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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桂陶律师手记(二)

黄桂陶律师手记(二)

――“法内容情”,被告人被控“故意杀人案”办案记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一句古老的民谚。但,在法治社会里“杀人不一定偿命、欠债不一定还钱”,正如本案……

“在凌晨时分,屋内、床边,一女子双手握菜刀,向一男子猛砍一刀,该男子应刀而倒,颈部鲜血喷薄而出,该男子在地上艰难爬行至门边,全身抽搐后气绝身亡……”,接受本案后,初步了解案情,我脑内便浮现以上画面,如抽取本案中的诸多情节、前因后果,以上情节、后果不可谓不严重,对被告人的量刑极为不利。
在我们多次与被告人及其亲属会见交谈,详阅本案证据材料后,我们不但不认为被告人罪行严重,反而认识到被告人在本案中情节较轻,更使我们坚定了要为这位凄苦女子仗义执言、从法律上竭力挽救的信念!

被告人与被害人原系夫妻,2005年7月离婚,协议夫妻共有房屋一套归被告人,但至本案发生时,被害人并未搬离该房屋,一直与被告人共处一屋,还有二人十四岁的未成年女儿。

随着我们对案情的逐步深入了解,发现被害人其人多年来的所作所为,称之为“无赖”不足为过!被害人在离婚前即好吃懒做,长期吸毒,经常在毒资耗尽后,便向被告人伸手,被告人不允,即大吵大闹。更有甚者,多次前往被告人单位吵闹,导致被告人不得不辞职离开。被告人是一位传统的农村妇女,对家庭、对被害人都怀着中国女性惯有的爱和责任感,孝敬公婆、善待邻里,对被告人的所做所谓,出于家庭、女儿的考虑,一再忍让、以宽容的心对被害人。有谁知,在多少个夜里,被告人都伴随着叹息和枕畔的苦泪辗转难眠!

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宽容忍让,并未唤醒被害人的爱和良心。就在二人离婚前二、三年,被害人与婚外第三者同居生活,并产下一子,并且,第三者“鸠占鹊巢”多次前往被告人家中大吵打闹,俨然以“女主人”自居。在如此的奇耻大辱之下,被告人希望被害人回心转意,忍了二、三年,才办理了二人的离婚手续!就在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的父兄仍然还将被害人与第三者所产之子带在身边,加以照顾!

案发当天,被害人也是因向被告人索要毒资无果,而大发淫威,并扬言要杀了全家(包括女儿),女儿因惊吓而跑到被害人父母(奶奶)家,被害人的母亲前来劝架,也被被害人恶语骂走。被害人大砸家中什物,被告人此时只报以无言。被害人闹够了,二人分别到各自的房间睡觉,凌晨二、三点,被害人在手臂的剧痛中醒来,发现其手臂上已被划上刀口,鲜血直冒,而这时,透过窗外余光发现被害人手持菜刀,正坐在床边。电光火石之间,被告人使尽全身力气,从被害人手中抢过菜刀,双手握刀向被害人砍去,随之即发生以上我联想的一幕………

无从猜想,被告人砍出这一刀的心理活动!但其中当有烈焰奔腾、万般无奈、和对自己生活的彻底绝望!

法庭上,我引用被告人女儿给其母亲信中一段话:“尊敬的妈妈,您好!您知道我有多想你吗?妈妈.今天我收到你的来信看到里面的内容,我在此向你说声对不起,我因学习的忙碌,没时间给您写信,妈妈,其实您并没给我打击,在学校里,并没有人、老师在我面前提到这事,您说我恨您,其实,我并不恨,失去了父爱,我并不觉得怎样,有了他,这才让我难受,每天都心惊胆战,睡觉都害怕,如今,没有了爸爸,这才让我好受,不害怕了,妈妈,您不要再为这些事而烦劳,自责了。我不怪您,相信我,我永远爱您,站在您这边的。我的好妈妈。……妈妈,我一定会勤俭节约,我知道钱是来之不易的,我会自己照顾自己的。……”,为了说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但实则是“醉翁之意”,重在“以情动人(法官)”。再结合总结陈辞的论述及前段对定性、自首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实现了“情、理、法”辩护思路的整合。辩护言毕,旁听席寂静一片,偶杂有啜泣之声;审判席上,片刻默然。

开庭后数天,法院宣判:被告人施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显然,该判决减轻了处罚,按刑法规定,本案虽一审在基层法院,不可能适用无期徒刑、死刑,司法实践中对自首情节一般是从轻,减轻很少,也就是说被告人至少要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减轻处罚慨念就不同了,在十年以下三年以上即为减轻,更不用说已减至四年。充分说明法庭确对被告人宽大处理和法内施恩!

还是引用《辩护词》最后一段话:“掩卷沉思,与本案类似的案件,近年内已不鲜见,女性在不幸婚姻的泥沼中确无所适从,不然被丈夫毒打虐待致伤、致残,不然就奋起一搏触犯国法而自己锒铛入狱。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到本案惨剧之所以发生的社会成因、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被告人施丽分崩离析的家庭,“母杀父”之悲剧对未成年女儿带来的巨大精神阴影及未成年女儿将来的教育、抚养……”本案的结局是悲哀和令人深思的,但并不令人绝望,被害人的父母在法庭上老泪纵横,声声乞求对其仍视为媳妇的被告人从宽发落;被害人的女儿与被害人相拥而泣;被害人的父兄及双方亲戚对我们的无限希冀、不断叮咛、宣判后握住我的手无从言表……都令我无法释怀。

在此,庭审已结束,这所有的影像渐淡渐远,成为一幅脑中的众生相,包括当事人及亲属、司法人员、旁听群众,也许正是他们,让人深切的感受到人类之所以生息繁衍、生生不息的个中道理,同时,也让我体悟到律师职业的无限魅力和实现职业价值感的那一刹那间……


