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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管理基本知识讲座


借宁夏企业家联合会刊物全文刊登本讲义之际,我将讲义贴在网上,以与热心企业法律事务的诸君同仁相互交流,希各位诸君同仁不吝赐教,另,讲义中涉及相关企业资料者,凡是公开的资料,一律保留,不公开的资料,一律略去,请谅解。

一、神秘而又无处不在的企业法务

2003年2月,法制日报在北京组织了一个法律顾问论坛,200余企业法律问和社会律师参加,中国企业家协会记者在介绍该次论坛时,说了一句很有意思的话,他说,企业法务这个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一个无处不在却又不被宣扬的神秘事物,通过这个论坛的举办,它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从后台走上前台,展示在世人的面前。

在这里,记者提出了两个判断:一是企业法务是无处不在的;二是企业法务是秘而不宣的,或者说是不宣扬的,是神秘的,一般外人是不知道或者不十分知道的。

我对记者提出的这两个判断是赞成的。事实上,许多介绍企业法务的文章作者都持这种看法。为什么说它是对的呢?因为迄今为止,我们很难看到有哪一个企业系统性的或者比较详细的介绍其内部法务的有关资料。在我国,除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在国有企业内部组织过一些法律顾问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少数几个企业在会议上介绍一些人所共知的资料以外,真正厉害的法务管理如国外企业的服务管理、国外企业在中国区总部,亚洲区总部的服务管理,以及国内为数不多顶级民营企业如深圳的华为公司的服务管理,他们既不对外开放欢迎参观交流,也不对外介绍。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主席符瑞德在2005年3月18日中国官方举办的企业法律顾问论坛上,也只简单地提到是有价值的,但是,价值在哪里?任何实现其价值?他也是只字不提的。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住北京代表处的吕立山,长期活跃在中国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舞台上,经常参加有关政府或者民间组织的专业会议,他也一样,除了说明它是有用的、是有价值的、是要花成本的以外,对于专业的服务方法,服务的技术和技巧,也是从来不透漏的。当然,企业不说与律师不说,目的不尽相同。

那么,为什么说企业法务是一个无处不在,或者反过来说一个普遍存在的事物又为什么不被宣扬,搞得那么神秘呢?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说,它的确是无处不在的,理由有两条:

1、任何企业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对本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预测或者预防,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预测或者预防的程度可能不同,但是,企业法务的精髓,就是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预测或者预防。只要有预测和预防,它本身就说明企业法务是普遍存在的。

2、任何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后,都会对合同履行的时间、期间、质量、数量是否符合约定,督促履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各种情况给以足够的关注,并就履行中的问题组织谈判,许多企业还就合同的履行问题提起诉讼或者应对诉讼。简单地说,就合同管理这一个方面来说,这就是全套的企业法务。至于企业法务目前发展的一些新情况,新做法,新领域,新成果,不影响企业法务普遍存在这一基本判断。

必须说明,普遍存在和普遍都做得很好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这里,我们只要论证它是普遍存在的,这就够了,至于做得好不好,以及好到什么程度,差到什么程度,不影响它普遍存在这一判断的真实性。

其次,为什么说企业法务又是神秘的?理由也有两条:

1、企业的法务管理部门,形象的说是企业的武装部;企业的法务人员,就是企业的武装人员。企业是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的经营单位,企业宣传的核心,是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的能力,产品的品质和品牌,至于企业的武装力量,如同国家的武装力量一样,是不能对外宣扬的。我们大家可以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企业反复宣扬它的法务力量是多么的强大,多么厉害,那就如同宣扬国家武装力量一样,那是穷兵黩武,是要让别人害怕的,别人见了你就会毛骨悚然,不寒而栗,其结果就是没有人敢和你打交道!企业有这么笨吗?

