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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事务所培养年轻律师的七大误区


目前,各行各业都在强调人员素质的重要性,同样也在强调学习和培训的重要性,律师行业也不例外。但是,从业内的情况看,在事务所范围内由事务所主导培养年轻律师却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有的事务所对于年轻律师放任自流,有的事务所培养效果不理想。我所自成立以来,一直非常重视对于年轻律师的培养,尤其是近二年来,已经对二批共计十余名新人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培训,这些人当中,有的在资料收集整理、法律意见书撰写、宣传类文章写作、理论研究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的特色,有的已经具备独立开展诉讼业务以及非诉讼业务的能力,有的在克服自己弱点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为此,笔者结合我所实践经验,力图澄清事务所培养年轻律师的模糊认识,以抛砖引玉。

误区一:律师都是自己闯出来的,应当自我奋斗

执该观点者大多悟性高、勤奋,往往自己经过艰苦努力并且在律师行业取得了一定的甚至是杰出的成功,因此强调“实践出真知”和律师的自我激励。但该观点的潜台词是“适者生存,让他们自生自灭吧。”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提前到招聘时进行把关,招聘不应当采取“普遍撒网,重点培养”的方式,而是应当设定严格招聘条件,好中选好,优中选优,但凡入选者,事务所就应当承担培养、教育的职责。当然,任何事务所在招聘时都难以做到“火眼金睛”,因此,依法设定合适的试用期也很有必要的。事务所和聘用员工之间可以在试用期互相感受,慎重选择。

误区二:律师事务所缺乏培养年轻律师的能力

诚然,事务所不是律师学院,在师资力量、教材、教学方法、教学条件上无法和正规院校相提并论,因此有些人建议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去培训年轻律师;有些人还有一种盘算“直接聘用别人培训好的成熟的律师就行了,何苦自己去培训?”笔者认为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试想,按照目前社会对律师的需求,需要建多少个培训机构才能满足?而且,律师是一种实践性非常强的行业,如果事务所不去培养年轻律师,那么还有什么机构比事务所在实践经验方面更加具有优势?第三、律师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如果真的成立了专门的培训机构,又如何保证“毕业”后专业对口?“一毕业就失业”的现象太普遍了!对于“拿来主义”笔者不执反对态度,但“拿来”后的管理要跟上。

误区三:培养年轻律师费时费力,影响自身业务,还不如自己干

培养年轻律师确实费时费力,一份法律文件,自己做可能半小时就完成了,如果让年轻律师做,他可能一天都拿不出一份象样的法律文件来,帮带律师还得修改返工。几个来回下来,对客户反馈的及时性可能还会出现问题。不过,这个初级阶段哪个成熟律师没有经历过?换位思考一下,谁都希望自己刚入行时有高手指点一下!至少这样成长得会更快一些,更顺一些。站在帮带律师的角度,其实通过帮带年轻律师也会促使自己对律师业务的进一步钻研,在帮带的同时自身的业务能力也会得到提高。在最难苦的时期过去后,帮带会越来越轻松,有了年轻律师的协助,自身的业务也有了更好更快发展的基础。

误区四:培养年轻律师应当留一手

自古以来,“带出徒弟饿死师傅”的例子层出不穷,也确有个别“徒弟”走向了卧薪尝胆后雄起整倒“师傅”的极端。此外,执该观点者还有两个重要的理由,第一、律师是个需要悟性的行业,“留一手”是为了让年轻律师自己去领悟;第二、年轻律师培养出来后流失了怎么办?对此,笔者认为帮带律师没有必要顾虑太多,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是个巨大的市场,不会因为带出了几个“徒弟”他们就能把“师傅”的市场抢走。就像一只潜力好的大盘股,大家都可以一起买一起赚钱,从来没有人担心其他人会把这只股的股票都买完;年轻律师必须自己去领悟一些东西,尤其是一些关键的东西,这是对的,但那是在培训方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能成为保守的借口;不能“为他人做嫁衣裳”的想法是对事务所的体制以及吸引力不够自信,律师流失的问题应当从事务所制度、企业文化的层面去解决,而不应当让培训担此重任。综上,笔者认为,帮带律师应当拿出看家本领毫无保留地培养年轻律师。

误区五:每个人情况都不一样,怎么培养?

这个问题涉及到培训计划的拟定以及培训的组织问题。要解决好分类指导、因人施教的问题,事务所在培训计划的拟定上要注意统一培训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简言之,对于年轻律师入行需要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统一培训,如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礼仪常识、办理诉讼实务常识、办理非诉讼实务常识、法律文书实务写作、宣传类文章的写作、电脑使用技巧、演讲训练、谈判技巧、客户关系管理等;分类指导是指要为每一名年轻律师安排一名帮带律师,由帮带律师根据该年轻律师的实际情况“量体裁衣”、“量身定做”,实施点对点的指导。

误区六:统一的培训制度不利于年轻律师个性的发展

在这个追求个性的时代,有人认为:“律师事务所进行统一培训像一个模子,所有的年轻律师经过培训后就像是从一个模子里倒出来,没有个性。”笔者认为,统一培训制度确实要像一个模子,就是要在共性的问题上要达成一致,例如:在法律文书的写作方面不能有错别字、不能犯连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客户单位的名称都写错这样的低级错误,在客户服务中反馈一定要及时,不能私自收费等等。在这些方面律师就是不能有自己的“个性”。如前所述,事务所培训是统一培训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年轻律师应当可以在分类指导阶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彰显自身的个性。律师行为是一个注意实务的行业,笔者相信,在这个行业中,真正有才者永远不会被埋没,也希望早日出现律师界的周杰伦。

误区七:培养年轻律师就是帮助其提高业务技能

良好的业务技能是律师的生存之道,也是律师的发展之道。因此,帮助年轻律师提高业务技能一定要成为事务所培养年轻律师的重要内容。但是,仅仅进行业务技能的培训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律师素质的构成由低级到高级大体分为三个层面,即知识层面、技能层面、心态层面,知识层面的内容是年轻律师入行前已经有所积累的入行后应当及时更新不断积累的;技能层面则是解决如何运用知识体现律师价值的问题;心态层面则是解决应当以何种心态做律师的问题。目前情况下,“心浮气躁”是年轻律师普遍存在的问题,他们看到成功律师人前风光的一面,因此希望成功的愿望格外强烈。但是,即使是天份非常高又非常勤奋的年轻律师,如果不经过3到5年量的积累,又怎能实现质的飞跃呢?为此,笔者认为,培养年轻律师时增加其知识重要,增强其技能更重要,帮助其调整好心态最重要。

来源: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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