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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学会用“驰名商标”保护自己

企业要学会用“驰名商标”保护自己——从“好太太”商标宁波侵权案得到的启示

背景介绍

历时两年多时间,广东“好太太”诉宁波江东“好太太”家居展示中心(以下简称宁波“好太太”)业主俞飞芬商标侵权上诉案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广东“好太太”商标已具备驰名事实,宁波“好太太”的侵犯事实成立,判决宁波“好太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终审维持了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其中一项内容为“判令宁波江东“好太太”家居展示中心停止使用‘“好太太”’字号”,即迫使其改名,这对以“捍卫宁波品牌之都荣誉”自居的宁波“好太太”无疑是比较大的打击。

纵观此案,广东“好太太”公司之所能胜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公司善于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从而在诉讼中自始至终占据了主动,最后得到了两审法院的支持。

案件解析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在我国,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对于普通商标来说,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要大很多。在国际上,因为我国已经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驰名商标是国内产品的“出国护照”,是唯一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国际法律保护的标志;在国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对抗恶意抢注。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3、防止其他公司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4、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5、在立案调查假冒驰名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结合本案,广东“好太太”公司诉讼的依据就是基于此。

宁波“好太太”在门面和广告宣传中故意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即使“好太太”只是普通商标,也构成商标侵权,但由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其注册的范围,因此宁波“好太太”提出了商标使用范围的抗辩,认为自己的主要经营范围为橱柜和走入式衣帽,而广东“好太太”则主要在晾衣架上,两者并不是同一领域的。对于宁波“好太太”公司的抗辩,广东“好太太”坚持自己是驰名商标,其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同类商品,而且还包括其他的商品,因此,本案的审理法院在肯定“好太太”是驰名商标的基础上,最终认定广东和宁波两家企业的产品都属家居范畴,在消费群体上有一定重合,从而判决宁波“好太太”在门面和广告宣传中故意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构成了商标侵权。

广东“好太太”公司提出的第二个诉讼请求,是要求宁波“好太太”停止使用“好太太”字号。这个请求看似霸道,特别是宁波“好太太”提出自己的字号于2001年4月即合法获准注册,而广东“好太太”是在2004年获得驰名商标,对于自己合法申请并经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别人说要停止就停止,相信很多企业都接受不了这个要求。

这里面涉及到几个问题。

一、驰名商标的消极保护原则。即企业以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特殊保护,必须自己主动提出来,而且是在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因此在商标拥有人没有提出异议前,其他企业用该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或者网络域名时等,相关部门不需做主动审查。

二、注册在先原则。广东“好太太”公司是在2002年取得该商标使用权,2004年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宁波“好太太”提出自己的字号于2001年4月即合法获准注册,如果中途没有中断使用,那么根据注册在先的原则,宁波“好太太”可以继续使用。但是法院通过证据审查,发现2001年4月注册“好太太”字号的是该案案外人周仁康,但该个体工商户已于2004年被注销,而宁波“好太太”是在2004年6月9日重新注册“好太太”字号,而此时广东“好太太”已经具备了驰名商标条件,因此构成了侵权。

本案启迪

一、树立品牌意识,通过商标注册获得保护。

在本案中,广东“好太太”如果不是及早地注册了“好太太”商标,并通过自己的品牌推广获得较高的市场认知度,从而达到驰名商标的条件,那其在本案中是很难胜诉的。

二、主动出击,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如前所述,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都是消极的,商标和名牌再好,如果不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也是得不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

一直以来,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但是,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将其商标通过司法这一新兴方式认定为驰名商标,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具体在本案中广东“好太太”公司提供证据证实其在2005年7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好太太”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由于司法认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使驰名商标的认定更为便利,因而已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方式。

三、通过商标战略,扩大企业品牌认知度。

广东“好太太”公司,通过在各地的商标权保护的诉讼,使“好太太”这一名牌成为媒体注意的焦点,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扩大了品牌的知名度,可谓是一箭双雕!本案的另一方宁波“好太太”公司并没有全部输掉这个官司,广东“好太太”公司要求法院判定宁波方停止使用“GOODWIFE”标识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宁波“好太太”仍然可以使用“GOODWIFE”标识。并且由于宁波“好太太”公司的积极应诉,据理力争、敢作敢为的举动,充分展现了其知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护自主品牌的负责任的社会形象,最重要的是该诉讼同样炒红了“GOODWIFE”这一品牌。

文章来源: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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