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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职责的规定


一、为强化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约束,明确事务所主任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主任在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基础的关键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律师事务所主任系指根据事务所章程规定推举或选举的事务所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被称为主任、首席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等称谓的事务所负责人。

三、事务所主任负有做好本所律师队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事务所规章制度、业务建设的责任,直接对行业管理机构负责。

四、事务所主任的管理职责由事务所章程规定。事务所章程对事务所主任的管理职责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没有本规定所包含的相同内容的,适用本规定。

五、事务所主任的一般管理职责包括:

1、执行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合作人会议的决议;
2、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所同外界联系,签署事务所有关文书、文件;
3、制定本所业务计划和发展计划,安排对外业务交流活动和事务所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
4、编制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编制本所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6、提议本所非合伙律师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的聘用、解聘;
7、提议对本所人员的重大奖惩,决定一般性奖惩;
8、审批本所日常一般性费用开支;
9、任命本所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
10、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为了本所的利益对事务所重大事务有临时决定权;
11、处理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合作人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六、事务所主任的特殊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本所全体律师、员工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思想品德建设,确保本所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2、负责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并带头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事务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拟定与实施;负责事务所业务拓展、业务培训、业务素质教育工作。

七、事务所主任未担负起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对主任给予训诫、通报批评等处分。

八、事务所主任是否担负起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列为事务所年终综合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直接与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挂勾。

九、本规定由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十、本规定由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解释和修改。

文章来源:http://www.nblawyer.com/view1.asp?id=751&News_bclassid=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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