2、企业的社会形象要求企业不能高调宣扬它的法务能力和法务工作的方式。企业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表现得很老实,很怕被人欺负,即便是那些不守规则的企业,也一定会表现的很老实,很怕人欺负;或者都在努力说明自己是弱者,不是强者。我们可以看见,任何一个打官司的企业,都一定会说它自己是无辜的,是受害者,你很难看见有哪一个企业主动说它自己违反了规则,它应对受罚的。只有一个低调的、不惹事的企业,一个让社会公众感觉是守规则的企业,它才会有一个好的社会形象。企业法务的基本功能是为隐藏在企业家骨子里的冒险精神和无止境的扩张欲望服务的,当一个企业家丧失了适度冒险的精神和不断扩张的欲望时,这个企业还能发展吗?但是,冒险精神也好,扩张欲望也好,都如同为其服务的企业法务一样,对于大多数社会公众来说,他们更愿意接受一个规规矩矩,老老实实的企业,这是一个事实。企业必须迎合这种社会心理需要,保持低调,不事声张,所以说,保密,它是是企业社会形象的需要。

附带说明一下,当你查阅外国企业的法务材料,或者听他们介绍企业法务管理工作时,他们很乐意对你说,企业法务的首要任务是合规性管理,是对自己行为的约束,或者说,他们最害怕的是自己的企业出现了违法违规的现象,对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等等。实际上,合规性的管理范围决不仅仅是约束自己,它还有一个为企业扩展活动范围的问题。正因为人们对合规性的理解还处于约束自己这个层面上,所以,那些企业才认为,在企业法务里面,只有合规性是可以公开谈论的。

通过上述简单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企业不能没有自己的防备措施。企业只有在不事声张的前提下,加强自己的防范能力,提高自己的防范水平,而又不被外人知道,就如同兵法上所说的:兵者诡道也,有防范而使人觉得没有防范,这才是最好的法务境界!

这就为什么企业法务永远处于后台位置不到前台来的道理,也是为什么一定要蒙上一层面纱,不愿意揭开的道理。

二、我为什么要将企业法务作为一个课题进行推广

我的个人经历与企业法务有不解之缘。

我1978年来宁夏,在一个国有企业担任秘书、办公室主任,副厂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职务,同时,兼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职务。实际上,无论职务有何种变化,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的职务一直没有变化,而且主要是负责企业的法务管理工作。1989年,我申请加入宁夏经济法学民法学研究会,在企业法律事务的理论上开阔了视野。1994年,我辞去了企业的职务,做了专职律师,至今15年,也主要是代理企业的诉讼业务。归纳以下,我所做的工作主要是:

1、从1987年开始,主管过企业法律事务工作8年,是副厂级法律顾问,除我以外,还有一个学法律的专职法律顾问,另有企业审计部的审计人员、会计人员和销售部和基建办公室的人员配合,在出现异常情况或者诉讼的情况下,有一个可以临时搭配起来的班子和参与协作的人员,可以随时要求他们提供资料,参加会议,组织证据,制定策略,等等。那时候,企业没有聘请律师做顾问,但一些重大的案件,可以随时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我个人认为,我们当时的做法,已经具备了现代企业法务的某些雏形。

2、代理企业诉讼15年,其中大部分是区内企业,也有外地企业,如山东澳柯玛公司,西安长庆石油管理局钻井总公司,西安西部文化城项目、湖南中烟集团公司长沙卷烟厂等。通过大量的诉讼代理,对我国企业法务工作的面上有一定的了解和比较,获得了不少感性的认识。

3、研究探索企业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过一系列理论上的准备。这一时期,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等级评定及风险控制》等一系列文章,其中《管线委托体制下国有资产代表及代表行使权力的几个问题》曾被全国经济法学民法学研究会成都会议评选为8篇挂牌主讲的论文之一,在全国性的专业会议上介绍,并与福建厦门大学的林教授二人一起主持了企业组的交流。

4、积累了一些有代表性的企业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1)通过代理案件和提供服务获得的资料,如长庆石油钻井总公司(2007年销售收入最高达到过60亿)、长沙卷烟厂(内部资料从略)、青岛澳柯玛公司、广州中凯公司等一些大型企业;也有如宁夏一些等中小型的企业资料,这一部分企业的年营业收入大约一两千万、几百万,甚至于几十万;还有一些年销售收入几百万到一两千万的个体户。这些企业从大到小,代表了我国企业的绝大多数,是企业法务必须研究的对象。

(2)走访获得的资料,如深圳华为技术公司(2008年销售收入230亿美元,此为公开资料)。华为公司是一个民营企业,但华为公司的企业法务无论是在人员数量、质量上,还是在法务管理的能力和经验上,都超过了我国任何一个企业的企业法务,是我国大型、超大型央企所无法比拟、根本不能比拟的,处于摇摇领先地位,是我国企业法务必须借鉴和研究的对象。

