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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律师法 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新《律师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律师会见权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

首先,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增强,讯问难度和获取口供难度进一步增大。新《律师法》实施后,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使得犯罪嫌疑人自认为有了依赖对象,经过双方多次接触和信息交流,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反侦查能力有所增加,并且可以从律师那里了解有关其犯罪的法律规定,并对自己如何交代的陈述的内容有足够时间与律师商量,这样导致犯罪嫌疑人明白自己行为及所供述的情况会产生法律后果,这就必然会增加他们抗拒审讯的程度,这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同讯问的检察人员对抗,增强讯问的难度,甚至拒绝供述犯罪行为。这使得讯问和固定证据工作的难度增大,零口供案件的概率增加。

其次,增大了串供、毁证的可能性,言词证据更趋不稳定性。新《律师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提前介入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不被监听,这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与外界沟通信息的条件,如果律师在会见时有意无意暗示或提醒相关人员,从而帮助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或毁证目的的可能是存在的。特别是对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同案犯和行贿人,律师有可能有意识地提醒“点拨”有关涉案人员,帮助嫌疑人实现串供的目的,这将会导致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证人证言将趋于不稳定,证人避证、逃证现象将会更加表现突出。

(二)律师阅卷权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是“敌暗我明”的取证换位,对职务犯罪证据收集是全新考验。律师可以查阅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将有机会及时发现案件疑点和证据漏洞,从而有针对性地展开调查取证和案情分析。但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看律师掌握的所有证据,这就形成了原“敌明我暗”的律师取证权转为“敌暗我明”。

二是职务犯罪侦查的“保密”期限将缩短。律师阅卷范围的扩大使得原本在保密期内的相关证据材料得以提前“昭示天下”,无密可保,势必缩短职务犯罪侦查行为的“保密期”。

三是公诉部门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证据材料的要求将更严格。律师阅卷权的扩大必然对证据的审查和落实要求更加规范,以致侦查阶段起诉化、审查阶段审理化,甚至促使“侦诉一体化”,促使侦查与起诉更趋紧密。

(三)律师取证权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是侦查取证活动存在对抗性。由于律师取证权的扩大,有可能形成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律师同步取证的情形,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有可能是律师所要取证的对象,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证词并存的对抗局面,将影响侦查权的功能效力。

二是侦查与反侦查信息呈现不均衡。就目前法律规定而言,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这必然出现控、诉双方权力的不对等,甚至导致诉讼结构的失衡。

其三,证据之间的冲突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律师取证的目的、方向、角度、出发点、归宿是偏向嫌疑人的,一旦取证偏离法律轨道,将出现证明对象及证据内容等会与职务犯罪部门的调查取证产生冲突,而影响证言的证明力。

二、执行律师法,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转变思想,树立公开公正观念。《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积极适应、认真执行法律规定,而不能怨天尤人、消极抵触。同时也要看到,《律师法》修订实施为我们适应新形势下提升自身业务水平、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供了新的机遇。律师介入可能带来诉讼公开、职务犯罪侦查权力的神秘色彩被淡化、侦查信息的掌控难度增大,但侦查人员必须把律师介入侦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促进合法侦查的新生力量。注意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证据,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对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予以重视和认真收集,从而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地展开。

(二)拓展侦查手段,加强案件初查工作。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更新重侦查轻初查、以口供找证据、依靠单一口供证据定罪的执法观念,侦查人员在思想上更要高度重视初查,扎实缜密的进行初查工作。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可适当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对证据不足、不到位的,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实践中对案件线索必须进行客观、全面地审查,真正做到察微析疑,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制定周密而详尽的初查计划书,全面对初查进行部署。从初查的范围、步骤、方法,可能出现的变故,甚至哪种性格类型的侦查员适合此类案件,都要充分考虑到初查方案中。

(三)全面充分准备,提高首次讯问成功率。首次讯问开展得顺利与否直接决定后期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要高度重视对首次讯问的策划,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在初查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掌握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对于讯问的目的与要求、步骤与重点、策略与方法、时间与地点的选择、怎样解决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僵局和紧急情况等,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正确把握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制定恰当的讯问方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情感影响、使用证据、利用矛盾等讯问的方法和手段,适时运用侦查谋略,对嫌疑人加压或减压,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把握时机、以奇制胜,以便尽快地、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并在讯问的同时,加强侦查力量的投入,加快办案节奏,保持首次讯问工作的主动性、主导性,才能有效控制同案犯的串供,及时获取赃款赃物。将现有的单兵、小组为单位的办案模式转变为兵团、集团式的办案模式,可分为外围取证组、审讯组、查账技术组等侦查一体的模式,合理利用现有的办案资源,科学系统地应用侦查指控中心统筹工作,实现侦查工作一体化,使首次讯问工作收到多功能效果,为案件办成“铁案”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强证据完善工作,全面依法收集与固定证据。侦查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原则,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尽量预见到此类证据会对后面诉讼所造成的影响。做到以证据定性每一笔事实,从公诉角度收集每一笔证据,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大胆探索获取口供的措施和途径,重视研究同步录音录像讯问方式在突破案件、获取言词证据及控制翻供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审讯水平,强化讯问侦破技巧,巩固讯问成果。加强控制证人翻证工作。律师向证人取证后,侦查人员应当适时找证人谈话,了解证人思想动态,检查是否出现翻证现象。对于有翻证迹象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固定证言,对于关键证人,要采取监控措施,防止证人因外界因素影响而翻证。

(五)加强与侦诉内部协作,整合检察资源,形成职务犯罪侦查合力。在立案阶段,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可及时提前介入。加强侦监部门与侦查部门在取证方面的沟通,侦查监督部门应结合案件需要,对取证方向给予适当引导;公诉部门则应根据法庭审判的需要,对进一步加强取证工作进行现场指导,科学补强有关证据,使证据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进一步促使侦查取证水平和揭露、证实犯罪能力的提高。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应当针对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纰漏,以及律师介入后案件可能出现的变化,科学判断证据是否充分,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指导侦查部门及时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锁链,促进公诉力度和质量的提高。

(六)完善机制,形成侦查工作一体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经验总结,是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是排除干扰和阻力的有效方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组织指挥与协调的作用,可以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相互配合,统一组织,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从而取得较好的侦查效果。在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应当进一步完善,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应当对由此而产生的案件管辖给予必要的确认,明确上级检察机关指定案件管辖的权力,确立审判管辖与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相协调的原则。

总之,《律师法》的修订和实施,为律师在刑事诉讼领域依法执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切实贯彻和执行《律师法》,清醒认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在提升侦查能力、规范侦查行为、完善侦查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努力,进一步把这项工作做好。

文章来源:http://www.ahlawyer.org.cn/show_new.aspx?id=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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