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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桂陶律师手记(一)

――百折不挠,不辱使命,长使亡灵笑九泉

2005年春节前夕,寒风料峭,年的气息已慢慢渗入空气之中。人们忙忙碌碌,穿梭于时空之中,脸上洋溢着即将过节的喜悦与放松。

但有一些人们,却无法高兴起来……在节前的头一个月的中旬,在我和搭档李律师的面前,坐了一对神色黯然的中年夫妇,时而缀泣、时而愤慨、时而忧愁的向我们叙述他们的悲惨遭遇……大概案情:2003年12月19日晚,他们二十多岁儿子赵某,因与朋友张某发生口角,被其一拳击中头部倒地后,入院治疗,于第二日死亡,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尸体解剖报告》鉴定,死亡原因为“右额及右颞部受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二夫妇为儿子讨说法,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费尽周折,历时一年多,公安机关终于立案抓人,但却立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夫妇不服,前来我们律所……

当日,办完委托手续,二夫妇怀着对我们的期望离去。我与李律师,紧急研究了本案,认为本案定性错误,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且满怀信心,认为应当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即可达到改变错误定性的目的。没想到,今后的代理工作却是如此的艰辛与曲折……

三日后我们与二夫妇相约到当地公安局刑大与办案警官刘某接触,刘某认为本案定性肯定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且透露:嫌疑人张某当时只是打了赵某一耳光,一耳光不可能致人死命。谈话进入僵局,我们已感觉办案警官刘某已形成先入为主的看法,要让其其纠偏,几乎不可能。再加上,二夫妇告诉我们,办案警官刘某与张某的父母交熟,更让我们心中压力倍增,也使本案更显疑云重重。

在我们介入后,公安机关动作异常迅速,案件旋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接着,我们展开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案发当日与赵某、张某同行的两位证人进行调查询问,从他们那里得知:赵某、张某、二证人于案发当天在一火锅店喝酒,吃完饭后,几人便在街上行走,赵某、张某走在二证人的前方十米开外,二证人听到其二人在争吵,突然,张某向赵某头部右侧猛击一拳,赵某当即倒地,二证人快步上前察看赵某,见赵某倒地不动,但又有呼吸,张某说:“他喝醉了”,三人随即离开了现场。事后,张某知道赵某死亡事态严重,还邀约二证人统一口径,为其遮盖事实真相。

在询问证人之后,我们更加觉得本案问题的复杂和严重性。

我们决定,正式与检察院公诉人接触,并结合本案证据,精心准备了《法律意见书》,复印了二证人笔录,一并提交给公诉人,不久案件“峰回路转”,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我们找到办案警官刘某,其已经对我们调查的二证人作了侦查询问,他告诉我们案情由打了“一耳光”改为打了“一拳”,我们喜出望外。紧急又前往公诉人处,又针对本案定性向其提出意见,公诉人仍然认为构成“过失死亡罪”,我们让其再行斟酌,并向其讲述了死者父母为儿讨说法的艰辛与苦楚,公诉人应允再研究。

半个月后,我们再次前往公诉人处,被公诉人坚决的告知:我们认为一拳是不能致人死命的,本案只能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步出检察院大门,当事人神色凝重,焦虑不安,怎么办?嫌疑人不受到公正处罚,死者怎能瞑目?我们一再劝慰他们:没关系,决定案件结果的,最终是法院,我们还有出庭的机会。

为做好案前准备,我多日挑灯夜战,翻阅了大量的医学资料,上网查询相关案例。皇天不负有心人!通过庭前准备,我终于搞清楚了人体头部骨骼的构造及各部分头骨的厚薄程度,具体到本案,死者赵某被拳击打的部位颞部(太阳穴),完全可能因击打造成骨折。正如我在《代理词》中写道:“现代医学证明,颅骨板最薄,而且是骨质脆弱的部位。颅骨板平均厚度为5毫米,最厚处为1厘米;而太阳穴处的骨板厚度仅为1-2毫米,受打击或挤压易形成骨折,骨折后可直接影响脑的功能。如果脑膜中动脉破裂出血,可立即陷入昏迷;伤后6小时仍不能有效地制止出血,即可致命。如此之薄的骨片是很难承受拳击的,即使拳击的力量不是很大,也会造成颅骨断裂”;并且,人民网2003年11月03日网页《抡拳打中太阳穴 腼腆司机一拳击碎人颅骨》新闻上介绍一则首都的案例,就于本案雷同,也是司机一拳击中一老者的太阳穴部位,导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司机已被公安机关刑拘讯问。不同之处,在于老者被抢救及时,没有死亡;由此,我又联想到,中国武术不是有一招叫“双风贯耳”吗,其实不是“贯耳”而是“贯”对手的“太阳穴”,“贯”的不是风而是“双拳”,一向被视为不轻易使用的狠招,就是因为“太阳穴”(颞骨)为人体极为脆弱部位,猛击会迅速制服对手。

