是怎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做错?

(三)管理和控制风险

我们每个所都有必要建立某种风险制度、方式让大家遵守。一套比较妥善的制度不一定能马上带来收益,但却可以减少风险。

国内新颁布的律师法第23条就规定了很基本的管理、控制风险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师情况进行监督”。每个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一套游戏规章,目的都是一样。这套规章规限着我们上下班时间,工作分流、分工合作的安排,设立不同的部门去接管不同类别的案件,人力和成本资源的调配,档案的管理、主理案件律师的流失如何应付,甚至小到接待处对接待客人的态度,收到案件怎样处理等等的规定都是风险管理的手段。

就从接收案件开始来说,一般律师行定下的规定是任何人接到新客户的案件首先要做的是核查现有和以前的档案中有没有与这个客户和他的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代理。这种利益冲突不是新旧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按香港的普通法的规定,这是所谓DoubleEmployment(双重受聘)引起律师本身发生了利益冲突的问题。要旨是律师必须忠于他的客户,法律不允许律师代理有利益冲突的两个当事人的原因是(按香港法的规定)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受信人(fiduciary),在未得双方当事人的批准前,不得将自己放在一个他对现有客户的忠诚与他对新来客户应尽的忠诚义务引起或者或可能引起冲突。

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第7条和第8条就表述了“利益冲突”的引发是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权益,必然或者是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人权益为起点。第18条亦规定如果有直接利益冲突时,要放弃对一方或双方的代理。上海律协规则中要求律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与普通法关于律师对客户忠诚的要求都是律师对当事人的心态标准。

律师对当事人的责任标准就好象“一女不能嫁二夫”一样,但我们那个客户的丈夫却都有自由去改聘别人弄到我们是人财两空。普通法也规定律师必须小心注意不要让他对两个客户的忠诚责任起了冲突否则他必须终止代理一方,最好的是双方都不代理。那就是说律师必须查清楚有没有利益冲突的存在,否则你就连原有的客户代理也得放弃,可能是一个得不偿失的局面。

英国在这方面引起的法律问题相当丰富,例如如果同一间律师事务所虽然代理不同案件但又可能涉及同一客户的机密资料如何处理,如何去防止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之间不去透露客户的机密?所谓ChineseWall(中国墙)如何应用等等。

(四)预防胜于治疗原则

我们今天要讨论的不是实体法律或者某些规则可行或者不可行的问题,而是风险管理,是关于我们如何去避免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违返了利益冲突规定的影响而失去了客户才是最重要的。規定是說我們可以找当事人去同意,但行吗?人家会同意吗?风险管理最不想见的是事后孔明、雄辩滔滔地去解释当初我们为什么这样做。风险管理推崇的是预防胜于治疗原则。

(五)提高律师事务所人员的风险意识

为了预防风险,我们必须提高所里全部同事的风险意识。

风险管理应该以事务所一个整体来进行操作,包括专业律师,辅助人员。每个成员对风险的警觉性实在太重要了。因为我们所里的任何一个专业律师和非专业人员都有可能因为他的不小心、过错而弄到整个事务所的生计于风险里。不要说员工恶意去欺诈客户,员工为了呈威风乱说话,不当态度赶走客户,甚至一个不小心掉失了重要的文件都不是没有发生过的事。香港最近就发生了好几宗律师事务所客户资料的外泄的事。现在互联网是很普通和流行,不要说黑客的入侵。在我们的办公场所,家中,街上的茶室、咖啡室的任何计算机如果安装了Foxy的话,这些电脑中的资料就会冒着泄露的风险。就《反洗黑钱和资助恐布分子》问题,香港律师公会最近就出了一份对客户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和对律师员工的培训的强制性指引。里面的要求主要是除了要取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证明,对客户的某些特定的交易也应查查金钱的来源。如果有怀疑的应向有关当局举报。我不好批评这样做的对与错,但相信向客户问得太多肯定会有赶走客户的风险。无论如何,员工风险意识的不断培训、不断的提醒是免不了的事。

(六)员工的监管、相互监督

人家说小心眼也罢,过分挑剔也罢,风险管理和控制免不了往往要对员工进行监管和要求员工之间作互相的监督。香港律师纪律审裁组(成员是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去年处理了10宗纪律聆讯。其中有5个案件是涉及律师行文员。有两宗被驳回,三宗被处罚而其中一个被判20年之内不得受聘为律师行文员。在香港,律师没能监管受雇的员工也会触犯了职业操守,受到纪律处分。我们同时鼓励员工之间都应互相协助,自觉地报告其它员工的过错。这不是“二五仔”的问题。因为事务所可能就所里全体人员赖以为生的地方,一旦出了事对整个所里的人的生计都影响很大。