(3)在网上查找获得的资料。如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10个、控股公司13个、海外经营机构14个,2007销售收入139亿元人民币),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17个、控股公司8个、直属事业单位8个,销售收入大约190亿元人民币)的资料等等。网上资料大多数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国有企业进行交流的公开资料,这些资料是真实的,是可以相信的,也应当是我们研究的对象。

在这个过程中,有3个惊人的发现:

1、总体上说我国企业法务功能严重缺失

我国企业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企业没有成熟应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机制,功能缺失严重。我国企业大部分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走过来的,新开办企业的人也都直接或者间接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计划经济是指令经济,不存在市场和市场行为,企业生产没有法律风险,不需要进行风险控制。但是,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市场风险客观存在,大多数企业却仍然采用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方式管理企业,处于没有防范的劣势地位。

2、没有成型理论或者经验支撑

除了个别企业如深圳华为技术公司花巨资从国外引进成套法务管理办法,按照国外企业的操作模式进行操作以外,国内企业没有获得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渠道,大学不开课,书店无专著,缺乏研究的人员和较为系统的研究,各企业之间实质性可借鉴的经验交流很少;或者说没有多少有用的知识和经营进行交流,也没有公开推广的理论和经验支持。

3、麻木,不重视

30多年来,各类型的企业都发生了许多问题,交了不少学费,企业损失惨重,如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内外勾结骗取大量美元贷款的情况,国内各类商业银行都是普遍存在的。纽约分行在接受中美两国的各1000万元美元处罚后,就事论事地设立了一个Compliance(合规部),以避免同类案件再次出现,而国内银行至今也很少见过“合规部”。纽约分行的惨痛教训对国内企业没有什么警示作用,没有企业愿意吸取这些惨痛教训,用一句通常的话说,就是只有感动,没有行动。即便是民营私营企业,虽然也发生了许多法律风险,甚至于是相同惨剧的反复重演,如:倒闭、关门,债务缠身,也很少有人痛定思痛,亡羊补牢,显得非常非常的麻木。

三、企业为什么要建立健全内部法务管理制度

世界上第一个设立企业法律部的企业是1882年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但是,企业法务的兴起则是在二战以后,美国、西欧、日本一些先进国家的企业,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风险的增多,纷纷设立企业法务部,法务工作在企业内部全方位展开,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达到鼎盛,其中,上世纪七十年代被认为是外部律师的十年,八十年代被认为是内部律师的十年。我国企业最早设立法务部门的是中国技术设备进出口公司和武汉钢铁公司,分别于1979年和1980年设立。在配备人员数量上,国外企业的法务人员平均人数大约是公司员工的1%-3.5%;我国大型、超大型企业现有法务人员的数量大约是其员工总数的0.01%-0.02%之间,华为公司在2004年时达到公司员工总数1%的水平,这几年大量扩招,这一比例有所降低,目前,大约相当于公司员工总数的0.75%-0.8%之间。但是,华为公司有600余名法务人员,这在我们中国来说,也是一个了不起的数字,很少有人听说过一个企业集中了600余名专职法务人员,另外还有国内外的律师事务所提供诉讼支持。

先进的企业为什么要普遍设立法务部门,而且人数众多,管理精细,原因是存在自由的市场交易,没有自由市场的存在,就不会有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市场交易的自主性、自由性和契约性,隐藏着交易上的风险,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法律风险的一个很重要的源头。另外,国家出于对公平交易、有序竞争、纠纷裁判,乃至于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的考虑,对市场准入、市场管理所采用的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也隐藏着行政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因此,市场经济与市场法律风险这两个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既不能须臾离开,又不能不时刻提防的事物,是一个矛盾的共同体,如同有上就有下,有高就有低,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人们只能了解它,掌握它,利用它,不能消灭它,有如禽流感、猪流感、口蹄疫一样,尽管人们谈虎变色,神经紧张,但是,没有人愚蠢到要将传染病源的那几种动物彻底灭绝,或者使之远离人们的餐桌,永不食用!

