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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再曝“留有余地”潜规则

强调“密切配合”导致监督制约流于形式

我国基本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式监督:有公检法三家司法程序的同级监督,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两头监督。如果监督在“潜规则”下成为一团和气,就难以在互相制约中实现办案的公平正义。

在刑事案件中,应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刑法所确定的原则,排除非法证据,严禁刑讯逼供,逐步将办案过程与结果透明化,强化对办案过程及结果的监督,实施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

特别调查

5月12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有几个人正在整修几间旧房屋----这里正是被无罪释放的赵作海的家。11年前,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这几间房刚盖好不久。随着他的入狱、妻子改嫁、4个孩子送给人家3个,这几间房也被闲置了。

5月9日,赵作海被宣告无罪释放后,站在自家房子门前,看到的是屋檐上的瓦片残破不堪,屋后的围墙成了断壁残垣,院子里的菜地一片荒芜,窗子结满了蜘蛛网。

如果不是“被害人”的复活,赵作海还要在监狱里继续服刑,原来的“新房”依然无人居住。

“我没有杀人!”尽管在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阶段,赵作海推翻了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所作的有罪供述,但这种声音还是显得特别微弱。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生效判决。

“法院幸亏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如果当时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那后果就更严重了。”连日来,《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多次听到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发出这样的感叹。

当事人遭受刑讯逼供

5月11日、12日,面对众多媒体记者的采访,赵作海一改往日的欲言又止,披露了他之所以招供的内幕。

赵作海说,从被警察抓走那天就遭遇了刑讯逼供。

“我当时感到活着不如死,叫我咋说我咋说。”赵作海叹了口气,“一天、两天、三天、五天,搁不住时间长,再硬也受不了。”

案发后,赵作海的前妻赵小启也被公安机关传唤。她说,她被警察关在乡里一个酒厂近一个月,要求指认赵作海杀人,但她一直否认丈夫作案。

和赵作海有暧昧关系的杜某也遭到了公安机关的殴打。她说,警察用木棍打她,是让她承认跟赵作海好。

《法制日报》记者致函商丘市委宣传部核实这种说法,但一直没有得到正面回应。

记者从检察院了解到,公诉人在对此案进行审查时,赵作海曾推翻了自己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全部供述,并称自己被打,受到刑讯逼供。法院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法院开庭时,赵作海当庭表示自己受到刑讯逼供。

检察机关三次退回侦查

“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说。

据介绍,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后,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此案存有疑点,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999年6月18日,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赵作海作出逮捕决定。同年8月,柘城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该案移交柘城县检察院起诉,案件报送商丘市检察院起诉处审查。

商丘市检察院审查发现,无名男尸没有确定身份,加之赵作海也推翻了原来的供词,决定退回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不久后,公安机关再次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但尸体身份依然没有确定,检察院再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商丘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曾向检察机关进行交涉,要求再次报送案卷材料。但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并称如果尸源问题解决不了,检察机关不再受理此案。

1999年12月9日,检察机关最后一次退卷,再未受理。

案件被协调起诉

在公安局与检察院之间来回三次后,赵作海案成了疑难案件。检察机关没有受理公安机关要求审查起诉的意见,而公安机关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被长期羁押在看守所。

2001年,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柘城县公安局再次把赵作海案移送提上议事日程,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当年7月,经有公检法“三长”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认定,该案尸源问题没有确定,仍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不受理。

2002年,赵作海案被上级机关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要求迅速结案。

“结案不过是两种形式,一个是变更强制措施,放人;一个是法院作出判决。”河南省一位政法干部解释说。

2002年的八九月份,赵作海案作为疑难案件被提交到商丘市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在有公检法“三长”参加的专题研究会上,经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但检察院提出: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卷,要提供DNA的鉴定。由于DNA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此案。此时,赵作海已被羁押3年多。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赵作海涉嫌故意杀人罪。

卷宗记载显示,开庭时,辩护律师对赵作海作了无罪辩护,赵作海在庭上说自己遭到刑讯逼供。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最终确定,赵作海因奸情杀害被害人,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赵作海提出上诉,二审时撤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商丘市中院一审判决,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判决生效后,赵作海被送到监狱服刑。

法院判决“留有余地”