三、与客户关系的风险管理

我们之前讲的都是涉及律师事务所内部应注意的一些管理风险问题,现在我想谈谈从外来可能引起的风险。外来引起的风险很多,可能会是天灾横祸,地震火灾等等,最近美国所引起的金融海啸就肯定会影响到我们执业律师的收益。但这些外来的风险我们都控制不了,也管理不了。我想讨论的主要是客户可能带来的两个风险,而这两样风险都是我们能控制的。一个是“客户的期望要求”,另外一个是关于律师行与客户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的管理。

1、客户期望要求的管理

一般来说,客户对律师的要求是以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去处理其案件,通过律师去达到其想得到的结果,我们在能做到的也只有以我们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去办理客户的案件,而且必须依法办理。律师的责任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我们对社会的责任,而且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我们也只能按这样标准去履行我们的责任。不论是有偿、无偿、有限偿的委托,我们都必须按这个标准去履行责任。

(1)了解客户要求

为了履行我们的责任,我们必须清楚了解客户的要求,因为不达标永远都是客户投诉和索赔的根源。而且我们必须清楚地,将对他案件有利和不利的法律、法规和事实都清清楚楚地的告知(并且必须用书面通知)这是最有效的风险管理。因为客户总喜欢对律师说过的对他不利、叫他不要做的话赖皮,尤其是当律师与客户对簿公堂的时候,法官一句话“为什么这样重要的事情你不用书面的形式通知他”?咱们就哑口无言。

(2)拒绝违法要求

客户对律师的要求的各式各样,当然违法或者可能违法的要求,律师是绝对不能做或同意做。

(3)不应作过度承诺

过度承诺是执业律师不应去做的,但这样的要求也比较少。执业律师对客户的要求作出过度的承诺才是我们的致命伤。哪怕是100%把握打赢的官司也有风险。因为里面涉及太多可变的因素,例如法官的主观因素(单车违反简单交通规则要坐牢的例子),法律的改变(香港离婚对夫妇财产分割比例改变的风险由1/3变成1/2),当事人在庭上作供时的表现,对方随时或突然提出有证据支持的事实等等都会影响一场官司的结果。

(4)与客户保持“专业性距离”

当事人将案件交予律师处理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希望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按他提供的事实给予一个客观的分析并按这个基础去办案。这就是我们应尽和能尽的责任。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如果将自己过分的代进客户的位置不单帮不了客户而且可能是害了客户。专业操守要求律师对客户提供一个忠诚的对待,不是要我们24小时的陪着他,有些事情过分的参与、过分的代入、知得太多对律师工作可能会造成障碍,也可能会变成对方的证人或者另案的被告。

2、委托合同的管理

(1)法律的规定

对于委托合同,国内新律师法第25条规定了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香港律师承办业务也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客户订立合同来进行,与国内的差异是所订的合同不一定以书面签立,可以是口头形成。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就按着这个合同项下的约定来承担义务和风险。

(2)委托合同的好处

委托合同的好处很多,它可以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要提供的服务范围、收费计算等),减少双方的误解和排除客户不切实际的要求,减少客户投诉的机会和索赔的可能性。

(3)委托合同订立前的注意事项

就因为这是很重要的一份文件所以我们应注意在未签订委托合同前,必须从风险管理去考虑。以下几点是值得考虑的:我们律师事务所本身和准备指定为负责律师是否有能力、有资格和经验去完成客户的委托,我们所里的人力和其它补助资源足够吗?客户是否有能力和资格作出委托,是否合资格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诚信,说真话的能力?当然最重要的是,有没有付律师费的能力?
在衡量各方面的好坏要素后才决定。千万不要一口就答应,因为事后反悔必定要很充分的理由!否则又是抵触了职业操守。

(4)委托合同的内容

一般而言我们都会订下服务范围、负责律师、规定客户提供真实资料的责任、收费标准、投诉处理程序、违约和终止等条款。但大家都很有经验,所以在这里就不谈了。

(5)委托合同的缺点

尽管合同的存在对客户和律师事务所双方都很多优点,但它最大的缺点是可能双方都花了太多的时间在草拟、商议、修改、讨价还价中,而对我们来说,这时间都不能算作chargeablehours(可收费的时间)里。

(6)委托合同的矛盾

一个产生矛盾的是,尤其是关于在商议委托合同中,作为律师,我们想的是收费愈高愈好、专业过失赔偿责任是愈少愈好上。但对方(未来的客户)当然持着相反的意见。在这个份上,已经存在律师与未来客户利益冲突,诚信和专业操守要求我们必须劝喻对方寻求独立法律意见以维护他的权益。一份委托合同中,律师同时可以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侵权法,作为一个律师,没有对他的客户详尽的指出你和他之间的矛盾并劝喻对方就有关的问题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就是专业过失,侵犯了对方的权益。但一旦说穿了,对方对你的诚信马上就会产生了怀疑。你也很大可能损失了一个客户。你可以说合同还没签,对方还不是你的客户,但这种侵权行为是持续存在的,合同签了,对客户忠诚的原则要求我们必须对他坦白。应将当前对他不利的条款都坦白的说,故此理论上,在委托合同没签之前,为了争取委托,合同有隐瞒的,客户都有权知道。

