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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中国企业法律风险


中国人寿、华为、长虹、中国航油、安然、世通、帕玛拉特、安达信,这些公司的共同点是什么?他们都因法律风险而遭遇了严重的经济问题,其中一些公司甚至彻底失败了。法律风险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一种与法律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商业风险。对中国企业来讲,随着其日趋国际化,法律风险问题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法律风险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从1984年启动至今已20多年了。国资委在强调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同时,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水平如何,企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在日前由国资委和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共同主办的“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与会人员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法律风险的陷阱有多深

如果管理者不具有依法治企的意识和基本能力,不仅难以具备领导一个现代企业的资格,而且会使企业遭受灾难性的打击和损失。

此前,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透露,自国资委2003年3月成立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

尽管这些已经暴露出的案件形成时间已久,原因各异,但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黄淑和说,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

另外,尽管2004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商企业销售收入增长26%、利润增长42.5%,中央企业销售收入增长25.8%、利润增长57.6%,但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还存在一定的隐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必须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福成认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了解市场规则、运用市场规则、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否则就要付出代价甚至被逐出市场。近年来发生的安然、世通和帕玛拉特等公司案件,都揭示了市场经济怎样表现为法制经济和规则经济,这些案例也一再警示:如果管理者不具备依法治企的意识和基本能力,不仅难以具备领导一个现代企业的资格,而且会使企业遭受灾难性的打击和损失。

哈里伯顿能源服务公司高级副总裁艾伦表示,西方传统观念里尤其在受英国普通法影响的领域,法律的倾向是回头看,以前许多法律顾问认为自己最适合解决法律争议,但公司通常不愿意让法官、陪审团或仲裁员成为决定公司未来的最终决策人,只有建立预防性法律管理才能使公司成为自己的最终决策人。

企业“不自觉”埋下风险隐患

法律风险成因复杂,但企业自身原因引起的风险占较大比例。大型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三个薄弱环节:企业法制建设基础工作比较薄弱、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依法经营意识不够,打擦边球。

仔细分析中央企业近两年来报送国资委需要协调的案件,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产生的原因虽然错综复杂,但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决策草率、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和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等是重要原因。

中石油副总经理郑虎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成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环境因素,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等。二是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故意违法经营等。相比之下,企业自身原因引起的风险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企业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的能力与法律环境变化存在差距。

中石油曾对纠纷案件作过分析,有很大比例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伴有自身的过错。郑虎说,从国际大公司近几年发生的颠覆性的丑闻事件来看,尽管每个案件情形不一,但背后总有管理上违规操作的劣迹。

吕立山认为,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例如知识产权、或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不管是什么原因,法律风险带来的结果都是商业性的,或者导致花费增加,或者失去商机或商业优势。

招商局集团副总裁胡政也从国有企业自身找原因,他说,大型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有:一是企业法制建设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对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企业法制建设不自觉、不主动;二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仍然不强。主要表现在一些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或企业改制工作等前期工作仍缺少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有的单位虽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在对其使用上仍局限于事后补救,以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主,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一些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或因法律意识淡漠不自觉地违法经营,或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或存在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有意打“擦边球”。

作为一个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招商局集团也曾发生了不少法律纠纷。特别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前期,各下属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最多时曾高达一百多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十几亿元,有些案件直到现在尚未结案。

通过分析发现法律纠纷频生的原因,除了有些经营管理人员在投资决策上随意性较大、在管理上把关不严等因素外,对企业法律工作不够重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胡政说,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工作前期参与不够;二是选择合作伙伴不慎,没有尽职调查就盲目相信一些缺乏诚信和履约能力、企图在国有企业捞一把的个体经营企业或小企业,以致上当受骗或埋下隐患;三是合同缺乏必要的管理;四是管理层级多,投资主体混乱,集团对下属企业投资的监控能力差。

企业境外面临更多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除了不同的监管环境外,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子公司分公司管理以及用工制度带来的风险是中国企业共同面对的问题。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的风险就越大。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认为,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不同,法律风险可控可防,而且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

他说,中国企业在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依法加强对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的管理,是当前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统计显示,中央境外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上境外子企业有693户,中央企业境外单位资产总额达6299亿元,净资产2870亿元,所有者权益2264亿元,职工人数21万人,其中中方职工15万人。

