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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社会责任



我是80年代从事律师工作的,那时规范律师的法律很少。80年《律师暂行条例》一直执行了十六年。我当选人大代表,后又担任了厦门市人大副主任。我觉得我有责任推动我国尽快制订中国律师法。96年《律师法》通过了,虽然还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但这是历史的进步。但是很不幸的是,《律师法》生效后,我从97年1月起就离开了律师岗位。但几年中,厦门公益立法12个,厦门被评为文明城市与先行立法有很大关系。

这几年,我感到不少律师有商业化、趋利化倾向,有不少攀比趋势,你有别墅我也有,你开名牌车我也开。我非常心痛,我们律师是有理想、有抱负的,我们律师以身体力行来体验法律,老百姓看着我们,我们应当树立起哪种形象?律师在干什么?我们律师的历史责任、使命和精神是什么?我认为人的一生一直在回答考卷,我们天天来到办公室,当事人就是考官。你料想不到今天会碰到什么题目。一个律师,每个走到你面前的当事人都是在出题目,考你的学问,考你的本事,考你的能力,尤其是考你的人格。我觉得人的一生,就是回答三个问题,怎样做人,怎样做事,怎样做学问。怎样做人是个人品、情操的问题;怎样做事是个工作能力的问题;怎样做学问,是个学识的问题、知识的问题。这三条腿要站得稳,一生立于不败之地。我回想起来,活了70岁,这三个问题还没能交一个圆满的答卷。这三个问题中最薄弱的一条就是我们往往注重了知识、注重了能力、忽略了人品和操守。但是这一点往往是最终造成失败的原因,在法律上他是个巨人,在人品道德上他是个侏儒。我想这是不应该的,做法律的人应该是最正派的,他的一言一行应该最能体现法律的精神,律师这个词在英文里就是由“law”加上“-yer”,一个人称的后缀,变为人称。我们中文也是,“律”就是法律,加上一个“师”变为人称。这个师是个尊称,老师、医师、为人师表的师,我们做律师的,是法律专业人士,应该最懂法律,最能体现法律的精神。如果我们律师一门心思只懂得去挣钱,只懂得自己摆阔,那就不堪为师。为什么社会上现在对我们律师有些负面评论,包括在美国,社会上对律师有好坏参半的不同评论,在律师队伍里怎么样树立正气,发扬正气?这是个非常要紧的问题,这是关系到我们律师存亡的问题。我们这里未成年人保护这项工作会有我们这么多律师热心来尝试,体现了一个精神面貌,体现了我们律师从业的人品情操。我觉得律师在这方面是大有可为的,这不是单单个人对某个孩子的爱心、同情、怜悯。我觉得这还不够,如果仅仅是出于个人的爱心、同情、怜悯,对这个工作的意义还是太狭窄,刚才有几位讲的很好,未成年人是整个国家的未来,在他们身上怎么样去注入法律的血液,体现法律的精神,怎么样让这粒种子在今后若干年开花结果,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长远的效益。也可能一些律师根本不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当作一回事,他们眼睛里看到的就只有这个案件标的多少,能收费多少,这种律师尽管他很有学识,尽管他法律实务能力很强,但是他人品情操不够,他的目光短浅,鼠目寸光。今后我们律师同行要互相共勉、互相提示。

我刚才说的支撑人生的三条腿:人品、能力、学识,是通过什么渠道来培养形成呢?学识,通过求知、勤学,我们从小到大学,一二十年就是在完成这个任务,但是现在很多大学本科毕业生,不懂得做人,基本的做人道理都不懂,以为学了一点法律知识,好象就能挣大钱了,用这样的一种观念来选择自己的职业。第二个是能力,能力体现在我们这个职业上,就是法律实务的能力。实务的能力靠我们务实钻研,一个一个案子去总结交流。这次会议为什么讲个人办案经验呢?就是非常务实,这不是空谈大道理。第三条腿是成长,我老是说,要“修炼”,要“领悟”,这条腿的成长是最艰难的。如果前面两条腿很壮,就这条腿比较短,比较细,比价薄弱,这三条腿的板凳就不稳,本来在力学上,三个支点是最稳固的,但往往这条腿出现了问题,缺了这条腿,两条腿的板凳怎么能站得住呢?我在很多场合特别强调,律师先要学会做人,做人的基本道理都不懂,是做不好律师的。律师要面对那么多复杂的社会关系,家里的烦恼还不够,还要替别人分担烦恼,最主要的不在你学识够不够,能力强不强,最主要的是你具备不具备律师从业的操守,这一点的确是要靠艰苦的“修炼”,要经得起诱惑,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各种各样的诱惑,我们能不能抵挡得住?

