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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要用好“法”

笔者是一名从事司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平时喜欢读书看报,4月22日看了以下两篇报导,结合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一些案件谈一下感想。

2007年和2008年,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因网上发帖举报征地问题两度被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重审后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4月20日《京华时报》)。

对于类似的发帖被抓现象,以前也有过,只不过没有造成影响。此案中,虽然吴保全最后被无罪释放,有关部门也表示了歉意,但事情的发生却让我这个司法人员感 到迷茫和不解:公民被赋予的举报权由谁在保障?对于举报的情况有关部门有没有认真调查?吴保全被定为诽谤罪的依据是什么?举报如果符合事实,有关部门是否 对被举报单位采取行动?从结果看,吴保全举报属实,那么有关部门又岂能以道歉了之,是否应该有所赔偿?

从类似吴保全的案件中,我看到了国家执法部门的“违法违规”,不知当地警方是真“懂法”,还是假“懂法”,是碍于人情,还是有不得已的苦衷?按说,《宪 法》是大多数人都了解的,抗切我们还是执法部门,是不是更应该按照法律办事。如果以后再出现个“李保全”、“王保全”,我们的执法机关是不是还要“一抓了 之”,如果那样,还怎么那老百姓相信我们,我们身上穿的制服可是代表国家形象,可不能再任意执法了!

对这样的事情,我认为不能满足于对个案的纠正,应该建立一体化的解决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公民的权利。

家住惠农区的李某与被害人是亲兄弟。多年来,兄弟俩为家庭琐事闹得两家均不往来。去年11月5日,李某因土地问题,到其哥哥家找侄媳妇理论时,与哥哥发生争执。哥哥拿起木棒,在李某头上打一棒,两家人遂发生撕打。期间,李某将哥哥左手大拇指第一节咬掉。 随后,受伤的哥哥被人送往医院救治。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和法官多次进行调解,但两家积怨太深,无法接受。4月17日,该男子被当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 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哥哥经济损失2万元。(4月20日《法治新报》)

此案当事人与笔者沾亲,曾经托人咨询过我,我当时的答复是:一、聘请一名好律师,尽量做通被害方工作,争取不判刑,只赔偿损失;二、如果沟通不了,就接受判决,争取判一缓一,不赔偿或少赔偿损失。

看了报导,知道了结果,我有两个感触:第一,事情发生在2008年11月,却在2009年3月底才诉至法院,当 时住院证据是否保全不得而知,据我所知,被害人也没有做伤残鉴定,那么法院判刑、判赔偿损失依据就显得有点牵强;第二,当事人当时是在被害人拿木棒击打头 部前提下才还击的,应该在量刑定性上予以减轻处罚,另当事人如果有法律意识,当时应该也到医院做个检查,更应该当时就报案,取得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就 因为缺乏法律知识,才导致最终的判刑。

农民不学法、不懂法有情可原,做为国家执法部门的公务员不学法、不懂法、不严格公正执法就太不应该了。近年来,发生在身边的教训比比皆是, 他们曾经是我亲密的战友,就因为放松了要求,懂法而不“重视”法、学法而不用法、执法而不规范执法,造成执法走样、执法犯法、执法者身陷囹圄,教训惨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贫富、身份,执法者更应该经常学法、熟练正确用法、严格规范执法。做为执法者,更要用好法,要时刻牢记自己的公务员身份。

文章来源:http://www.nxpfw.gov.cn/Judicature/130/130@Mor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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