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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给中国律师业的启示

面对这场金融风暴,中国律师业要主动应对,努力实现理念转变、业务转型、管理转轨、模式转向、监管转换,在服务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实现中国律师发展方式自身的转变。

要充分理解、深刻把握律师业本身的 “服务经济”性质,作为经济发展的一部分,也有规律性可循,也会受到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绝不可能是金融风暴中的 “避风港”。

在全球经济危机形势下,只有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问题”。中国律师必须也只能在服务经济发展的转型中实现自身业务的转型和提升。

必须比以往更关注风险、注重管理、重视规范,真正实现管理的转轨。除了传统的管理内容和规范事项,应当着重关注与金融危机更为相关的 “业务风险控制”与 “成本风险控制”问题。

历史及国际的经验证明,唯律师事务所强大,行业方能持续发展。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美国华尔街律师事务所此消彼长的案例说明,中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坚定不移地走“大所”发展之路。

行政和行业监管要转换思路,即监管与服务的结合,眼前与长远的衔接,战略与战术的匹配,个体与整体的兼顾。政府也应该从机制、政策、健全地方配套规章等方面推进律师业的发展。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正在显现,对于作为服务经济的方式及“服务经济”内容的律师业,也因此会带来深刻而长远的变革。我个人的判断是,从总体 的和长远的角度看,“危”中有“机”, “机”大于“危”,机遇大于挑战。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主动应对,未雨绸缪,努力实现理念转变、业务转型、管理转轨、模式转向、监管转换,在服务中国经济发 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实现中国律师发展方式自身的转变。

一、理念转变把握“服务经济”行业性质

中国律师一定要牢固树立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的“服务观”,充分认识法律服务的“从属性”和“适应性”,刻意研究国际经济发展的规律、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及为此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式。

不认识、不懂得、不研究、不掌握经济规律和经济政策,我们的法律服务业将始终处于“盲目”、“盲从”与 “盲动”状态,反应迟钝、动作缓慢、跟不上、接不下的状况将处处发生且无法改变。同时,我们又要充分理解、深刻把握律师业本身的“服务经济”性质,律师业 是现代服务业中高端的专业服务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一部分,也有规律性可循,也会受到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绝对不可能是金融风暴中的“避风港”。

二、业务转型提高服务新产业的技能

吴敬琏教授最近提出,在全球经济危机形势下,只有“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问题”。而各级政府也纷纷提出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保持经济平衡较快增长等要求,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其实这些都是理论界和实践中发出的重要信号。中 国律师必须也只能在服务经济发展的转型中实现自身业务的转型和提升。

中国经济发展转型,要提高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律师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但是,我们不能只是局限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层面,而应向 前端渗透到技术研发、向尖端伸展到技术交易、向外围挥发到技术垄断与壁垒解决等等领域,提高为科技创新综合服务的能力。

中国经济发展转型,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因此,我们的环保律师将从目前更多侧重公益性向更多的产业服务转型。我们掌握的数据是,在今年中央政府先期拿出的 1000亿元人民币“救市”资金中,仅用于加快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就安排了120亿元。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在依赖科学技术创新的同时必须依靠法律制 度创新,例如排污权交易正是国际已盛行、国内刚开始的制度性安排。哪里有交易,哪里就有律师;不仅如此,哪里有律师,哪里就会成就交易。显然,中国律师在 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疆场上可以大有作为。

中国经济发展转型,要大力提升我国产业的能级。对原有制造产业而言,要加大整个价值链中的研发、设计、新产品开发、品牌、供应链管理、物流、售后服务等活 动的比重,实现“制造业服务化”的需要。在此背景下,我国律师习惯并专注于为一般制造业提供服务的现状则必须得到改变,要提高为“制造服务业”特别是 “现代服务业”提供服务的技能。毕竟,附加值高、价值链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产业才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撑,只有服务新产业,才是中国律师可持续发展的新 出路。

中国经济发展转型,要加速实施“走出去”战略。如果说前年去年有些企业“走出去”都是“钱多惹得祸”、“抄底抄在半山腰”,从而遭受重创的话,此次危机可 谓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千载难逢的机遇。很显然,企业“走出去”并购、参股、投资的过程,正是中国律师 “走出去”在国际市场上大显身手的过程,是中国本土律师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与国际同行高手过招“共舞”的过程。国际化、高层次、专业性的中国律师队伍将 经受洗礼,也因此而加速壮大起来。

中国经济发展转型,要切实解决城乡二元化结构并加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将产生无穷无尽的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将催 生我们以城市开发建设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房产律师、地产律师,转向“走下去”为农村和农户提供服务,而两者间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服务需求,也要求我们与时俱 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供新服务。

中国经济发展转型,要加快金融创新改革的步伐。尽管美国爆发了金融危机,但金融危机并非因金融创新本身引起的。在目前环境下,我国非但不能停缓金融创新的 改革步伐,而且还要积极推动市场结构、金融产品、交易机制等方面的发展创新。中国金融创新改革,特别是资本市场创新,呼唤高端金融证券律师的参与和推动。 从这一角度看,具有金融、证券、财务背景的执业律师将在这一过程中游刃有余;同时,上海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实践、北京建设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的蓝图,以及天津打造北方区域性金融中心、重庆打造西南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定位,又给这些中心城市的金融证券律师提供无限 良机。

三、管理转轨着重关注两大风险控制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华尔街的金融危机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华尔街的律所危机。 2008年10月28日,已有84年历史的美国思瑞律师事务所通过全球合伙人决议,决定破产,最后关门日期是2008年12月1日。成立于1890年的美 国海陆律师事务所也已宣告破产。金融风暴中,以美国为首的金融律师业务遭受重创,裁员、破产或者重组,是很多以金融业务为主的律所不得不面对的选择。然 而,风控良好、管理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却一枝独秀。

