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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众所周知,律师制度是始于西方的“泊来品”。而现今,从律师制度历经3200多年,律师几乎成为人们的“日常必须品”。但是在美国社会中,却传来诸如律师是“钻法律空子的人”、“是不拿枪的强盗”、“是死后上帝都不准其进入天堂的人”等等“幽默”和诅咒。这显然是使当初为反封建、倒帝制、争民主、护民权而创立这项法律制度的先行者和先觉们所始料不及的。前车之辙,后车之覆,当为国人所共鉴。西方律师业社会公信度下降至此,与其腐朽的道德观念和利己的价值取向密不可分,是缺“德”(缺乏职业道德)之必然后果。这应当引起刚刚走过二十三年初级阶段历程的中国律师业的警醒和思索。——真正认识到什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职业道德和如何去注重并体现之。本文就律师的职业道德进行探讨,并发表自己的初浅认识。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在提倡、讨论、制定和要求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规范和行为操守上,往往在一些放之社会各行业皆可的颇具共性的一般形式和肤浅内容上,甚至包括强调诸如“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一类水准,而未能更深刻地体现律师这一职业应具的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职业风范,即理念、宗旨、指导思想和职业技能之特性,作古正经地把应当体现律师职业之本质特性的“职业道德”与对各行各业要求的“执业纪律”相混淆或相等同。这无疑是将律师职业道德肤浅化、共性化,甚至有些降低其标准,或者混同其他职业道德。因此,对此应当有一个举纲张目,正本清源的问题,以恢复其本来面貌。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面向全社会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职业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向社会大众,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宣传法制,弘扬正义,扶危济困,排难解纷,简言之,“以法护法”,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积极作用。其职业之本职特征和执业内容、方式及过程,莫不充分而又深刻地体现着社会主义法和法制、民主的本质,体现着立法的本意和司法的实质。律师制度的设立,是宪法原则的体现,是法制与民主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标志,从某个角度透析,它标志着我国人权状况质的飞跃(西方报刊对我国新刑诉法中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相关规定的评述)。从这一高度和层面上看,律师职业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最能够广泛而又集中地体现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领域之一,即能够通过其职业属性和其执业的整个内容、方式以及过程、结果,去体现“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先进的生产力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换言之,“有法必依”、“建立健全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是一个国家、一种政治制度、一种意识形态(包括上层建筑和文化思想领域)、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志;是解放、促进和保障生产力水平,使之不断发展并更趋先进的决定因素,是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集中代表、体现和强有力保障。因此,最能够体现和涵盖律师职业理念、宗旨、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的“职业道德”,从根本上讲应当是,而且必须是要求这一职业的从业人员通过其职业的全过程,去努力体现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去切实实现“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去具体反映出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属性和特点。这些构成直接体现了律师职业本质特性和内在要求的道德规范和执业标准,方可谓之律师职业道德。归纳起来就是:“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严格自律、勤勉自力。”并应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这也是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的要求。

当然,“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指导我们各项工作的理论基础,也是检验我们工作成败的根本标准。如何将其深刻、具体地体现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标准上,笔者结合律师工作实践并将这一工作与毛泽东思想及其承前启后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相结合,把律师职业道德的实质内容和具体表现大致概括为“四要”,并以此作为当好一名律师最基本的道德操守、职业风范和行为准则及努力目标。

一是要有施洋大律师那种“律师应仗人间义,身殉名存烈士俦”的凛然正气和过人胆识,树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法律意识、从业理念和不畏邪恶、不计名利、不论得失、勇于捍卫法律尊严、勇于维护社会正气,“以法护法”的执业宗旨,加之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及社会责任心。无私方能无畏,依法才能护法,纵然做不到以身殉法“我以我血荐轩辕”的壮烈之举,起码也必须要求自己“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应当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律师必须树立、注重和操守的职业道德之首要和核心。反观现实生活中那些在反腐肃贪、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中揭露出来的“与狼共舞”,鲸吞和私分国家财产而身陷囹圄的“法律顾问”;那些在一个个上市公司弄虚作假,出具伪《法律意见书》,贪图巨额不义之财而遭罚严处的“大牌精英”;那些见利忘义,左右逢源,贿赂官吏、打通衙门的“勾兑律师”;那些“你不说我倒清楚,你越说我倒越糊涂了”,滥竽充数,蒙人误事的南郭先生——凡此种种,还配奢谈什么律师职业道德吗?对这类混迹于律师队伍的败类和假冒伪劣之徒,只能按律加以“大刑伺候”并坚决扫地出门,终身禁入!