除了一些共性特征譬如中国境外的法律风险高于国内的法律风险外,路伟律师事务所吕立山认为,中国境外的法律风险环境也各不相同。

首先与企业是否已上市、是独资企业还是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关。中国传统的国有企业法律风险水平最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也各有法律风险相对集中的领域。

中石油副总经理郑虎认为股份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的公司体制,出现法律风险因素的几率高,规避法律责任的余地小。虽然股份公司一级法人、授权经营、专业化管理的体制,提高了集约化管理的程度和运行效率,但也决定了总部承担的法律风险大,特别是来自地区公司的风险因素增多,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难度和责任更大。

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陈威华也认为管理集约化带来相当的法律风险。地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多级经营管理体制下涉及的工商登记、名称管理、税务、合同、诉讼等问题更为复杂,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任何一个环节产生的法律问题,都可能追及股份公司。

据统计,目前中央企业层级太多,国资委成立之初,主任李荣融就强调原则不能超过三级,除了效率的因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子公司、孙公司比较容易积聚风险。

陈威华表示,产权关系多元化、公司运营的国际化程度也引起法律关系复杂化。

另外,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人力资源实行市场配置,以劳动者保护为中心的社会保障法律机制更为完善,如何在维护公司利益和保护员工权益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也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防范风险 领导意识是关键

法律问题不应仅仅是法律顾问需要考虑的问题,而是企业管理团队在相关责任产生之前考虑的一个商业问题。领导人意识到风险存在并管理该风险,是迈向法律预防性实践关键的一步。

如何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认为,首先必须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家必须要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

其次,必须完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必须加快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国外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尽管目前全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已超过10万人,截至2004年底,53户中央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户数已由2004年初的14户增加到23户,占43.4%,178户中央企业中有105户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比例由2004年初的51.53%提高到59%,但大多数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才相对短缺,还有41%的企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的中央企业甚至连一名专职的法律顾问都没有。

黄淑和表示,企业负责人法制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国资委希望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53户中央大型企业都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四,必须突出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授权管理。黄淑和说,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管理,虽然近年来,中央企业普遍加大了开发、管理力度,2001年至2004年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4.2%,注册商标申请量年均增长25.4%。但目前还有不少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要抓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另外,在投融资决策、对外收购股权,特别是涉及期货等高风险业务领域,要严格授权程序。

吕立山认为,法律风险等于商业风险,其带来的结果都是商业性的,要么导致企业花费增加,要么失去商机或商业优势。

他说,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应该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这个战略应既包括预防性措施,也包括突发事件管理预案。首先要评估公司法律风险环境。其次,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必须在全集团公司内统一适用并执行。第三,法律风险环境随时都在发生变化,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

他特别提到中国的电信企业的合同管理。他说,目前中国所有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设备采购程序管理都是通过逐个省、逐个订单分别进行的,而国外都是与主要设备销售商签订长期框架采购合同。如果改变合同管理,保守估计5年内中国的电信企业在节省成本并获得额外收入方面可创造70亿元人民币的价值。

投入不足难御风险

法律事务费用只花费了应支出费用的5%,企业法律顾问的数量也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但部分中国企业已跨入跨国公司之列,法律风险与国外跨国公司类似。

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分值最高为97分,最低仅16分,中间值是42分,与发展中国家的基准持平。而财富100强企业法律风险分值最高为150分,最低60分,中间值是100分。法律风险评分是否表明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水平不足?

尽管分数越高表示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高,但路伟强调,分值并不表示该企业由于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一定会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但分值实际对应的是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经费支出。

统计对比表明: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路伟律师事务所吕立山表示,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与分值相对应,中国企业应该投入0.5%,但实际投入只有0.02%,美国企业投入是中国的50倍。

这意味着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更高,吕立山说。

此外,根据路伟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调研,中国企业从各个方面来讲都缺乏内部法律资源。根据国际基准每10亿美元收入所对应的企业法律顾问数量来衡量,中国企业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按每千名雇员所对应的公司法律顾问人数来算,中国企业法律资源匮乏的情况更加严重。