市场法律风险既然是不能消灭的,那么,积极地防范它的发生,迎战它的到来,减轻它的危害,是可以做到的,如同企业财务部门防范错记错登错算一样,错帐并不是每日每时都发生的,但是,防范的措施复核、稽核和审计是缺一不可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就是对错误指令、错误执行、错误处理的防范。而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催促要账,起诉应诉,不过只是企业法务工作的具体几个工作而已,绝不是其全部工作。企业法务的重要性可以一言而蔽之,那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有法务,如同国家之有国防一样重要。这一比喻含义有二:

(一)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体制和经济环境,是企业法务存在的前提。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刑事司法,商事仲裁、民事审判,司法救济,是企业法务存在的原因。如果没有自由市场的存在,仍旧是我们过去所实行的计划经济,或者叫指令经济,由政府按照行政命令的方法组织社会生产和产品分配,实行计划价格,计划指标,计划调拨,计划分配的经济运行方式,并且依靠全部属于公权力的政府行政手段、刑事司法手段,依靠国家机器的暴力手段来支持和维护这种运行方式,在那种情况下,一切产品交换都是在政府的管理下按照政府的命令进行的,国家没有必要实行市场准入、市场管理,也没有必要设立商事仲裁和商事司法,那么很自然地,企业也就没有必要去配备法务人员,设立法务部门,来防范根本就不存在的市场风险、政策法律风险、以及内、外部环境风险。所以说,有市场就有企业法务,没有市场就没有企业法务,或者说市场存在是企业法务存在的前提和条件。

(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法务的重要性如同国家国防一样重要。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与国家作为政治实体,这两者之间在“防务”问题上都存在自己的“界限”以及对自有“界限”的“把守”和“防范”问题。国家的“界限”是边防线,国家在边防线上驻扎军队,称之为守边军队,军队巡逻的路线叫做防线,就是“把守”和“防范”的意思,只有严防死守,才不会有外敌入侵,才能实现边界和平和稳定。而企业作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比起国防来,需要以把守和防范的方法实现和平和稳定的地方更多,更复杂,它们是:

边界一、是企业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边界线,如投资总额、份额、比例、管理方式、盈利分配、债务承担等等,在公司情况下,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边界线,在合伙情况下,是合伙人与合伙人之间的边界线。投资人是企业的所有权人,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明确,并相互尊重对方的投资利益,企业才能有一个稳定的领导核心,才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企业才能兴旺发达。

边界二、是企业与内部职工权利义务的边界线,如依法用工、员工权利保护、员工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除名、开除等等,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边界线。企业是由不同岗位、不同职能的人组织起来的集体,无论是法人企业,还是私人业主,都必需按照一定的规则、一定的方式作为法律上的纽带相互联系起来,企业与员工和睦相处,共同作用,减少摩擦,有效运行,企业才可能有一个好的内部环境,才能提高经营效益。

边界三,是企业与政府行政管制、行政管理、司法管制之间的边界线,如行政准入、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市场维护、以及打击不正当竞争、打击商业犯罪等等,是企业与政府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国家司法之间的边界线。政府或者国家司法机关不可以随意越界干预企业的合法经营,企业也不得违法越界非法经营。企业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是有管理的,不是自由放任的,企业必须保证其行为合法,或者保证其行为不受处罚,才能获得一个自由发展的市场空间,才能有效利用市场竞争的优势,扩大市场占有率和市场份额,将企业做大做强。

边界四,是企业与社会其它第三人之间,相互不得侵犯的边界线,如,生命健康权的边境线、财产权的边界线、知识产权的边界线等等,要做到尊重他人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使权利和权利之间相互尊重,谁不犯谁,和谐相处。企业在许多情况下,如同一个自然人一样,只有依法维护他人的权利,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自己的权利也要受到相应的剥夺,这种情况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损害赔偿。企业损害赔偿不同于自然人之间的损害赔偿,企业赔偿往往数额巨大,有些赔偿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使企业倒闭破产,或者一蹶不振,很难翻身。这是因为企业的损害往往给社会公众带来严重危害。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但表现在企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还表现在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如企业大量倒闭,或者大企业的倒闭,除了企业本身的损失以外,同时也会给一个地区、一个省或者整个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如地区或者国家的财富骤然减少,经济下滑,大面积的失业等等严重社会问题。

边界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按照意思自治、缔约自由的交易规则,自由设定的边界线。主要是指合同上的边界线。因为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实行意思自治、缔约自由。所以,我们将企业与企业之间、与消费者之间因合同形成的边界线称之为自由设定的边界线,这个边界线是权利义务的边界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一切经营行为都是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的,这些合同包括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与设备供应商和工程建设单位之间的合住关系;与用户或者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等等。企业的交易量与企业的合同数量之间是正相关关系,交易量越大,合同的数量就越多。企业每日每时都在消灭旧的合同,也在形成新的合同,而每一个消灭的合同,或者是形成的合同,都意味着某一个权利义务的消灭或者是权利义务的形成。因此,守住合同权利的边防线,是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否则,就会发生溃败,发生危险,造成损失。

