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信息化、法律相关文章
《律师法》十大看点


▲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深圳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修改后的《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原来《律师法》规定:“深圳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新修改的《律师法》改为:“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被保留

新修改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设定了种种严格的限定条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

▲兼职律师同样要具备律师执业条件

新修改的《律师法》第六条规定:深圳涉外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等材料。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受罚”

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重新定义律师职业性质

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在原来的《律师法》中,对深圳市律师的表述统称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修改后的《律师法》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为律师执业划出“红线”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促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促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促裁活动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扩大律师保密义务

新修改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特别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修改后的《律师法》破解“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难题。

破解“会见难”。该法除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外,还特别强调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新修改的《律师法》还规定:受委托的深圳法律顾问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文章来源:http://www.jc-lawyer.com.cn/show.asp?id=175

迪奕结语:信息化管理系统辅助我们,搭建一个资源共享的平台,让每一个人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分享知识和经验,整合整个团队的智慧为事务所客户提供服务,让律师在这个平台上更有条理,更有效率的展开工作,管理者可以在这个平台上,通过客观的数据,纵观整个事务所经营状况,让所有资源都得到有效整合,长期下来,为事务所积累一笔宝贵的知识与经验资源!

律师事务所管理软件:“猎犬”律师事务所办案管理系统是由美国Dream Express Outsourcing (USA) Inc.(DE)研发,USLawChina Inc.法律监制,由DE中国子公司迪奕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行业和律师执业模式制作的全中文版本律师办案管理系统。系统全部采用网上操作模式。功能涵盖客户管理、案件管理、账务管理,法务助手、行政管理、所务管理、人事管理,系统管理、客户服务系统等功能。系统分为个人版、微团版、事务所版、配置版本。http://www.de1000.com/lqglxt/index.asp

迪奕与中国律师及企业共勉!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诚聘精英客服中心友情链接经销商加盟登录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