随着大量查证,沿着发散性的思维,我与搭档不断的磋商研究,对本案,我们逐步形成代理的思路,静待开庭……

在以公诉人为主导我国刑事控诉制度中,对于如何定性,公诉人占主导地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极低,很多刑事案件,除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外,法院根本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判决结果也不通知被害人。因此,我们在庭前也多次与主审法官就定性交换意见,起初,主审法官认为:本案有争议,并仍然从经验出发,认为本案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控诉犯罪是公诉人的职权,被害人及亲属仅能就民事赔偿发表意见。我们据理力争,将庭前整理好的与被害人就刑事方面享有的零星而并不系统、全面的法律、司法解释的摘录条文提供给主审法官,最后终于同意我们在法庭上可以就定性发表意见。

又隔了大半月,本案如期开庭,法庭上,我们预想到的压力果然袭来,公诉人主张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赵某的辩护律师对此不持异议,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我们据法力争,将手中毫末“稻草”,挥舞成雷霆“重剑”,以微薄的诉讼权利,抓住机会极力论证我们的观点――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我们坚信证据证明在张某击向赵某头部一拳时,其主观是“故意”,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头部是人体要害部位,但其仍然予以击打,其放任了赵某被伤害结果的发生,并造成了死亡的结果;太阳穴(颞部)作为颅骨最薄的部位完全有可能被击打造成骨折,《法医尸检报告》也证明死亡原因为“右额及右颞部受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赵某右额及右颞部骨折,是张某故意击打其相应部位造成的,前后具有因果关系。

法庭上,你来我往,唇枪舌战,法庭上变成了被害人代理律师与公诉人辩论战,本来应当与公诉人辩论的张某的辩护律师却寥寥几句,对公诉人的控诉事实及定性全部没有异议。

就这样,法庭气氛为之凝重,我们的面临形势是2:1,我们是1,公诉人、辩护律师是2。辩论结束,休庭。庭外,二当事人问,如果本案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我们怎么办?我说:你们做好申诉的准备,今天的庭审情况对我们极不力。

好慢长的十分钟过去了、又是十分钟……本案足足休庭了半小时后复庭,法庭宣布:全体起立,宣布合议庭评议结论!我的心提上嗓子眼,是什么结果?我每个毛孔都竖了起来,是什么结果?我屏住呼吸仔细聆听,听主审法官念道到:“……张某用拳击打赵某头部的行为,分明是故意……”我与搭档相视一眼,没对,案子有变!再听:“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张某赔偿……共计166739.22元”,我简直不相信自己的耳朵,从火焰滚滚中顿入清凉世界,我们的意见法庭全部采纳!二当事人面上露出久违的喜悦和如释重负,我们迈着轻快的步伐步出法庭,和公诉人礼貌的道别后,离开了法院……

此后,当事人告诉我们,对方又上诉了,但二审维持原判。

却没想到的是,二审生效后,当事人来到所上,却说:“主审法官说,案子本来就该这样判,我请律师请冤枉了。”真没想到,怎么多月的辛勤工作,却得来当事人的如此语言,也许,这就是当律师的辛酸……

到现在,已两年多了,这次代理工作带给我很多启发,在其中一切的不愉快,都如过眼云烟般散去,留下的只有曾经拼搏的身影,和跌宕起伏的生命感受,和得知结果后当事人欣喜的笑容……

天下没有绝对肯定的事,律师必须知难而上,为正义而战!

我愿终生从事我喜爱的职业!

来源:四 川 舟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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