但随着中国公司的不断国际化,面临的法律风险还将增加,目前部分中国企业跨入跨国公司之列,法律风险与国外跨国公司类似。吕立山预计中国100强的法律风险评分中间值每年还将增加2—3个点,十年后就会和欧盟公司的中间值持平,他同时预计在随后的几年内还会有更多中国公司因法律风险遭受严重损失。

六大因素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环境

行业———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级别的法律监管和法律风险环境。例如:医药和生物技术行业在行业排名中位居第一,因为该行业一般监管非常严格,资本要求高,涉及许多知识产权风险、并且涉及消费产品。排名第二的是银行和保险行业,该行业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为该行业的产品基本上都是法律文件。

按行业类别确定的基础分值从医药和生物技术公司的高分值15分至零售行业的低分值5分。在这个行业分值之间有金融服务行业,包括银行和保险 ,基础分值为13分;有信息技术IT和电子行业,基础分值为12分;能源、电信、公用事业及相关行业的分值为10分;工程和建筑行业的分值为9分;制造行业的分值根据生产货物种类的不同分布在7分到9分之间。

每个行业的法律风险级别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路伟律师事务所在本类型的分值计算中增加了司法管辖区乘数。例如:总部位于美国的医药公司比位于中国并在中国经营其大部分业务的医药公司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因此,中国医药公司的行业二级分值为15分,而美国医药公司的分值为30分。

组织形式———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本类型分值区间中分值最高,二级因素分值为20分,而在分值区间的最低端,一个100%国有独资的企业分值为1。为什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受到非常严格的监管,如果不遵守监管规定,上市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将面临巨额罚款、股东起诉、潜在的刑事诉讼,甚至可能有被摘牌的风险。另一方面,未上市的中国国有企业几乎没有上述任何风险。其它类型的法律实体———合营企业、未上市的私营企业、在上海/深圳、香港、伦敦、新加坡上市的公司等的相关法律风险级别,均根据该类实体在相关司法管辖区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环境,评分在1分至20分之间不等。

司法管辖区———司法管辖区因素对法律实体也起作用。例如: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了一个子公司,则该子公司将受该外国法律的管辖。根据路伟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另一项调查显示,很多亚洲公司都经历过因不遵守其它国家的环境、劳动和其它相关法律而产生了问题。与上述法律问题相关的风险不局限于实际的行政罚款和法院判决,还包括优惠税收待遇的撤销、公众抗议以及对产品的联合抵制。因此,即使中国企业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业务很小,法律风险也可能远远高于该子公司实际的投资和收益。

公司设立地点———公司设立地对其法律风险有重大影响,因为与保持公司的存续、税务等问题相关的许多方面问题都受该实体本国法律的管辖。路伟律师事务所的研究表明,在中国设立的企业的基础分值较低,为2分。司法管辖区基础分值的评估基础是该相关司法管辖区是否是不发达国家 尽管其实际的法律风险级别可能等同于或低于中国,但因为中国公司可能对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不够熟悉,因此其分值可能比中国略高、发展中国家其分值较高 或发达国家 其最高基础分值为15分。

知识产权———一家公司的知识产权二级分值是根据对其使用IT系统、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程度及其研发活动的性质确定的。一家严重依赖知识产权和研发的公司,比如微软 ,其知识产权次分值远远高于没有什么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公司,比如中国邮政。知识产权因素的独特之处在于,不适用司法管辖区乘数。这是由于:第一,知识产权在很多方面受到国际条约规定的保护;第二,在执行力度更强的司法管辖区里,其侵权的风险就更低,反之亦然。

采购和销售行为———即使在中国境内经营主要业务的中国公司也会因为在中国境外从事采购、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受到中国境外法律风险环境的影响。从中国境外采购主要原材料和零件的中国企业也可能面临一些法律风险,如:外国供货商破产、外国供货商违反或终止合同、因货物不符合规定而导致延迟、额外费用等。同样,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产品的中国企业也面临着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风险,比如:呆账、主要客户破产、潜在的反倾销措施、产品责任诉讼、与经销商的争议等。与该行为相关的风险级别的确定取决于每个中国100强企业进行采购和销售行为所在境外市场的法律风险级别。如果购买、销售行为发生在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时,分值最高,而购买、销售行为发生在不发达国家时,分值最低。

作者:吕立山/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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