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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理念下律师文化的重塑


广义文化,是指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称,狭义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21世纪是一个文化冲击的世纪,目前,人类社会已开始由经济型社会向文化型社会过渡,一个民族的振兴和发展需要文化的支撑,文化已成为一个民族的灵魂。现在我国正在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标志。中国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社会群体,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完善国家的民主制度和法制建设、保护社会成员免受不公正待遇和侵权的群体,其发展尤其需要正确的文化支撑。

一、在和谐理念指导下,应当以崇尚法治作为信念,重塑律师精神文化

文明是标识人类的进步程度和状况,社会文明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法治文明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人们在具备一定社会条件下把法律尊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民主政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因此,法治文明与人类进步事业息息相关,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并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进一步拓展和升华。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我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

法治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形态,并不存在于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它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化的标志,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着人类社会最高类型的文明,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意味着必然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为了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顺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在处理人治与法治关系方面历史性的重大突破。厉行社会法治,维护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我们党和国家的责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选择了依法治国,就是选择了发展和现代化,就是选择了更为辉煌的人类文明。

律师精神文化是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是律师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受一定的文化背景、意识形态影响而形成的一种精神成果和文化观念,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能供律师共享,能对律师的精神面貌产生巨大作用。过去由于历史的原因,加之律师队伍的建设还处于成长期,我国律师队伍中少数人经受不住社会上存在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关系、轻素质等不良思想的侵袭,导致莫视法治理念,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很大的程度损害了律师的整体形象,也唱出了与依法治国不和谐的音符。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律师作为法律文化的主要承载者、捍卫者、传播者,对崇尚法治应该有着比普通人群更坚定的信仰,在和谐理念的指导下,应当以崇尚法治作为信念,重塑律师精神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在和谐理念指导下,应当以追求正义作为价值取向,重塑律师行为文化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实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我国新《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建设中,对我国律师职业社会价值取向的准确概括。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以自己的知识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当事人,其宗旨与目标在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推动人类进步,这是我国律师职业社会价值具体体现。律师职业社会价值是社会对律师行业认可的价值,没有社会的认可,就不能形成律师的社会价值。律师文化作为律师行业精神财富的总和,同样也需要社会对这种文化予以认同,而社会认同律师文化的前提,是对律师职业社会价值的认同。同时,律师职业社会价值被社会的认同过程,同样是律师文化形成的过程,律师文化的内涵不能缺少得到社会认同的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否则建立律师文化将因缺少社会基础而成为空中楼阁。因此,最大限度地彰显律师职业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应当是建设律师文化过程中重要的环节之一。

律师行为文化,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参加社会活动以及参加学习娱乐活动中产生的活动文化。它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整体事业理念、团队精神、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精神面貌和人际关系的动态体现和反映。律师行为文化是通过律师的言行举止表现出来,律师行业是一个知识产业,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大部分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法学专业人才,其在精神上思想和人生价值观上就应该有更高的不同于一般人的境界,在和谐理念指导下,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必须自觉做到以追求正义作为价值取向。只有清楚地认识这些,律师才能在执业过程中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才能使自己的行为遵守职业道德,为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

三、在和谐理念指导下,应当以提高诚信作为目标,重塑律师人文文化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即诚实守信。它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人无信不利,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富!足见诚信的重要。

人文文化是为人之本,是一个人精神世界之所在。律师人文文化是整个律师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如果没有人文文化的统领,其他文化只能是一盘散沙,而律师人文文化中最为重要内容便是诚信。

律师行业的发展、繁荣与壮大,有赖于律师素质的不断提高,而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广大律师要以提高诚信作为目标,以诚实守信的形象与行为自立于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社会,可以说,诚信是律师的生命。律师的本质属性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服务的特殊性表现为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它必须以诚信为本。而且在人们的心目中,律师行业应当是一个精英群体,对社会的行为与风尚起着一定的表率与导向作用。因此,诚信不仅是律师的一种品行,更是律师的一种责任;不仅是律师的一种道义、一种声誉,更是律师的一种准则、一种资源。对律师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对律师事务所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对法律服务市场而言,诚信更是起着支柱与基石的重要作用。

和谐社会的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失信于社会,最终必将被社会所抛弃。作为市场经济秩序的守护者、法律的捍卫者,律师应开风气之先河,树诚信之典范,重塑律师人文文化。如果律师业任由见利忘义、不诚无信、道德失范的现象蔓延开来、发展下去,势必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受到影响、律师行业的公信力下降、对律师的社会评价降低,势必阻碍律师业的发展和造成社会的不和谐。

四、在和谐理念指导下,应当以职业道德作为保障,重塑律师制度文化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律师共同的行为准则是保证法律服务市场有序、公平竞争的基础,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都是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准则,是律师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二者所不同的是,律师执业纪律是对律师的外在强制,是律师必须遵从的行为底线,而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为的最高标准,它所强调的是律师内在的自律。

律师制度文化,是律师在法律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精神、价值观等精神文化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律师制度文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律师事业能否健康发展、能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能否有效建立并完善执业、业务、人事、分配、财务、收费、学习、奖惩、办公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在内的多个方面的管理制度、能否做到事事有规可依、人人自觉遵守,能否增强律师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问题。在和谐理念指导下,律师应当以职业道德作为保障,重塑律师制度文化,这是因为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不论是从其执业活动过程中所表现的独立性,还是其工作方式的自由形态,都对律师的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他律与自律之间,律师的自律有着更为独特和重要的作用,因此把职业道德作为律师的行为准则、作为制度的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五、在和谐理念指导下,应当以鼓励正当竞争为原则,重塑律师物质文化

律师的物质文化,是一种以物质为形态的表层律师文化,是律师精神文化、行为文化、人文文化和制度文化的显现和外在结晶。它处在文化结构的最表层,它一方面要受律师精神文化、行为文化、人文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制约,具有从属性、被动性;另一方面又使人们感受律师文化存在的外在形式,具有形象性和生动性。良好的律师物质文化,对外有利于树立律师及其事务所良好的形象,对内有利于激发全体律师及工作人员奋发向上的心理。

律师职业是一个商业性较强的职业,法律服务作为律师的劳动内容,律师主要凭借在市场上交换自已的智慧,进行作各种有形无形的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这也决定了律师物质文化是一种竞争的文化,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没有竞争就没有生存和发展,健康、正当的竞争会使律师行业在良性循环的轨道上蓬勃发展,而不正当竞争会形成阻却律师行业发展的巨大障碍。1875年美国一位著名的律师吉尔顿曾经说过“如果律师事务所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可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律师行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仍然要遵行正当竞争的行业准则。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虽然律师不可能脱离物质文化这个现实而求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但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不仅是经济人,而且还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和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当事人进行诉求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对接点,是国家法律的宣谕者和实践者,因此,鼓励正当竞争作为建立律师物质文化的原则,可以形成构建和谐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康的行业文化氛围,推动律师行业稳步地向前发展。
律师的精神文化、行为文化、人文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是律师文化的五个层面,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社会群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为广大律师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律师文化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中国当代律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优劣,律师作为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当在和谐理念的指导下,着力于律师文化的正确重塑,以提高律师的文化素养。

(作者单位: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福建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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