四、风险分摊

谈到有关律师的风险管理我们不能不说说风险的分摊,目的是将客户成功的索赔分摊到别人身上。

1、合伙人之间的分摊

中国律师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而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按合伙形式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合伙的债务是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香港律师事务所采用的是合伙制,合伙人承担的是共同和各别责任。原理是一样。听说国内律师的特殊合伙形式指的是有限责任合伙(LLP)的意思,(英、美、星加坡等都有)那是指因过失引起赔偿责任由主要负责案件的律师去承担。香港对这个问题讨论了4年多还没有实行。问题是假如来了一个新的客户,合伙人决定了由某个合伙人来负责主管,在做完了后,收益归谁呢?如果是按惯常的出资比例来分,那一旦发生了专业过错,单由负责的合伙人来背就很不公平了。很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辅助资源一定是来自律所本身,而如果是所里辅助人员的过错引起的责任、那又怎计算承担的份额呢?如果事先没搞清楚,那谁肯去当案件的负责人?当然最佳方式就是所里的合伙人事先订明了赔偿份额的分担以保障案件负责人,那如果是这样的话,“有限责任合伙制”能起的作出又有多大呢?有人提到让一些年青的合伙人去当案件负责人,那是很没良心的做法。

在香港一个失职的诉讼案件往往可以拖上好几年,承担责任案件中所谓的主管律师到时也可能找不到几年前当时有份分享案件收益的合伙人来帮他分摊赔偿的金额。故此,依合伙人来分摊风险是有点靠不住了。对律师个人或是对社会而言,律师事务所对专业过错进行投保是必要的。这是将专业过错赔偿分摊予同行和社会大众的做法。

2、同业之间的分摊。

香港律师(专业弥偿)规则第6条规定了在香港执业的每个律师都必须具备和维持规定的弥偿,也就是说执业律师必须具备有效的保险。香港目前的做法是由律师每年支付一定的金额予律师弥偿基金(Solicitors Indemnity Fund)作为投保赔偿主体,由这个基金向某些保险公司进行再保。目前,每个律师在这个“强制专业弥偿制度”下每年要付的是合伙人每年2万块港币,非合伙人律师每年1万3。国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的另行规定虽然还未出台,但据我所知,很多律师都参加了执业保险。可喜可贺,因为这已经是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靠山、防火墙。

结语

职业的操守要求我们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候必须忠于客户,一切都必须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但风险管理的本意很多都是在保护律师以减免律师对客户专业过错的索赔。处处都好像在防范着客户。我初入行的时候,我师父已跟我说过“律师最大的敌人不是对方律师,而是自己和自己的客户”。对此我们不能说不对,因为除了出于自己的犯罪,绝大部分引发我们受纪律处分甚至被吊销资格,被索赔甚至破产的原因都是来自自己的客户。而客户为了摆脱自己的困局,往往的做法就是将责任推到律师身上。“他什么都不懂:都是律师教的!”但我们也不要忘记,客户确是我们执业律师的“衣食父母”。怎样去好好地理顺这两个利益冲突,就必须靠我们按风险管理的原则去衡量。职业操守要我们忠诚对待客户,原则上,我们犯了错就得通知客户,但一旦客户知道,我们就冒上了被投诉,吊销律师资格和被索赔的风险!那说还是不说呢?投了保的律师都知道,保险合同里一定会规定在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前,投保人不得承认过错。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絶赔偿,到时我们连最后一个靠山都没了。这度靠山也可能会因会清盘而崩溃,不过香港在2001年,当时我们的再保保险公司HIH Group清了盘,害到全部律师得再付钱以确保基金有足够的钱去再保,闹了一个不大不少的场面。又令我们很怀疑执业责任保险的可靠性,到时我们肯定会悔不当初。这就是执业律师要研究和实行风险管理的原因。它才是我们执业律师的防火墙。


文章来源:http://www.fjlawyers.net/news1.asp?id=1143

迪奕结语:信息化管理系统辅助我们,搭建一个资源共享的平台,让每一个人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分享知识和经验,整合整个团队的智慧为事务所客户提供服务,让律师在这个平台上更有条理,更有效率的展开工作,管理者可以在这个平台上,通过客观的数据,纵观整个事务所经营状况,让所有资源都得到有效整合,长期下来,为事务所积累一笔宝贵的知识与经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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