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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务所的律师帮了原告帮被告

今年1月1日晚,通江县实验中学初三学生赵鑫和堂兄赵明等到县城一网吧上网。同在该网吧的李阳,将此消息告诉同学熊兵,熊兵又转告了刘云。因自己此前被赵明打过,刘云遂心生“打回来”之念。他电话邀约赵洪等6人在网吧门口会合后,冲进去对赵明、赵鑫等人拳打脚踢。混战中,赵洪挥刀刺向赵鑫,致其死亡。

请律师为儿讨公道

儿子被杀,赵鑫父亲赵健决心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经朋友介绍,赵健找到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的段军平律师。1月10日,双方签订委托合同书,由段军平代理一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赵健的诉状认为:除主犯赵洪外,其余5名被告在整个殴打过程中积极参与配合,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连带责任;网吧未加强管理,对冲突没引起注意和重视,未及时劝导、制止和报警,对该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全体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76395元。

案子“越整越复杂”

5月11日,通江县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25日又进行了第二次庭审。该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计算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按农村人口还是城市人口计算等。25日晚,赵健翻来覆去睡不着,案子怎么越整越复杂?结合头一天的情况,他心中疑窦渐生。赵健回忆,5月24日下午,在竞一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内,他和段军平律师、被告赵洪的父亲赵秀建、赵秀建的代理人贺同文律师坐到了一起。段、贺两位律师组织双方调解,要赵健写一份谅解书。

“说实话,我的家庭已破碎了,我和他(赵秀建)同村,读书时又同学。现在我的娃娃走了,他家也比我好不到哪里去,我也不忍心再让他的娃娃怎么样。”在这种情感驱使下,赵健同意调解。律师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协议书,约定“被告赵洪的父亲赵秀建共赔付各种费用125000元,此款在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该协议并不影响赵健向其他被告追索民事赔偿。”

原告被告律师并肩战斗

“我只有小学文化,当时协议书的内容没细看,就签字了。”在经过律师事务所底楼过道时,赵健赫然发现:右边墙上的玻璃镜框内,段军平与贺同文的照片,并列在一起。赵健说,5月初,赵秀建找他协商,摆谈中得知其代理人为贺同文律师,法庭上也和贺律师打过两次照面,隐隐约约听说贺律师和自己的代理人段律师供职于同一家法律事务所。“我对法律知识一窍不通,要不是后来找新的律师,我还不晓得这当中有什么问题。”赵健说。

换律师一语惊醒梦中人

第二次开庭后的3天时间里,赵健脑中一团乱麻,他总感觉哪里有问题,但又理不出头绪来。“再找个人咨询一下。”于是,他找到另一位律师。这名律师的一席话,令他大吃一惊:首先,5月24日所签协议书有失公平,125000元这一赔偿金额,是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的,违背了死者赵鑫已在城市生活4年的事实;其次,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利益冲突的双方,本身就属于违法;两位律师组织起草签订的协议书,未能充分维护原告的权益。

案情由此发生变化。5月31日,赵健和新聘律师再次来到通江县法院。6月1日上午,赵健收到法院传票,通知6月7日再次开庭。

法院:有审查义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的代理人,是否违法?法院是否有审查义务?

6月2日,通江县法院刑庭庭长陈仲平接受本报采访时介绍,庭审前,法院肯定要对双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只要未提出异议,即使双方代理人来自同一律所,法官没有权利禁止其出庭。本案两次庭审,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陈仲平说,关于回避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针对检察官、法官、书记员或仲裁员,《律师法》和新的《律师处分条例》也作出禁止性规定,即同一律所的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案件的原被告代理人,“但无论是刑诉法、民诉法还是《律师处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允许其出庭。”

陈仲平解释,5月31日,原告方找到法院,要求变更代理人,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审委会经过研究后,认为有复庭的必要,“因此6月7日的开庭是复庭,而非重新开庭。”

对话律师所主任

确实违法了,加强整改

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张杰表示,所里两位律师同时出任该案代理人,确实违反了相关法规。张杰介绍,根据相关法规,如出现这种情况时,后受理人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还应签订一个书面的《相互豁免函》。

据他了解,原告赵健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段律师。原被告双方到所里来过10次以上,彼此都很熟悉,要说不知情不太可能。两位律师都对双方作了关于利益冲突的口头告知,直到二次开庭,都没人提出异议。“在这件事上,律师事务所做得不是很规范,今后的内部管理还要进一步完善。”张杰说。

对话当事律师

未损害当事人利益

当事律师段军平承认,同所律师代理同一起案子,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该案中,自己“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初计算出的赔偿标准是27万元(按城市人口计算),5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赵洪承担125000元,表面看两者落差较大,但协议约定了,还要对其他相关人员作出追偿。

(文中除赵鑫外,其他嫌疑人均为化名) 文/图记者谢颖

专家说法

昨日下午,本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有关权威人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

从这起案例来看,律师事务所没有尽到审查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7条规定: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另外还规定,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因此,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同时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人担任辩护律师,是违反执业规定的。

刑事审判法官

省高院一名刑事法官介绍,《律师法》中,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和被告人不能聘请同一家律所的律师,法官不能根据律师内部的一个行业规定,就要求当事人更换律师。既然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法律禁止的,因此对于法院来说就不属于审查范围,法官只对律师的执业身份进行审查。省律协有明确规定,在当地如有两家或以上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律师执业规范》执行,也就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应担任同一案件两方的代理律师,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通江的这起事件,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予以处罚。

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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