附本案《辩护词》,供评析、指正:

辩护词

(2008)川舟律刑辩字第001号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受施有德委托,就施丽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前往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施丽,并仔细研究了本案证据材料,经过法庭调查,我们逐步形成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望能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施丽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施丽于2007年7月12日案发当日,投案自首后第一次供述:“……当时我也不晓得砍到他身上什么地方,过了有一下,我看到他的脖子上在流血,我就吓到了……”(见证据卷:P39)证明被告人施丽在用刀砍被害人黄卓林时,并未准确选择砍颈部,其主观上并无直接致人死命的故意,正如其供述:“我就从他手上抢过刀来,很积愤地砍了他一刀,没有想太多”(见证据卷:P40),可见其主观上并未超出伤害的故意。而且,案发当时,被害人黄卓林伤害被告人施丽在先,被告人施丽砍被害人黄卓林在后,该案发生是由被害人黄卓林挑起的,被告人施丽不属于“临时起意”而伤人,不能以被告人黄卓林受伤或死亡的结果来认定“是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

至于被告人施丽在此后笔录中供述:“拿着刀朝他颈部砍去……”,被告人施丽已当庭供述:是案发后,公安机关告知受伤的具体部位后才得知,并非是案发当时既已选择颈部作为准确砍击部位。

并且,本案案发时间为凌晨2、3时,房内光线昏暗,当时的环境条件,被告人施丽只能隐约辨出被害人黄卓林的身体轮廓,无法辨清其身体具体部位,其之所以发现被害人黄卓林坐床边及手持菜刀,正如其当庭供述,案发地点的房间在二楼,是窗外数米左右远的公路上恰巧有汽车经过,车灯折射入房间的灯光一瞬而过,又在当时,被告人施丽感觉手臂剧痛而醒来,即发现被害人黄卓林持刀在前,在万分恐惧、危急之下是无法细想要砍击何部位的。因此,被告人施丽用菜刀砍击被害人黄卓林的行为并未超出故意伤害的犯意。

综观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施丽主观犯意及案发过程的证据仅有其本人的供述,没有现场目击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及疑罪从轻之刑事司法原则,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为妥。

二、被害人黄卓林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被告人施丽与被害人黄卓林于2005年8月29日协议离婚,离婚后,虽财产已明确分割,全部房屋归被告人施丽所有,但被害人黄卓林并未搬出房屋,仍与被告人施丽长期共处一屋。

被告人施丽砍击被害人黄卓林致其死亡的血案,无不让我们感到不幸婚姻走向极端后的毁灭性恶果,也正是因为被害人施丽性格的善良与忍让,加之对法律的无知,导致其并未从十数年的不幸婚姻中真正解脱,而走向手刃被害人黄卓林的害人、害己、害家庭的后果。

从本案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施丽的供述,无不为我们勾勒出被害人黄卓林的生前形象,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人道德品质极为败坏,长期小偷小摸,发展到后来的吸毒,在向被害人索要毒资并遭拒绝后,至被告人施丽单位大吵打闹,而被告人施丽却报以无声和无奈的忍让,为了家庭和尚未成年的女儿不得不独自咽下不幸婚姻的苦酒。

2005年离婚后,被害人黄卓林故态不改并得寸进尺,在索要毒资不成后,多次大发淫威,并威胁要杀死全家人,在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即已发现抽屉内大量的毒品注射器。

被告人面对不幸的婚姻、不负责任大施淫威的前夫,不是采取理性的态度,在长期压抑、悲愤难当、情绪失控之下,做出极不理智的行为,实在令人叹惋!回想一下,如其举刀之前,多想想未成年女儿的不测将来,悲剧当不会发生!

2007年10月21日被告人施丽的女儿在信中对其说:“尊敬的妈妈,您好!您知道我有多想你吗?妈妈.今天我收到你的来信看到里面的内容,我在此向你说声对不起,我因学习的忙碌,没时间给您写信,妈妈,其实您并没给我打击,在学校里,并没有人、老师在我面前提到这事,您说我恨您,其实,我并不恨,失去了父爱,我并不觉得怎样,有了他,这才让我难受,每天都心惊胆战,睡觉都害怕,如今,没有了爸爸,这才让我好受,不害怕了,妈妈,您不要再为这些事而烦劳,自责了。我不怪您,相信我,我永远爱您,站在您这边的。我的好妈妈。……妈妈,我一定会勤俭节约,我知道钱是来之不易的,我会自己照顾自己的。……”

由此可见,被害人黄卓林对本案发生也具有重大过错,在对被告人施丽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施丽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

被告人施丽已经构成故意犯罪,无可厚非,但其确法有可恕、情有可原!其主观上并无重大恶意,而被害人黄卓林在本案发生中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施丽出于积愤伤人并致人死亡,应当与一般的重大恶意犯罪泾渭分明,因此,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掩卷沉思,与本案类似的案件,近年内已不鲜见,女性在不幸婚姻的泥沼中确无所适从,不然被丈夫毒打虐待致伤、致残,不然就奋起一搏触犯国法而自己锒铛入狱。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到本案惨剧之所以发生的社会成因、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对被告人施丽的行为准确定性、从宽发落,以使其幡然悔悟、改过自新,考虑到被告人施丽分崩离析的家庭,“母杀父”之悲剧对未成年女儿带来的巨大精神阴影及未成年女儿将来的教育、抚养,对其法内施恩,依法减轻处罚,以使其认罪服法、诚心改造,早日返回社会。

辩护词发表完毕,谢谢法庭!

辩护人: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桂陶 姚志刚
200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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