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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新人,培养对手

为什么我们的律所对年轻律师的管理、引导与培养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状态?难道律所合伙人不重视、不需要人才,还是果真忌惮于培养对手而因噎废食?

每一个年轻律师对自己都有一个职业规划,事务所对年轻律师同样也有一个职业规划,这两个职业规划应当是基本契合的。

年轻律师的成长,学习并累积执业经验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长期的和持续的培养过程。例如《律师法》将合伙人的条件限制为执业五年以上,这是有实践依据的。行业内通常认为,一名年轻律师成长为一名较为成熟的律师一般需要五年左右的时间。
这个道理人人明白,但现状又是怎样呢?“我们这个行业不一样,不像企业,新人怎么培养,工作怎么做,他们都有一整套的办法;律师是各干各,‘师傅’之所以带‘徒弟’,只是事务太多需要几个跑龙套的‘小兵’。年轻律师面临的局面很被动。”--这是一位年轻律师的感慨。

“放羊式管理”与“师徒模式”
很多情况下,年轻律师进入律所后无人过问,“放羊式”成长。运气好,可以成为一位“师傅”(经验丰富、案源较多的律师)的助手,向他学习,并从师傅处领取报酬,获得生活来源。但优秀律师都很忙,缺乏科学和系统的教授技术,徒弟大多“自学”。

“教会了徒弟,饿死了师傅”的惯性思维,师傅往往会有意无意将其技能的精华留一手,以防徒弟超过了师傅,夺了师傅的饭碗;或担心培养的年轻律师成长后跳槽走人,心血付诸东流。上述状况普遍存在,严重滞缓了年轻律师的发展。

的确,当下我国年轻律师的培养状况并不乐观,律师行业内似乎没有注重培养新人的观念与传统。大部分律所自认是经营机构而不是培训机构,合伙人自认是老板而不是老师;再加上“同行是冤家”的不良历史传统,特别是最近《律师法》修订后,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可以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这大大降低了律师创立自己的事务所的门槛--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增加了律师事务所培养年轻律师等于培养自己竞争对手的忧虑。

为什么我们的律所对年轻律师的管理、引导与培养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状态?难道律所合伙人不重视、不需要人才,还是果真忌惮于培养对手而因噎废食?

我认为,究其根本,是律所现行的“提成制”--这一分配机制导致了年轻律师的培养窘境。在这一分配机制下,绝大多数的合伙所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团队作业意识较差,单打独斗仍是主流;律所的领导和骨干只关心个人的当前利益,没有把未来人才的培养作为律所的长远发展战略提上议事日程。由“师傅”而非“律所”来培养年轻律师,效果不好自然是情理之中。

“公司化经营” 改善律师培养现状的可行与必要

尽管如此,我们也欣慰地发现了一些变化。这样的变化是伴随着一些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律所开始实施“公司化经营”而出现的:对内,采取“授薪制”,即对聘用律师(包括年轻律师)由事务所发给固定薪酬;对外,采取“市场营销”的方式拓展业务,而不是由律师个人单打独斗。

律所的“公司化经营”将改变年轻律师培养的现状。首先,它从经济学的角度解决了培养年轻律师的“投资收益问题”。培养年轻律师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包括直接的成本--支付给年轻律师的报酬,也包括间接的成本--“师傅”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年轻律师工作中犯错导致的损失。这些成本如果由“师傅”来承担,那么“师傅”是得不到回报的。因为年轻律师一旦成熟后,将独立执业,“师傅”非但不能从“徒弟”的收入中获得任何好处,还面临着“徒弟”同自己“抢饭碗”的问题,所以“师傅”是不愿意投入的。而由事务所承担这一成本,年轻律师成长后将为事务所承揽业务,或完成事务所交办的工作,为事务所赚取利益,事务所的投资将获得回报。

第二,事务所的整体“市场营销”策略,客观上要求加强对年轻律师的培养。因为事务所是以“整体”的形象出现的,只有事务所的整体素质高,才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长期的客户关系。并且,“公司化经营”的事务所强调的是“分工与合作”,即不同的律师承担不同的工作,协同起来为客户服务。而在传统的事务所里,合伙人、律师一般既是业务开拓人,同时又是办案人员;律师还是“万金油”,不管什么案子都接。这在中国律师业发展初期“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尚可应付。但现在事过境迁,律师行业需要专业化人才,需要律师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年轻律师精力充沛、求知欲旺盛,把他们作为后备人才培养,确立适合他们自己的专业化发展方向,成为精通某个领域或者某个专业的法学专家,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事务所的发展和壮大有利的。

“公司化经营” 结合职业规划的系统培养机制

事务所还可以建立与职业规划结合的律师培养机制。由于年轻律师基本上是靠“自学”,并且限于“师傅”的能力和接触案件的范围,成长是非常缓慢的。“公司化经营”的事务所可以建立与职业规划相结合的年轻律师培养机制。具体而言,每一个年轻律师对自己都有一个职业规划,事务所对年轻律师同样也有一个职业规划,这两个职业规划应当是基本契合的。事务所根据每一名年轻律师的个人条件,为其制订长期的培养计划,使其在执业之初,能够接受较为系统的律师培训,得到全面的发展。年轻律师的培养计划,前期应当注重专业素养的全面提高,中期应当注重培养和引导其专业化发展,后期应当注重业务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及行政管理能力的锻炼。

目前很多律所根据年轻律师的培养计划及阶段性培养目标,组织并选派在某一业务领域具有突出成就或具有突出单项业务能力的资深律师对年轻律师进行多对一的培养,效果显著。具体而言,就是结合年轻律师培养前期、中期和后期侧重点的不同,在不同培养期内,在不同的培养阶段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年轻律师的指导老师,并带领年轻律师共同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年轻律师的阶段性培养目标。阶段性目标实现后选派其他律师对年轻律师进行下一阶段的培养。

在上述年轻律师的培养模式中,年轻律师在某一阶段的指导老师相对固定,但在培养全过程中却得到了事务所多名优秀律师的悉心指导,年轻律师完全有条件突破“师傅”带“徒弟”培养模式的局限性。通过三至五年的系统培养,年轻律师完全可以成熟起来,具备全面的专业技能、突出的专业化发展能力以及承担律所管理责任的能力。

当然,理性的律所绝对不会为自己培养竞争对手。虽然律师的正常流动在所难免,但年轻律师在事务所的培养下成长,已经高度认同和习惯这样的文化环境,不会轻意改变固有的状况。另外,从客观上讲,年轻律师在专业化分工的环境下成长,也不适应单打独斗个人执业模式。同时,事务所及时将优秀年轻律师吸收至管理层或合伙人团队,也能实现优秀年轻律师的创业抱负。

对年轻律师的培养对于提升一个国家的律师行业整体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大。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后,对涉外法律服务如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市场需求日益增长,这就需要更多的律师精通法律英语,熟悉国内外法律条款。年轻律师有冲劲,有朝气,在接受新事物方面有着一定的优势,相对竞争力较强。年轻律师希望得到社会各方面更多的指导和关怀,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茁壮成长,最终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骨干和精英,勇敢而自信地肩负起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任。

来源:葵花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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