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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重要作用

写在前面:美国大律师德肖微茨在《最好的辩护》一书中曾深有感触地说过这样一句话:“没有人需要正义,当事人想要的只是胜诉”。确实,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往往无视法律的禁令,要求律师维护其非法利益,这理所当然地遭到律师的拒绝。这就正如工程师不可能听从建筑商的要求,而建造“空中楼阁”一样。

中国诉讼有三难:行政诉讼立案难,刑事诉讼辩护难,民事诉讼执行难。前者是民告官,法院想管不敢管;中者是官告民,想怎么管就怎么管;后者是狗咬狗,爱管不管。其中最难的还是执行,这社会几乎没有信用可言,人人撒谎,个个行骗,当官的黑钱,经商的偷税,负债光荣,欠钱有理,谁赖皮谁是英雄。没见过一个仗义的,是个老板就混蛋,小债则拖,大债则走,反正电脑没联网,也没有信用记录,只要钱捞够了,撒脚开溜,换个地方照样当高尚人士,谁都办不了他。再加上法院经费紧张,异地执行都让当事人买单,请两个法官,飞机来回,三星级以上酒店,法官吃得又挑剔,玩得又精致,还要给老婆孩子带礼物,算起来数目惊人。小债主忙活一场,有时竟会收支不抵,狼啃狗咬一样疼,还不如咬牙忍了。这就是雷人的现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能做什么?我们为什么要请律师?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问题

律师是什么?

律师是经过国家严格的法律考试、考核而拥有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他们通常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相比之下,当事人一般没有经过法律专业的训练,对法律知之甚少,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时就需要律师的帮助。通过律师的咨询、代书、代理、辩护等活动,一方面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维护,另一方面当事人耳濡目染对法律有了初步的了解。当事人可以利用这些知识和技能做出自己的判断,采取合理的措施;同时也可以在以后的事务中更好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协助、配合律师开展工作。通过这一过程,法律以非强制性的方式进入社会之中,上情下达,对依法治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律师不能盛气凌人,更不能以强迫命令的态度对待当事人,而应循循善诱,采取温和的方式,启发、劝解、说服当事人。有的律师讲:“当事人是我师,我是当事人友”,说的非常中肯。律师通过办案,与当事人的交往,获得了大量的社会经验,对社会中的“活法”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从而可以正确解释和适用国家法律;同时律师通过办案深切体会到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可以“下情上达”,向立法者反映百姓的呼声,为促进国家法律的完善和发展做出贡献。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无疑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但它又不仅仅是一种冷冰冰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不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律师不应该在工作中持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给多少钱、出多少力”的消极态度,更不应该把自己当成商人,惟利是图,以赚钱为执业的唯一目的。法律关系仅仅是社会关系的一个侧面,而决非全部,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也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二者必需紧密配合。对当事人来说,决不是花钱请了律师,其它的事就都由律师来做,自己可以高枕无忧了。当事人的这种心态是错误的。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信任比一般的信任更深入一些,也有点类似医生与病人的关系。当事人遇到法律困难,可能不找家里人商议,却往往要找律师。当事人在遇到涉及自己的隐私,甚至阴私,在别人面前难以启齿的事时,往往在律师面前要毫不隐瞒,无所顾忌地全盘托出事实的真相。这里包含着当事人对律师的极大的信任。因为律师是国家明文规定的法律工作者,受《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这与一般法律上的代理人是不同的。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另一方面,律师要办理案件也必需了解真实情况,而不应有丝毫的差错,这离不开当事人的配合。没有充分的证据或搜集的证据虚假,只能使代理或辩护活动失败。因此,当事人与律师的紧密配合是官司胜败的关键因素。律师并不仅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常常劝解、说服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及放弃非法的主张和要求。当事人愿意听的话律师要讲,当事人不愿意听的话,为了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为了履行律师的职责,律师也要讲。当然,当事人在律师办案过程中也常常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判断,向律师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这也是理所当然的。然而,面对办案过程中的重重困难,尤其是遇到司法腐败等不正常现象时,律师与当事人往往更需要相互安慰、相互鼓励,坚定信心,相信总会有“柳暗花明又一春”的时刻到来。

律师为什么存在?