我昨晚拜读了佟丽华主任送给我的一本书,我特别欣赏这本书的序,标题是:和谐社会与公益法。从四中全会以来提出和谐社会,涌现出各种关于和谐社会的论述,包括胡锦涛主席说过经典的六句话。所谓“和谐”,我有一种很通俗、很浅显的理解。我们中国的方块字,“和”:“禾”旁一个“口”,“禾”就是庄稼,就是粮食。天下每一个人、每一张嘴都有饭吃,这是“和”的最低要求。今天我们说要搞现代化,中山先生讲的三民主义,民生就是百姓主张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等等,都是从这些角度来看的,我们在民主革命阶段,搞土地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也是解决农民的温饱、吃饭问题,到了今天,这个标准就太低了,我觉得我们要怎么理解呢,是不是每张嘴都有饭吃就是“和”了呢?当然不行,人的生活要求,在不断的发展,不断提高,最起码每个人都有公平的社会待遇,有活路、有出路、有生路。我觉得今天就是要平等的存在于社会上的生路、出路,就是几天前胡锦涛在新年贺词里讲的:要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社会的富裕阶层来讲这根本不是问题,问题就在弱势群体,人民当中的弱势群体如何能共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就是“和”字的意义,要“和”就要发展;要发展经济,就要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谐”字就更有意义了,“言”旁“皆”。人的嘴有两个功能,一个吃饭从外界吸收营养,一个讲话表达自己的心情、思想理念。光有饭吃,不敢讲话,有意见不能发表行吗?“谐”字,造字造得太妙了,我们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包括我们的文艺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都是一个谐字之意皆言。大家都能说话,而不是封建时代,“朕”一个人说了算,一人“言”就没有“谐”了,有不同的意思,有不同的理想追求,都能表达出来,包括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不能表达就要我们律师替他表达。有了这个皆言,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起来,包括我们在法庭上,对我们的提议,法官也要兼听,不同的意见要能听得进,哪怕是反对意见,不然叫什么民主呢?中国人的习惯是当官要为民作主,好象这个官就很不错了,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白薯。但是仔细想想,要当官的来为民作主,那是官主,不是民主,民主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说“和”是解决物质文明的问题,“谐”字就是要解决我们精神文明问题,特别是政治文明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三个文明加一个和谐社会,在和谐两字的字型中,就能得到启示,得到体现。我们每个律师都有个执业习惯就是只讲单方的理,只说一边的话,说是坏毛病我看也未必,律师在法庭上说话就是刚才讲的皆言。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谁有道理都摆出来。我们是法律专业人士,我们就是要把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地表达出来。

尽管律师不是立法者,但是现在越来越多律师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实这不是从政,只是民意代表而已,不是去做官。有很多律师,像我,我在1983年,作为一个专职律师当选为厦门市人大代表,那时基本没有律师当任人大代表,我觉得当人大代表之后我的精神状态得到了升华。我在做律师时,我的目光总是集中在个案的得失、是非、胜负。我当任了市的人大代表以后,我的目光开阔了,我会把个案放在社会全局中去看,后来我又当了10年的全国人大代表。我觉得如果有这样的机会,我们律师应该多参加社会活动、公益活动。这对我们自己的工作业务会有好处,会有长进,另外会让社会各界更加理解我们。

我们律师也不是司法者,我们不是天平,我们是什么呢,我们是砝码,是维护司法公正的砝码。天平两端一方强势一方弱势出现不平衡时,律师将会做什么样的选择呢?是把砝码放在强势的一方,最终造成天平的崩溃,还是放在弱势一方维护司法的公正呢?

我非常崇敬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这么热心的同行,这么执着地做这些工作。最后我用三句话跟大家共勉,这三句话也是他们精神面貌的很好的写照。这三句话是一千多年前的大文豪苏轼――苏东坡讲的。

第一句,守道而忘势。我们做这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守的就是要坚守做人之道,处事之道,诚信之道,规规矩矩,堂堂正正地做律师。我们不惧邪,也不怕压,恪守我们律师的执业宗旨,不搞歪门邪道,不走旁门左道,这是守道。忘势就是完全不去顾及权势的存在,不畏惧权势,不趋炎附势,也不去装腔作势,更不要去仗势欺人,我认为能守住正道就自然而然的忘势。

第二句,行义而忘利。有句成语叫见利忘义,这个倒过来,行义而忘利。我们要身体力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行义我们就能淡忘个人私利,对个人的得失,就能淡忘它,我们要守护自己的一方净土,这是我们执业最神圣的地方,一个正直的律师要有这样的气概和胸怀,这是我们律师行业的品味和情操。

第三句,修德而忘名。德是我们人的内在修养,名是外在的虚荣。多少人为了追求外在的虚荣迷失了自己,贪图名利、沽名钓誉、盗名欺世,全都栽在“名”字上,但是我们抱定我们的执业道德。修德,我们一定不要急功近利、求名心切。

做到这三个“忘”:守道而忘势、行义而忘利、修德而忘名,我觉得这就是我们从业操守的修炼和升华。

文章来源 http://www.lnlawyers.cn/html/rdjj.php?rdjj_id=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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