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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在当代商业活动中,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数字化通讯手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而且,随着国际互联网及更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数字化通讯手段将对商业活动产生更为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人们使用“电子商务”一词来概括和形容商业活动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发展和变革。
电子商务的本质特点在于使用计算机程序化的通讯。使用计算机程控的通讯是电子商务与以纸质文件为基础的传统商业活动的本质区别。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各方对信息的表达、交换和交互作用处于核心地位,而信息的传播方式(即通讯手段)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交易的形式。因此,电子商务虽然没有改变以契约为核心的市场交易的本质,但是实质性地改变了市场交易使用的通讯手段,亦实质性地改变了市场交易的形式。
为了使电子商务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必须有新的法律规定与之相适应。随着发展电子商务的浪潮席卷全球,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也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一种浪潮。不论是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加入了电子商务立法的行列,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已经迫在眉睫。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对电子商务立法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一)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的若干定义

电子商务虽然正在以难以置信的速度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世人众说纷纭,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都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的参与程度,给出了许多不同的表述,下面就是几个比较有代表和权威的定义:

1、国际商会对电子商务概念的阐述

国际商会于1997年11月,在巴黎举行了世界电子商务会议(The World Business Agenda for Electronic Commerce)。会上专家和代表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进行了最有权威的阐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实现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的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电子商务涵盖的业务包括: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细节、产品使用技术指南、回答顾客意见)、销售、电子支付(使用电子资金转账、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运输(包括商品的发送管理和运输跟踪,以及可以电子化传送的产品的实际发送)、组建虚拟企业(组建一个物理上不存在的企业,集中一批独立的中小公司的权限,提供比任何单独公司多得多的产品和服务)、公司和贸易伙伴可以共同拥有和运营共享的商业方法等。

2、欧洲议会对电子商务概念的阐述

欧洲议会关于“电子商务欧洲动议”给出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它通过电子方式处理和传递数据,包括文本、声音和图像。它涉及许多方面的活动,包括货物电子贸易和服务、在线数据传递、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证券交易、电子货运单证、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工程、在线资料、公共产品获得。它包括了产品(如消费品、专门设备)和服务(如信息服务、金融和法律服务)、传统活动(如健身、教育)和信心活动(如虚拟购物、虚拟训练)。”

(二)电子商务的概念应包含的基本方面

综合以上意见,我认为电子商务就是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基础设施,通过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进行各种各样商务活动的方式。因此,对于电子商务概念的科学理解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1、电子商务是整个贸易活动的自动化和电子化;2、电子商务是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电子技术从事各种商务活动的过程;3、电子商务渗透到贸易活动的各个阶段,因而内容广泛,包括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销售、电子支付、运输、组建虚拟企业、共享资源等等;4、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销售商、供货商、企业雇员、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及政府等各种机构或个人;5、电子商务的目的是要实现企业乃至全社会的高效率、低成本的贸易活动。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

(一)遵循国际惯例,与国际社会相一致原则

网络空间的统一性和无国界性决定了网络法则的一致性。“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商务活动,而不仅仅是某个国家的国内业务,所以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既要考虑国内环境的问题,又要考虑和国际接轨的问题”。对电子商务进行法律规范时,必须立足于分析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尊重已有的或正在形成的国际条约、多边协议、国际惯例、国际标准以及国际社会的共识,只有这样,才能赶上全球信息化革命的步伐,不致使中国再一次被世界抛在后面。因此,一些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原则在我国制定自己的电子商务法律时,可供我们借鉴和研究。这些基本原则概括起来有:1、电子商务基本上应由企业来主导;2、电子商务应在开放、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发展;3、当在需要起到促进国际化法律环境建立、公平分配匮乏资源的作用时,政府可以进行适当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应是透明的、少量的、重要的、有目标的、平等的,在技术上是中性的;4、企业介入电子商务政策的制定;5、电子商务交易应同使用非电子手段的税收概念相结合;6、电信设施建设应该使经营者在开放、公平的市场中竞争并逐步实现全球化;7、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

(二)电子商务特有原则

1、技术中立性原则

技术中立性的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对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因此,不论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采用何种电子通讯的技术手段,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应受到影响。电子形式的交易虽然离不开技术手段的支持,但是电子商务立法却不能局限于某种技术手段,否则就会落后于技术的发展,重又成为妨碍市场交易的障碍。

2、媒体中立性原则

所谓媒体中立性的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不论是采用何种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进行的市场交易都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不同而厚此薄彼。其有三层含义:一是法律不能加予网络商务以高于传统商务的任何标准和要求。二是法律不得赋予电子商务以优于传统商务的任何待遇。三是根据电子商务自治性的特点,法律应允许商家和消费者自由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商务媒体。

(三)重视安全,促进发展原则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包括国家安全检查、技术安全,交易安全等。这些安全问题通常是交织在一起的,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电子商务的构建和运转是包括各种硬件设备和相应的软件设备在内的技术支持的有机结合,其中就牵涉到了相关的国家安全、技术安全、交易安全等问题。国家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对安全应保持相应的要求。要求太高,则显得监管太严,可能不利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法律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监管的力度应以既有效防止违法,又不至扼杀竞争活动为标准。网络上的监管也应如此,既要有一定的威慑力,又不至于吓走众多的网络经营者和网络用户。其实质是效率与公平、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

(四)优先原则效益

我国的电子商务几乎与发达国家同时起步,但至今其无论在规模上或增长速度上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其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没有重视效益原则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确立效益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合理分配权利义务以达到社会资源最优化配置,成为我国对电子商务进行法律规治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五)公平竞争原则
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是市场经济的三个规律。尽管各国都采取不同的方法积极促进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唯恐落到他国之后,但在保证电子商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方面各国的认识却是惊人的一致,在我国这一原则的确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首先,公平竞争意味着一个对外开放的电子商务市场应注意充分吸引外来资金和技术的注入,推动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次,公平竞争意味着一个对内平等的电子商务市场,应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予以平等的对待。最后,公平竞争还意味着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鼓励国内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加快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

(六)行业自律原则

行业自律同样可行。在欧盟制定的不少指令中都有关于鼓励行业组织制定行为自律准则的条款。通过这种灵活性的步骤,达到既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又对产业活动加以规范的目的。美国亦有相当多的网络法律专家认为,通过自律的行为去管理网络也是可行的。尤其是在电子商务市场发展成熟后,采用行业自律的方式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几乎近于同一起跑线上,我国应抓住机遇,尽快制定和出台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赶上时代的列车,并争取影响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包括西方国家对互联网的管理法规也在探索之中,我国的信息服务业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在这样的形势下,立法应考虑给信息产业一段充分发展的时间,在制定规范时应留有一定余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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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律师网 作者:谢琳 更新时间:201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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