另一个值得借鉴的例子是,美国三大汽车公司提出的250亿美元的救助方案被国会否决。国会拒绝施以援手的主要原因是,不能认同三巨头将行业的不景气简单地 归结为当前的金融危机,而拒绝承认他们自己在经营方面的问题,例如养老和福利负担太重,工作效率和创新意识下降,削弱了与欧洲和日本公司的竞争力等等。

以上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关注风险、注重管理、重视规范,真正实现管理的转轨。就像巴菲特所言,只有大潮退去的时候,才知道谁在裸 泳。除了传统的管理内容和规范事项,我们应当着重关注与本次国际金融危机更为相关的 “业务风险控制”与 “成本风险控制”问题。

在业务风险控制方面,我们在提倡专业化发展方向的同时,还特别要强调业务的综合化, “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原理。这里所谓 “综合化”,不是简单的专业业务的相加,而是以真正合伙体制、完善治理结构、同享利益共担风险分配模式、规范化利益冲突审核等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为基 础。实践证明,没有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前提,业务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有,是无法控制也控制不了的。

在成本风险控制方面,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律师不能以“赢利”为唯一目的,律师事务所本身不是 “企业”,但是律师事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做大业务、控制成本的增收节支基础上。随着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进一步影响,企业削减成本大势所趋,而从我们调查 的情况看,削减法律服务成本首当其冲,这本身就是企业 “过冬”的方式。随着实体经济中交易的减少,融资手段运用频率的降低,律师的非诉讼业务锐减是正常的;或许,一定时段中企业法律纠纷上升带来争议解决方式 如诉讼或仲裁的增加,但这个服务领域中较多采用的胜诉收费方式也决定了律师业务收入具有滞后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事务所仍然粗放经营,忽视成本控 制,其被收购、关门大吉、裁员等问题,将必然发生。当然,这个冬天也是中国规范与规模大所 “储备粮草”的好时机,因为国际大所的 “冬季”比我们长,我们可以恰如其分且不失时机地吸引我们发展最为缺乏的国际化人才。例如伦敦金融城这两年总计35.5万金融专业人员 (07年底数据)中将有6.2万人可能会失业。金融人才如此,法律人才也会是如此。

四、模式转向走“大所”发展之路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事业发展的主体。历史及国际的经验证明,唯律师事务所强大,行业方能持续发展。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美国华尔街律师事务所此消彼长的案例说明,中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坚定不移地走“大所”发展之路。

在中国1.4万家律师事务所中,必须打造100家规模化同时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正如国际四大会计师行引领会计产业的发展与壮大一样,这100家所将是中 国法律服务业的领头羊与马前卒。这里说的规模化是其业务的规模、人员的规模、客户的规模、市场份额的规模;规范化,则说的是规章健全、治理完善、体制适 应、文化优秀;如果说规范化侧重内蕴,规模化则侧重外延;规范化产生对内的凝聚力,规模化产生对外的战斗力;规范化催生强,规模化诞生大。当然强大之所发 展之路并不否认中国律师必须满足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如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但这是由另外的制度与机制来加以调整与规制的问题。

五、监管转换管理必须和服务结合

这里所说的 “监管”,一方面指行政监管,另一方面也指行业监管。监管要转换思路,即监管与服务的结合,眼前与长远的衔接,战略与战术的匹配,个体与整体的兼顾。说到 底,还是一个科学发展的思路与理念。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角度,中国律师应当在为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全面法律服务过程中取得全面的发展。 同时,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也应是协调的,不仅有律师人数、律所家数、业务收入等数量的增长,而且要有律师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不仅有律师业务发展、经济地位 的增长,而且要有律师社会形象、政治地位的提升;不仅有律师业的发展,而且要有律师行业管理体系的完善。而且,律师业的发展又要显现出较好的可持续性,如 律师的执业环境逐渐优化,行业的和谐度不断增加,青年律师的发展越来越得到关注。

从政府的角度,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律师业的发展。首先是理念。对律师 “妖魔化”(帮坏人说话)、“边缘化”(律师没用)、“律师暴富观”(律师暴富且为富不仁)的认识大有人在;对律师“工具论”的做法也普遍存在:一方面是 当成摆设的 “基本不用”,却也有把律师当政法干警的 “经常滥用”,有时却是非市场化的指定服务的“过于重用”。其次是机制。对律师,政府应当有 “想”的机制 (即把律师业的发展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统盘考虑), “用”的机制(大力推行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而且要用足、用好),“买”的机制 (即政府购买律师服务),“养”的机制(政府出资培训、培养专业律师队伍,浙江、江苏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好的实践)。再次是政策。从律师生存与发展环境角 度,政府制定收费政策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似乎还停留在重监管轻促进上;税收政策仍然是不规范、不统一且在立意上远远落后律师业发展的现状;而促进律师业发展 的金融支持、人才培养政策更是空白。从律师执业环境角度,建立一种法律维权、制度维权的维权环境难度极大,侵害律师执业权、人身权的案件屡有发生。最后还 有法律。新《律师法》的出台功不可没,而地方上应该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以发展、保护为基调,来促进各地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

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中国律师在服务大转变过程中,必须实施和实现自身发展方式的转变,尤如地球围绕太阳的公转与自转的辩证关系一般。在这个过 程中,理念转变是前提,业务转型是内容,管理转轨是关键,模式转向是目标,监管转换是保证。这是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这应该就是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给予我们最有益的启示!

文章来源:http://www.sdlawyer.org.cn/001/001010/001010001/17317853515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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