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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的程序

一宗案件经过二审审判或经过一审审判后过了上诉期而没有上诉,则成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一经送达也具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或发现法院裁判有错误,该怎么办?

在法律上,针对上述情况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或称再审程序。那么,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什么呢?

1、提起再审的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原来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它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它的提起,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提起再审的案件必须“确有错误”。

根据民诉法179、18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会作出再审裁定: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②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③原判适用法律错误;④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判决;⑤审判人员在审判该案时有违法舞弊行为;⑥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协议内容违法。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原判法律效力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

另外,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再审,但对其中分割财产的判决部分,可以申请再审,若涉及生效判决未作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另行起诉而不是申诉解决。

根据司法解释,依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生效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谁有权提起和决定再审

根据民诉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再审。律师可以代理各类申请案件。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上级对下级法院已发生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无权提起再审的抗诉,只能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

高检和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法院提出再审抗诉。

3、再审的程序

再审的程序根据生效之判决、裁决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而定。原来是一审终审的,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对再审所作的判决、裁决,当事人仍可上诉;原来是二审终审的,再审按二审程序审理,对再审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但是再审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审理,对再审之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在再审程序中,有一些特别规定应引起当事人注意:①决定再审后,法院将发出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②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不得加入新组成的合议庭。③因检察院抗诉而发生的再审,法院再审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④刑事案件再审,应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在决定申请再审后,要严格根据“确有错误”的再审条件,写好申诉状。一般应呈交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或该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如果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可在申请再审期限内向驳回申诉的上一级法院或驳回申诉的法院以新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再申诉,如果无新事实和理由,法院可不再处理。

当事人应理智对待再审,切忌陷入感情用事下的无理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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