二是要有毛泽东同志在其名篇《为人民服务》中所赞扬和倡导的张思德同志那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精神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心,急人之所急,解民之所难。我们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在任何时候都要牢牢记住宪法上载明的那句铮铮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作为一名中国律师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思想意识和思想素质,也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思想内涵,而且应当在律师执业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实际体现出来。但是,在市场经济大潮涌动下的律师工作实践中,的确也不同程度地泛起了一些“拜金主义”、“利己主义”和惟利是图的所谓“现实主义”的沉渣和泊来垃圾。如果我们把医生的职业道德(即医德)概括为一句救死扶伤的话,那律师的职业道德即可概括为“扶危济困、排难解纷”。可有的律师在受理案件或法律事务时拈轻怕重、患得患失,首先权衡的是自己的利弊,我们把它斥之为“三受三拒”现象,即案子易、收入高、条件好的地方去,反之则拒。具体表现为:案子难度及风险不大,有较大胜算或可借案扬名,即被称之为“附加值高”的则去,而且争先恐后;对工作艰苦、繁杂,需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甚至有一定风险,还可能损名的则托辞拒之;对案件标的额较大,可能收取较为丰厚的律师费的,不论其难易程度及胜面大小,尽皆概然收之,甚至不惜违背诚实信用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出“包打赢官司”的虚假承诺,将委托人的托付和企盼,统统化着乘人之危而得的缺德之举。而对于那些急需法律援助的贫弱群体的求助,原本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且不遗余力地大肆炒作,招揽“生意”的法律中介机构,霎时间变脸为“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旧官府衙门。他们在确定自己的战略定位时,又确乎忘记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基本国情,忘记了完整地领会、体现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亦即忘记了以此为重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执业道德”和“职业良知”(或称“良心”,属道德范畴)。他们竟然对生养自己的父老乡亲不屑一顾,冷漠、疏远本当与之息息相通的广大人民群众。事实上漠视、放弃了这一有着亿万人需求的、最为广阔的国内法律服务市场,最终必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自我孤立、自我封闭,将一事无成。第三个“受与拒”的表现同以上两个方面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食、宿、玩、游条件好的地方(办案)争着去,反之对于诸如“老少边穷”地区或交通不便捷,经济欠发达的小县城,以及正值酷暑或严寒季节,统统拒之或耍“大腕脾气”。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而这些“拒之”的表现,又不是执业纪律和职业规章所能约束、调整和规范的,规范它的只能靠(或曰“凭借”)由律师职业道德升华出的一种职业自觉性和主观能动性,以及神圣的职业使命感、责任心和良知!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和发展的这二十三年风雨历程中,有着太多太多的律师,他们象一粒粒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含律师制度建设)的铺路石子,他们一个个虽人微言轻,却“位卑未敢忘忧国”。正是基于树立了正确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多少年来,他办案不分难易、酬不计多寡、地不择远近、时不论寒暑皆尽力去“老老实做人、认认真真办案。”那一桩桩可歌可泣的事例,一件件可赞可颂的业绩,一次次悲壮的奋争,一幕幕苦涩“无言的结局”……与时俱进地重塑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律师形象和风采,勤勉尽责地弘扬着浩然的“施洋正气”和再现着张思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伟大精神!

三是要有毛泽东同志在著名的《纪念白求恩》一文中总结出的白求恩同志那种对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精益求精的精神和科学严谨的态度、一丝不茍而又高效的工作作风,努力为社会提供较高水准的法律服务。这就要求每一位执业律师在端正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不断加强个人的内在品质修养的前提下,还必须无止境地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做到博学多能,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既有高深的法学理论,又具娴熟、甚至独到的实际操作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断不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最终充其量能换得一句“人是好人,但办不成事”的无奈评价,甚至由于自己才疏学浅或不懂而误事害人,这也可称之为丧失律师职业道德。似这只会纸上谈兵或装神弄鬼,混之既久,必然极大地毁损律师职业形象和执业公信度,到头来,“业”之将失,又何言主其“德”呢?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和现象并不鲜见。因此,我们必须从更深的层面和实质上去注重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形象,去提高社会对律师业的公众认同度。切不可忽视并容忍如同庸医误人或“一本正经”地把棉纱、手术器械缝合在患者腹腔内那种看似偶然出错,实则为心里缺德的执业现象及其断不因不准吃请一类的纪律约束而能消除的根本原因。可以说,有精益求精的职业技能(含丰富的实践经验),即我们过去时间强调的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是具体体现和检验其职业道德水准高尚与否的必备要件和带有实质性、决定性意义的“试金石”。

四是要发扬被誉为“铁人”的王进喜同志那种自力更生、忘我拼博、吃苦耐劳、百折不回、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艰苦奋斗的实干精神和朴质作风。坚韧不拔、吃苦耐劳,这是一种新时代的愚公精神。这也应当是我们中国律师所独具的一大特色。尤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们首先要把中国人自己的事办好”,我们绝不能丢弃这种颇具自己民族特性的优良品质和伟大精神,这正是我们中国律师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职业风范的又一重要表现和特色。

归纳起来,学习和效法施洋的正气、张思德的精神、白求恩的技术、王进喜的实干。因此,律师执业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廉洁奉公、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心尽职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应当是每一位中国律师穷尽毕生精力和实践去努力修养、锤炼,以期达到的职业道德水准和崇高境界。一句话,当律师就要当一名好律师!

作者:(吴志华)(舟达律师网络工作领导小组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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