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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办案技巧

律师承办交通肇事罪时,不仅涉及到为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刑事辩护问题,通常还会涉及到因交通事故而附带提出的民事赔偿问题。

刑事辩护问题自然不用说,律师应当循规蹈矩地完成该工作,律师应认真利用专业知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

段律师今天所要说的是后者,即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这里是有一定的技巧的,正确利用技巧可以使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得到双赢。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依据《刑法》分则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如果没有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其法定刑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刑档来量刑。另外依据《刑法》总则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见,此种罪是过失犯罪,且大多在3年以下来量刑,所以被告人被适用缓刑的空间极大。律师应当尽早介入,争取为其争取缓刑。

如何争取缓刑呢?
这得从刑事诉讼所要经历的必经的三个阶段来找规律、用手段——刑事诉讼必经:1侦查阶段、2检察阶段、3审判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如果在侦查和检察阶段中,犯罪嫌疑人就获得了取保候审,那么在第三阶段的审判阶段则获得适用缓刑的几率几乎是百分百。看来,争取在第一或者第二阶段获获得取保候审是很重要的!

那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如何才能在第一或者第二阶段获得取保候审呢?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66条及《最高检院刑诉规则》第37条的规定,获得取保候审的关键条件是“放置社会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所以,有良好的悔罪表现、降低社会危害性是获得取保候审的重要手段。

如何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表现出悔罪、积极降低社会危害性,从而争取司法机关给予取保候审呢?
答案是:先期积极赔偿,获得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家属的原谅,与之达成和解协议,由其向司法机关出具《请求从轻处罚申请书》,由此,争取公安、检察机关准予取保候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民事赔偿款从而取得受害人原谅的人民法院是可以适当从轻处罚的。

如何顺利促成和解协议的订立并获得《请求从轻处罚申请书》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实施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制度,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肇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现行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为死亡伤残赔偿部分110000元金额,医疗费1000元金额,财产损失部分2000元金额。在此金额以外部分的赔偿责任方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况且该部分的赔偿又通常会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因交强险和商业险之并存,受害人的赔偿金不会落空,故此有经验的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家属均不会在侦查阶段和检察阶段与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和解,他们会把和解这一砝码加在审判阶段,从而要挟被告人在审判阶段额外付出大量金钱而换取轻判。若被告人在侦查和检察阶段未获得取保候审,哪怕是在审判阶段付出再多的远远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的金钱,通常获得缓刑的几率也是很小,往往事倍功半。

如何解决呢?解决的办法是——提前赔付,感情投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支持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该项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在刑事犯罪中,追究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就无需犯罪人再向被害人承担精神损失赔偿。但是,犯罪人主动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法律并不禁止。所以,交通事故刚刚发生后,于案件侦查阶段或检察阶段中,通过与受害人或其家属的积极接触,表达诚意,给付精神抚慰金是促成和解协议的最好手段。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先期额外支出适当的精神抚慰金,远比在审判阶段被动地被要挟而支付大量金钱节省很多,矛盾更容易化解,受害人或其家属更容易接受。双方能够迅速达成《精神抚慰金补偿协议》的和解,因为受害人或其家属接受了这项赔偿后,该赔偿金额在将来的刑事附带诉讼中最终不会从保险公司应付金额中被扣除,且他们明确知道国家在刑事案件中是不支持精神损失这项请求的,现在反而得到了,这是个“便宜”。所以,感情顺了,《请求从轻处罚申请书》也就有了,取保候审的结果也就基本确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法院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无疑增最大了。

这种双赢的结果,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

天津市蓟县律师段春江
文章来源:http://www.vlawyer.cn/blog/blog.php?num=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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