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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案件讨论制度

为提高本所全体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发挥集体智慧,确保律师服务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推动本所律师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坚持案件集中讨论制度。凡本所受理的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一律进行集中讨论。案件在未经集中讨论形成结论之前,不允许律师直接出庭或对外以本所名义发表案件观点。

二、本所设立案件讨论领导委员会,负责案件讨论的组织、指导。案件讨论领导委员会由本所主任,副主任组成。案件讨论由本所主任或者其授权的案件讨论领导委员会其它委员主持。

三、下列案件应当作为重点提交讨论的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含十人)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民事、经济案件;

4、行政案件;

5、在省、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大的各类案件;

7、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8、涉外案件;

9、赴外地开庭、调解的案件;

10、行政级别正处以上(含正处)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

11、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四、案件讨论的程序。

1、承办律师在案件立案登记时,应同时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并根据案件实际,与行政办公室主任共同确定案件讨论的时间。

2、承办律师应在确定的案件讨论时间之前作好相应的案情准备工作。

3、案件集中讨论一般在本所每周例会上进行。因案情紧急,承办律师可以向案件讨论领导委员会申请提前进行。

4、讨论过程由承办律师制作讨论笔录。本制度第三条确定的重点提交讨论案件必须制作专门的讨论笔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承办人,记录人,案由,当事人,详细案情,承办人意见,讨论意见,讨论结论,笔录应该由全体参加讨论人员签字。无争议简单的案件,非本制度第三条确定的重点提交讨论案件,可无需另行制作讨论笔录,由全体参加讨论人员在《案件讨论登记表》上签字。

5、讨论如有不同意见,承办律师应将不同意见记载于讨论笔录中。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6、讨论意见有严重的分歧,无法形成一致讨论结果,承办律师不同意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可由承办律师将各种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进行分析论证,制作案件分析报告,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案件讨论领导委员会最终确定。案件讨论领导委员会决定在本所例会上公告。

7、必要时候,对有严重分歧意见的讨论案件,经承办律师书面申请,可提请案件讨论领导委员会邀请专家论证,直至形成固定意见。

8、案件讨论领导委员会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另行指派律师承办。

9、案件讨论领导委员会决定必须在案件分析报告提交后三日内作出。因案件情况紧急,在承办律师要求下可以提前作出。

五、讨论笔录制作完毕或案件讨论领导委员会意见最终确定后,承办律师可向行政办公室出示讨论笔录或案件讨论领导委员会意见,行政办公室应据此开具律师公函(刑事案件除外)。

六、承办律师应严格按照案件讨论结论办案,不得擅自变更。因故无法按讨论结论办案的,应及时重新讨论,因时间原因无法重新讨论的,应在事后及时向案件讨论领导委员会汇报。

七、本所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案件讨论,不得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向案件讨论领导委员会请假。

八、承办律师在归档总结时,必须将讨论记录附卷。

九、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试行,从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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