归纳以下上面所说的五个方面的边界线,其中:边界一和边界二,是企业投资者内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边界线,采用合同的方法,定纷止争,和平共处,实现多方共赢所必需遵守的边界线,是利益共同体之间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的的手段和方法。边界三是企业与政府执法机关之间和国家司法之间的边界线,政府依法管理,严格司法,企业守法经营,各自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边界四,是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边界五、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信守约定,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像遵守法律一样遵守合同的约定,取得合同对方的信赖,维护合作关系和企业的社会形象。当然,反过来说,我守约你也得守约;你不守约定,我就采取办法逼迫你守约定,这是相辅相成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四、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哪里?

企业聘用法务工作人员,设立法务工作部门,进行法律风险的防范,那么,首先必须弄明白企业的风险都有哪一些风险?什么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般发生在什么环节上?或者说发生在什么部位上?哪一些风险是能够预防的,哪一些风险难以预防?

企业风险的类型大体上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三个类型。自然风险如地震、洪水等等;商业风险如市场供求关系失衡,技术淘汰、汇率风险等等;法律风险是指因内部环境恶化引起的企业倒闭、停业歇业、解散、破产;因外部环境恶化引起的行政制裁或者刑事制裁,赔款或者罚款,注销吊销;因损害责任引起的赔偿;因合同履行瑕疵引起的投资损失、经营损失、违约金损失和赔偿损失等等。

在企业风险里,自然风险是不可以预防的。商业风险往往伴随着法律风险,或者先是商业风险,之后转化为法律风险,如一个很好的产品,市场前景非常乐观,像黑白电视机、传呼机,在一开始时引领市场消费的风尚,但技术更新很快,工厂没建成,或者还没有投入批量生产,产品的受命就没有了,投资就泡汤了;又比如市场波动,2008年石油价格天天见长,快要接近140美元了,你刚一进去,一两个月就掉了一大半,到2009年初就只有40美元左右了,血本无归;再比如,汇率风险,俄罗斯的卢布汇率,戈尔巴乔夫时期1/6000;叶利钦一上台,一夜之间去掉3个0,变成1/6;等等。这些在开始看来都是单纯商业风险,但是,如果你的钱是集资来的,是借贷来的,是合伙出资,或者是你的公司已经连续几年没有分红,等等,单纯的商业风险就会演变成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所以,企业的商业风险往往不是单纯的商业风险,而是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交织在一起,或者商业风险的善后处理必须使用法律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风险就不是单纯的商业手段。也就是说,商业风险往往是出现法律风险的前奏,在处理上,往往需要法律的方法,而不是单纯商业的方法。

根据企业法律风险出现的频率、数量的多少和可预防程度的大小,我们在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交易风险,或者叫合同风险。

为什么要重点讨论合同风险,理由是:

1、企业每日每时都在发生交易,风险的发生率很高、破坏性很大;

2、合同性质千差万别类型特别多,必须全面防范,全方位防范;

3、合同风险是造成企业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的一个重要因素,重大合同风险可能造成企业长期不景气,甚至倒闭破产。

合同风险也可以称之为交易风险,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重点,也是企业法务管理的重点。

首先,我们要讨论的是,市场交易为什么会有风险?

市场交易是对财产的互易。市场交易的后果是社会财产关系发生了变化。我请大家特别注意这个“财产社会关系”的变化,就是通过交换,原本是你的东西,你是财产的主人,交换之后,你的那一部分交换的财产变成我的财产,而我的那一部分交换的财产变成了你的财产,财产关系发生改变了。财产关系发生改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大家都熟悉又都没有细究过的问题。财产和财富,是人类社会任何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十分关心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不弄清楚,就不能理解为什么交易会有风险,为什么要防范交易风险,为什么要进行风险控制?

