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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死刑,王益就可死缓吗?

【学科分类】司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文强和王益两位贪官一前一后受审判刑,文强死刑,王益死缓。死缓在中国是个何种刑罚——就是犯罪行为不是特别严重,危害不是特别巨大,就是可不立即执行死刑,也就是保住命了(虽然还有待上诉审和死刑复核,但是,一审判了死刑,之后还能……吗?)。重庆五中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2009年,文强单独或与其妻子周晓亚多次收受20多家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1200万余元。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

按说,文强的其他罪行,难以导致其被判处死刑,而导致文强死刑的也肯定就是这个1200余万的受贿款,其他罪名只要有一个不足以判处其死刑,那么文强还是可以活命,但是,因为受贿1200余万巨款,数额特别巨大,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所以文强在一审被判处死刑。但是,同样是受贿,而且受贿金额差不多,反正都上千万了,一个是1200余万,一个是1196万,文强死刑,王益死缓,受贿差距能有多大呢?你让老百姓评评理,一个死刑,一个却死缓,受贿数额差距不大,但是判决结果咋就这么大呢?

到底什么才是本案的玄机呢?在中国,小案我们讲法律,大案我们讲政治(当然,一些小案还要不被法外因素非法干预才行,这些都不绝对,但是,大案中我们难以做到完全依照法律或许是个事实),政治高于法律的境况或许我们在书本上学不到,也可能老师不给讲,也可能难以领悟到,但是,到了司法实践的第一线,你一定会有所顿悟或是有所切身体会。决定文强和王益死刑与否的会是审判他的法官吗?这在诸多法律学人看来就是明摆之事。让文强死的虽是法律,但是,更可能是背后人的意志。当然,我更愿意我们是以法律判处文强死刑,而领导的意愿也只是代表了民众的意愿罢了。因为,作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文强担当的绝不仅仅是一般角色,这样的大贪官,不判处死刑,法律都不会答应,要不,中国设定死刑的罪名岂不白设了?而且,文强作为此次打黑战斗中最大的贪官,理应作为一个典型教材,受贿金额数量惊人,而且还有一千余万巨款无法说明来源,这样的贪官和蛀虫,留下来还能做何用呢?当然,这个典型教材也绝不是一定要治文强死罪,而是文强的受贿金额已足以被判处死刑。

但对于王益而言,谁想让其死呢?中国的股民,或是说,还是中国民众,哪怕不炒股的民众都期望这些大贪官污吏被判处死刑,贪污这么大的数额,判处死刑也未尝不可,但是能让王益保命的指不定是谁呢?一个死缓算是挽救了王益,按照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机关如果抗诉,二审判处王益死刑的可能还有,要不,王益保命的愿望算是实现了。再者,王益选择了不辩护,不为自己“开脱”罪责,所以,法院依法指定了辩护律师,律师既然被指定辩护,那么当然会尽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力争提出被告人罪轻、减轻刑罚的材料和意见,只是,这些辩护往往难以构成对被告人有力的作用,毕竟,被告人都放弃辩护了,那或许等同于自认犯罪了,自己就是受贿了那么多钱,既然我不辩护,而且算是自认了,那么这就叫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受贿金额案发后法院说全部追缴,也就是说没给国家造成太大损失,钱都追回来了呀,还判处王益死刑,这好像说不过去吧??但在此,我却有些疑惑,你说受贿了一千余万元,近十年时间却放着不用,难道是放在银行吃利息吗?都能全部收缴回来吗?难道一分都没花出去吗?我不知道这个全部追缴是否只是追缴了一部分,“为了什么”所以说成了全部追缴回来,反正,追缴回来了我们也无法得知这些钱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反正,这些钱上缴了国库我们也不知道会如何花;反正,我们应该相信全部追缴回来了才是,不敢怀疑,对吧?

算了,还是别谈论这些已经被敏感的命案话题了,要不,自己就可能被敏感了。一死一活,阴阳相隔,贪污数额,差的不多,一个死刑,一个死缓,你说为啥,我也迷惑。民众或许不理解或难以理解,但是,我们应该理解,要是你还不理解,请参见政治学教材及相关文件精神。


【作者简介】
谭敏涛,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西北大学自考新闻本科。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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