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信息化、法律相关文章
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系统谨防成为“短木板”


“我公司的所有合同文件,都必须获得公司法律顾问和财务总监的同意之后方能签署,若有一方反对,合同就无法签订。”确实如此,所有跨国公司都将法律事务工作放到了与财务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道理很简单:财务管理确保商业交易能够产生盈利,而法律审核则保证交易风险与成本能够控制在公司可以接受的底线之上,二者从两个方向促成公司交易行为的理性化,维护着公司的根本利益。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企业已被置于同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中。企业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经营,不论在技术和管理上与国外企业存在多大差距,都必须按照同样的游戏规则开展竞争。要缩小与国外企业的差距,中国企业首先要尽快具备与竞争伙伴同等的法律运用力量。目前中国只有九万多人从事企业法律工作,其中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仅2.3万人。入世后,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事务正急剧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如今,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中国企业的认可,而在企业内部建立法律事务管理系统究竟有无价值以及价值何在——这尚未得到绝大多数中国企业的认同,电信企业也不例外。经济学中著名的“木桶理论”认为,决定木桶能盛多少水不在于最长的一块木板,而在于最短的那一块。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成为我国电信企业“最短的桶板之一”,这也是电信企业升华管理水准的一项隐蔽性障碍。

走出三大认识“误区”

虽然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感觉到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但确实也存在着不少认识“误区”。

“花瓶论”——认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犹如“花瓶”一样,是一种摆设,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可有可无。“别的公司有法律事务机构,我也设立一个摆摆样子。”

“降低效率论”——认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仅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反而使公司管理环节与流程变得复杂、繁琐,增加了公司管理费用,降低了公司运作效率,进而认为法律事务工作应当完全取消。

“唯诉讼论”——此种观点认为,企业法律事务无外乎“打几个官司”而已,只要能够保证官司打赢即可,至于如何吸取本企业的诉讼教训,如何借鉴其他企业官司的经验,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化解乃至避免官司的出现,并未在考虑之列。

世界级电信企业有“惊人”相似之处

公司法律顾问制度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的美国,70年代传入欧洲,至80年代已经形成完善的体系,公司法律顾问成为与社会律师相对应的独立法律工作者群体。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大规模推行此项制度,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尽了很大努力,但由于受到法制传统与法律文化等诸多宏观因素的影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还远未完善。

目前,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都已经提出创建“世界级现代电信企业集团”或类似的构想,有的还将时间锁定为5年或3至5年。值得注意的是,“世界级电信集团”在表现出不同特性的同时,在组织构架、管理和企业文化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惊人”的相似——它们对法律事务的重视亦是一个共性——所有世界级电信集团在企业内部都设立了一级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部),多数还在副总裁级岗位上设有总法律顾问之职。

在《财富》推出的“全球500强”中,多数电信公司的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已经接近或者超过了有形资产的价值,而完善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系统,无疑是无形资产增值和保值的前提条件之一。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移动通信和数据通信的发展已经改变了电信企业对技术开发的看法,电信公司已经不再仅仅是产品的最终用户和技术交易的被许可者,它们纷纷组建研究与开发中心,自行开发应用型的技术,随着电信领域竞争的加剧,拥有更多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越来越多的电信公司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全球第一大移动通信公司Vodafone在2000、2001和2002年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预算总额分别高达0.46亿、0.72亿和1.1亿英镑;以i-mode风靡全球的日本第一大移动通信公司NTTDoCoMo则早在两年之前就将知识产权管理从法律事务部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立了“知识产权部”,其对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视程度达到空前高度。

无论是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方面,还是在流程化管理与费用预算方面,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都无法同功能类似的财务管理相提并论。企业的本性在于对赢利的追逐。如果将“企业建立和维持一套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比作企业的一个特殊项目,那么,在解释“中国企业之所以对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缺乏基本认同与重视”这一现象时,就可以找到认识层面的根源———“项目成本高而回报低,划不来!”其实,这是一种缺乏定量分析的认识。某知名咨询公司曾经按照法律经济学(国外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定量分析的方法,对财富500强中的部分公司建立模型并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所有被分析的跨国公司的法律事务系统的建立和维持成本,都远远低于为企业创造的价值。

就电信企业而言,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作为基于网络的骨干电信运营商,在电信产业价值链中扮演着“核心企业”的角色,由此也就决定了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因此,他们应当更加重视法律事务工作。比如,电信网的安全运行关系着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决定了电信运营商的责任重大;电信业法律规则十分复杂,意味着电信运营商必须投入更多精力去熟悉它;电信运营商之间、电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须要正确应对;此外,电信企业在电信网络建设和经营的城市必须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公司,全国性电信企业下属经营机构的数量最终往往会达到数百家(这一点是服务业不同于制造业的一项特征),经营机构数量的庞大,意味着企业法律风险的级数递增,决定了企业管理复杂程度的提高……这一切无不诠释了法律事务工作在电信企业的重要性。

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系统

尽管建立、健全与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不是中国电信企业走向世界一流电信企业的充分条件,但它一定算得上是一项必要条件,即忽视法律事务管理的企业不可能发展为世界一流电信企业。

任何电信企业在经营中都会遇到法律问题,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企业有多种解决方案。(如图)绝大多数中国电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现状处于前四种类型,能够做到第5种类型的企业较少,达到第6或7种类型的企业则更可谓“凤毛麟角”。中国电信运营商对企业法律事务的重视程度、企业内部法律机构的设置以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和完善方面,应予以加强。

据报道,为了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今年10月我国将举行第三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同时,该考试将从今年开始由每两年组织一次调整为每年组织一次。此外,今年国家有关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全面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其目标是:通过2到3年的试点,逐步建立起依法经营管理、竞争维权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在这种宏观环境下,我国电信企业为了实现创建“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无疑应高度重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建立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使法律事务工作与企业的发展保持同步,惟有如此,我国电信企业才能成为“富有创造性、管理先进”的现代电信企业,这样,中国作为全球一流的电信市场,才有希望缔造出一流的世界级电信公司。

文章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迪奕结语:企业法务部管理系统( 简称“警犬”),由DE中国子公司迪奕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根据法务部在企业中主要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融合了众多资深中美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执业经验,结合企业的管理模式,研制的完全基于网络操作的行业管理系统。针对企业的日常事务设置了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文档管理、法务人员及外聘律师管理。通过系统管理,加强了法务部与领导层、法务部与外聘律师、各部门与法务部、各分公司法务部之间的信息沟通及资源共享。规范管理企业法律事务,项目合同,有效地监测及预防法律风险。

http://www.de1000.com/jqglxt/index.asp

迪奕与中国律师及企业共勉!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诚聘精英客服中心友情链接经销商加盟登录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