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往往会在内部设立法律法规室或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务部),以处理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但由于企业法务部的局限性,往往又需要外聘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如何处理好与企业法务部的协作,增强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是律师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法务部与外聘律师的各自优势
法务部作为大型企业内部设置的从事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优势在于熟悉企业的内部运作和企业业务的具体事务,容易与企业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沟通。但其劣势也很明显:除综合知识和经验的局限外,有时候容易受企业领导的意愿所左右,从而失去了独立性。而作为企业外部聘用律师的强势在于有较多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法律实务经验,因与企业保持一定的距离,可能对企业的各方面问题有比较客观的看法和观点,并且可以利用自己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集体智慧,为企业提供全面服务。但是,如果该外部律师与企业法务部缺乏配合,则可能因缺乏管理经验、对企业的实际业务操作和企业的真正需求等原因,导致事倍功半,难以取得预期的目的。律师与企业法务部只有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才能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保证企业在风险最小的限度内实现利润最大化。
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与律师在第一时间进行沟通的、最经常性联系的就是企业的法务部门人员,他们是律师与企业上层进行连接和沟通了的桥梁,因而无论在业务领域,还是在人际关系的沟通上,律师与法务部的协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1、法务部的枢纽作用
法务部是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对企业行为和员工职务行为负有合法性管理的责任,是企业领导的法律参谋,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从法务部在企业所处的地位和职责方面来看,法务部的职责和工作同律师为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都是重合的,同时也说明法务部是企业对外安排律师参与企业法律服务的枢纽。
2、律师的协助、指导作用
(1)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预防作用是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首要的、基本的作用。法律顾问可以凭借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企业的经营决策、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意见,预见可能出现的风险或者为企业建章立制,处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堵塞漏洞,从而避免和减少聘请方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处理已然的法律问题
尽管顾问律师对防患未然具有重要作用,但代理聘请方参加各类纠纷争议的诉讼、调解和仲裁仍是他们不可避免的一项工作。法律顾问较之发生争议后聘请的其他律师在处理法律争端问题上的优势在于,法律顾问更熟悉企业情况、了解业务机制,既能迅速胜任工作,又能站在企业全局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3)促进企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律师接受过法律专业训练,有客观、公正、逻辑严密的处理问题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修养和语言文字水平。法律顾问一方面可以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培训、法律宣传,增强企业有关人员的法律观念,为聘请企业工作的规范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4)节省费用
法律顾问不仅通过业务活动预防失误,避免损失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较法务部因法律知识局限性,在一般情况下能为企业节省人员配备和经济诉讼成本。
二、律师与法务部在企业管理中的协作
中国的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还处在学步阶段,即使在中国的大型企业中,企业内部法律人员数量更是难以得到保证。路伟律师事务所的一项调查表明,每千名雇员对应的公司法律顾问人数,美国和欧盟为1.4人,亚洲除中国外也为1.4人,而中国只有0.37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希望企业法务部门能够象欧美企业一样提供高水平的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因而律师在大型企业法律服务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良好的机遇,律师要发挥好在大型企业法律服务上的作用和把握机遇,做好与企业法务部的协作是至关重要的。
1、由于在企业法律事务中,律师与法务部工作上存在重合现象,这就需要律师与法务部在法律事务上有明确的分工,避免法务部因法律知识和专业的局限处理力所不及的法律事务,造成人力资源和成本上的浪费,甚至使企业面临不应有的风险,也可避免因律师处理应由法务部承担的简单烦琐的日常法律事务,造成企业出现工作衔接和事务处理不及时的情况,以及法务部在公司架构中尴尬地位。
企业的法务部对外聘律师总是寄予极高的要求,对于企业的法律事务,无论巨细,总愿依赖律师来处理,如果律师毫无原则的接受企业交办的所有法律事务,可能让自身处于应接不暇的境地,从而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处理好律师与法务部工作的分工,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劳动或出现真空现象,律师应通过和法务部门事先和全面的沟通,明确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有关工作,向法务部门说明并协助其做好其应承担的工作,同时,在日常的工作中,律师可以通过培训或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方式,让公司法务部门人员增强处理日常法律问题的能力,这样,既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法务部的业务水平,同时,也可以减轻律师在日常法律服务中的工作量。
2、企业聘用律师是来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是由作为客户的企业来评价的,律师应当以企业的满意认可作为工作的主要目标,而企业对律师评价的满意度往往直接取决于法务部的认可程度,由此可见,律师与企业法务部之间的良好协作关系,对律师业务的开展和开拓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应保持与法务部良好沟通,明确专人与企业法务部加强联系,确定具体的联系时间或保持无限时的联络畅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约定有关坐班制度、走访制度和紧急事务处理制度,保证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的效率和质量。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律师应快捷、精确、充分地获得有关问题的背景资料,全面了解有关事实和资料,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提出客观、公正的法律意见,使企业法务部对面临的风险和解决途径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律师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工作时,应避免法务工作草率,敷衍了事或者久拖不办。
3、律师在处理企业具体法律事务时,应就具体事务与法务部进行沟通,明确工作的要求,尊重和了解法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律师应当就具体的事实和依据提出客观的法律分析意见或解决方案,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提交给企业有关论证意见。在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中,律师随时应将有关情况和进展向法务部反馈,就出现或可能面临的问题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在办理完具体事务后,律师应将办理情况汇总并作出工作报告提交企业法务部门,作为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总结,同时也为法务部门报告资料和企业对律师的工作认定提供依据和参考。总之,律师应让企业,尤其是法务部门感受到良好的法律服务。
三、律师与法务部在协作中的问题
律师虽然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但是对企业的业务知识,特别是专业性较强企业的专业知识,不一定都有精深的了解,况且大型企业的法律事务的多样化和深层次,这样可能达不到企业寄予的全面要求,从而造成与法务部门协作上的障碍。同时,由于律师职业上的独立性和自由性,加之还要承办大量企业以外的法律事务,可能在与法务部的协作中难免会出现偶然的耽搁或差错,“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样的偶然极有可能导致企业对律师服务和能力的全盘否定。另外,企业内部与律师日常联系人员的变动等因素,往往对律师与企业法务部在协作上产生不利的影响。为此,需要律师加强业务能力的学习,处理好企业的各项法律事务,避免因责任心的问题出现工作上的不足,同时,加强与企业法务部的沟通和联系,不仅仅是在业务方面,包括在日常人际方面的交流和沟通,从而达到企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满意和认可。
(作者 李旭修 系德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文章来源:http://www.deheng.com.cn/dhbbs_show.asp?id=525
迪奕结语:企业法务部管理系统( 简称“警犬”),是由美国 Dream Express Outsourcing (USA) Inc. (DE) 研发,USLawChina Inc.法律监制,由DE中国子公司迪奕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根据法务部在企业中主要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融合了众多资深中美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执业经验,结合企业的管理模式,研制的完全基于网络操作的行业管理系统。针对企业的日常事务设置了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文档管理、法务人员及外聘律师管理。通过系统管理,加强了法务部与领导层、法务部与外聘律师、各部门与法务部、各分公司法务部之间的信息沟通及资源共享。规范管理企业法律事务,项目合同,有效地监测及预防法律风险。
http://www.de1000.com/jqglxt/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