我们知道,古往今来,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财产、财富进行的。我这里所说的是一切活动,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活动,都是围绕财产和财富进行的。例如:国家与国家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频繁发起的战争,尽管挑起战争的理由各不相同,方法各式各样,但其最终目的都是围绕财产和财富进行的,例如对土地掠夺、对人口掠夺,对财产的抢夺。战争的结局都是以割让土地和赔款结束的。近代战争似乎不再割地,也不再掠夺人口,但是,要求制海权、制空权,其最终目的也是对其商业上利益控制权和保护权,是直接服务于财产和财富的无限欲望的。除了国家与国家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的战争以外,在民间,围绕财产、财富关系的变化,也就说,为了获取别人的财产和财富,有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和诈骗等等。当然,通过刑事犯罪的方式取得他人的财产,是全世界所有国家都予以严厉禁止并坚决打击的行为,往往需要付出自由和生命的代价,除了那些敢于铤而走险的亡命之徒以外,为大多数人所不敢、所不能、所不愿意去做的事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大家就没有获取他人财产和财富的欲望。欲望仍然是存在的,是不能消灭的,只不过不愿意付出那么大的代价,不愿意受到严厉制裁罢了。

那么有什么方法既可以获得他人的财产和财富,又可以不被惩罚?这种方法是什么?它存在于何处?这种方法就是利用合法交易的方式掩盖非法掠夺的的方法,它存在于掠夺、抢夺他人财产和财富的犯罪行为与合法交易的合法行为之间的一个灰色过渡地带上,在这个灰色地带里,当事人可以以合法交易的方式掩盖其夺取他人财产的目的,例如:虚假交易、不公平的交易、瑕疵履行、不履行、恶意诉讼等等。当事人采用这样的方法,以较少的财产换取较多的财产,以较次的财产换取较好的财产,以延迟交付财产,或者逃避交付财产的方法换取立即交付的财产,以市场波动前高价位的财产换取市场波动后低价位的财产,等等。看起来是合法的交易,实际上通过交易,你的财产的一部分市场价值、或者使用价值被他人无偿的拿去了。你是在不知不觉之间丧失了你的财产、财富的一部分;或者,你知道你的财产、财富受到了损失,但是,你只知道你太笨、吃了亏,你已经无法挽回了,只能在下一次注意一点,不要在上当受骗。而对方呢,他会觉得这办法好,拿了就拿了,什么事也没有,下次换个方法,继续。我在这里仅仅举一个常见的事例,实际上,通过交易获取他人财产、财富的类型很多,就企业来说,设备采购、基本建设投资、工矿产品买卖,都可能成为他人获取额外财产、财富的合法机会,所以,在财产犯罪和财产交易之间,有一个过渡地带,这个过渡地带是一个灰色地带,它隐藏着许多看起来合情合理,看起来老实可靠,而实际上演的却是财产和财富的掠夺和侵占。这就是交易风险,或者叫合同风险。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用一个数学上的等式总结一下,那就是取得他人财产的方式=战争掠夺、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和诈骗,虚假交易、不公平交易、瑕疵履行或者不履行交易、恶意诉讼、合法交易等。目的只有一个,方法多种多样。还可以总结一下,那就是在这么多的方式里面,有许多方式是一般人不能采用的,例如,采用战争的方法,是国家的行为不是个人的行为,战争动用的人力物力十分巨大,不正义的战争还会受到严厉的谴责,也是一个或者几个公民个人发动得起来的;又如,采用刑事犯罪的各个方法,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和诈骗,是国家严厉方惩罚予以禁止的方法,也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采用的;只有虚假交易、不公平的交易、瑕疵履行、不履行、恶意诉讼可以披上合法交易的外衣,可以逃避谴责和惩罚。因此,这些行为在市场交易中大量存在,随处可见。企业是依靠不间断的合同交易而生存的,参与市场交易,是企业追逐利润的惟一手段和方式,合同交易的数量越多,交易金额越大,企业的盈利能力就越强,因此,防止虚假交易、防止不公平交易、防止瑕疵履行或者不履行交易等等,是企业法务的重中之重。

文章来源:http://hi.baidu.com/jlzylcm0109/blog/item/241ba7326a6a86f11a4cffd1.html

迪奕结语:企业法务部管理系统( 简称“警犬”),由DE中国子公司迪奕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根据法务部在企业中主要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融合了众多资深中美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执业经验,结合企业的管理模式,研制的完全基于网络操作的行业管理系统。针对企业的日常事务设置了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文档管理、法务人员及外聘律师管理。通过系统管理,加强了法务部与领导层、法务部与外聘律师、各部门与法务部、各分公司法务部之间的信息沟通及资源共享。规范管理企业法律事务,项目合同,有效地监测及预防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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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奕与中国律师及企业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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