法律专门化是律师的职业基础,法律的职业化、专门化是伴随着社会分工而出现的。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指出:“分工并不是经济生活所特有的情况,我们看到它在大多数的社会领域里都产生了广泛影响。政治、行政和司法领域的职能越来越呈现专业化的趋势,对科学和艺术来说也是如此。”当一个国家的立法发展到十分复杂,一般民众无法依据常识、经验应对新的社会问题时,就有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在某种意义上,职业律师的产生就是基于此。随着法律程序本身以一种高级形式发展和在法律制度需要以理论的形式加以阐释之时,那种通晓司法过程并能向普通的人们说明这些程序的专业顾问和专家的发展就成为必不可少了。” 律师职业的出现是法律的专业性、诉讼职业化催生的必然结果。具体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下,判例卷帙浩繁,司法程序极为精细,辩护职能的行使非常人所能胜任,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萨瑟兰所言,“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 也有定罪之险, 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做无罪辩护。”在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虽然有统一的成文法,但是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其产生了自身的独特语境,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普通人很难知道法律为何物。由此可见,法律的专业化已经使得律师成为诉讼有效进行的必要保障。

律师具备那些优势?

现实中律师的执业活动是“一种作为社会现象的实际存在”,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律对其自身的信息失灵的克服则侧重于信息对法律的影响,因为法律如果不考虑信息问题,就可能会趋于无效。这一问题在目前的理论和实践中受到忽视。当事人在面对法律问题的时候,往往忽视了基于信息视角进行阐释、处理。所以,在律师与当事人服务关系成立后,律师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信息问题,可以直面信息问题或绕开信息问题,但不能对其忽视;只有具备信息能力,才能保证法律的实施与双方的交易都能有效, 故“一个对社会学知识一无所知的律师是没有竞争力的”。 如果律师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利益,就一定要考虑案件的社会结构。如何获得案件的社会结构,信息就成为其载体。信息能力贯穿于执业活动的若干阶段:从筛选案件;设计费用支出;选择参与案件的人员;决定是否要求庭外调解;选择法官、陪审员、审判地点;设计审判中的策略;当败诉后决定是认罪还是继续上诉等。总之,很多情况下,在法律上当事人有很多的权利,如果得不到律师的帮助的话,往往只能留于纸面。

特别要指出的一点是当前中国的法官素质不高,加之中国目前法律出台变更频繁,法律之间相冲突的问题大量存在。经常会出现同样的案件,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文判决,因而出现了,同事不同判的现象,尤其是在民事案件当中,这时律师做为法律精英的作用就会凸显出来,“法官找不到依据,我们提供给他”。同时律师对法官的判案会起到一个制约作用,不会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由于行业竞争有序性的缺失,有一部分律师,在执业行为上找关系等 “打擦边球”的做法已成为“潜规则”。个别素质不高的律师津津乐道于“潜规则”,严重忽视了自身的守法守纪。律师 “好吹嘘”的社会公众印象是一个危险的信号,部分律师为了接案子,刻意夸大案件胜率来取得当事人的委托。这些律师中的害群之马,严重损害的律师在人们心中的形象,这里我要提醒大家尤其要小心一些,出没在法院系统的所谓“律师”,很多当事人自己不懂法律,冒然去法院进行控诉,在遭到法院人员程序拒绝后,茫然失措,这时这类律师就会突然出现,充当“救世主”,不管是不是自己擅长的诉讼领域,先吹个天花乱坠,这时是人们最无助的时候,往往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之后他在收取了诉讼费用后,对当事人的态度就变了,所以我希望大家在请律师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慎重,最好是去律师事务所,当面和律师进行交流,在对律师的能力进行肯定后,再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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