“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此案的审理仅经过20多天。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商丘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法干部说,“法院在一审判决时很明显地为自己留了余地。目前,这个案件被定性为错案。如果当时判了死刑立即执行,那就是错杀,后果会更严重。毕竟,错判死刑缓期执行不同于错判死刑,前者只属错判性质,后者却属错杀性质,事后追责所须承担的责任大不相同。”

商丘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对于杀人碎尸这类恶性案件,一般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当时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这起案件尚存疑点,本着“疑罪从轻”的原则,并没有判决死刑,而是判了死刑缓期执行。

“出了命案,公安机关的压力最大。”商丘市公安局一名警察说,一是社会压力要求命案必破,尤其是来自被害人亲友的压力。如果命案久拖不破,被害方亲友可能就会四处喊冤上访,引起上级领导关注,要求限期破案。二是命案久拖不破会影响到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上级公安机关和当地领导对侦破工作都非常重视。

“一旦有侦破线索,公安机关绝对不会放过。”这名警察说,如果检察机关不受理,他们在进行沟通的同时,会向上级机关要求复议。

“其实,在赵作海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情况下,死刑缓期执行结果本身就说明,对于凶杀案是否确系赵作海本人所为这个问题,法官内心也无法确信,只是迫于‘潜规则’的压力,才作出了被行内戏称为‘留有余地’的判决。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的抓人、讯问、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会让当地群众认为赵作海就是凶手。如果法院以证据不足对其作出无罪判决,当地群众不会接受。”河南省一名政法干警说。

这名干警说:“谁都知道问题在哪儿,但谁也不说透,公检法三机关毕竟是密切配合单位。有时候,法院也很难。刑事审判的程序性很强,如果程序走到法院,法院以‘证据不足’的要求作出无罪判决,就说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办错案了,不仅影响到他们两家的绩效考核,还会影响到三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潜规则’就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

“只要是在刑事口工作的公检法干警,不可能不知道法定办案期限。”这名干警说,从媒体报道看,赵作海从被错拘到一审错判,前后历时37个月,累计羁押时间超过1000天。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限定,犯罪嫌疑人从刑拘到对其作出终审判决,最长羁押时间不能超过602天。从办案程序而言,相关政法机关已构成违法。

“虽然要追究责任,但案件也是集体作出的决定,处理具体办案人员并不会让人心服口服。”商丘市一名政法干警丝毫不回避自己的观点。

监督制约流于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检、法三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实践中,三家成为‘密切合作’、联合办案的‘兄弟单位’,使监督制约机制流于了形式。”郑州大学一位法学专家说。

“对一个人的定罪量刑,要经过侦、控、审三机关,并经过立案、侦查、批捕、移送起诉、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国家分别设置公、检、法机关,其意在于通过三机关的相互制约,来实现司法公正。赵作海一案在检察机关就已经发现了问题,但最终还是按法律程序走下去。”这位专家认为,“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该作无罪判决。”

“‘潜规则’的危害大。”这位专家说,“从程序监督角度看,我国基本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式监督:有公检法三家司法程序的同级监督,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两头监督。如果监督在‘潜规则’下成为一团和气,就难以在互相制约中实现办案的公平正义。”

商丘市中院一位负责人说:“作为法院来说,汲取的教训很多,应该举一反三。首先应该重物证,再就是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尤其是对非法获取的一些言词证据,要坚决排除,不予采信。另外,法官要凭借自己的良知和职业道德,对所办案件作出一个独立的判断,不受非正常的干扰。”

多重因素酿成冤案

“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是多重因素造成的。”河南一位刑法学教授说,对案件限期侦破的强制要求和地方政法机关之间在办案合作中的利益链条、羁押侦查取证环节监督的缺位、基层公安部门侦查技术落后、法院未能独立行使审判权、被告人自我救济机制匮乏等等,都是酿成冤案的重要因素。

“比如,公安环节的破案率,在一定程度上让‘数字出干部’成为现实。案件破得多,晋升、受奖的几率就大。”这位教授说,办理赵作海一案的大部分公安民警都得到了提拔、重用。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后来担任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局长,现任商丘市公安局行财处处长。本案的负责人,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案件的另一负责人,现在商丘市公安局纪委工作。

这位教授建议,在刑事案件中,应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刑法所确定的原则,排除非法证据,严禁刑讯逼供,逐步将办案过程与结果透明化,强化对办案过程及结果的监督,实施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与此同时,要大力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依法办案的意识。

来源:法制网 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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